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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馮俊郎莊仁杰王子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6號

原告
井親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詹桂玉
原告
永順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君煥
被告
鍾詔琳

      羅仕錩

      晟義企業社即鍾智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33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鍾詔琳被訴贓物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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