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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馮俊郎莊仁杰王子謙
  • 法定代理人
    葉詹桂玉、葉君煥

  • 原告
    井親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順電機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鍾詔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   告 井親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詹桂玉 原   告 永順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君煥 被   告 鍾詔琳 羅仕錩 晟義企業社即鍾智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33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二、查本件被告鍾詔琳被訴贓物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廖宜君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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