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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王銘勇楊數盈傅伊君

原告
葉何員妹
原告
葉春梅
原告
葉春美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葉金木 住同上
被告
陳宏嘉
被告
宜加仲介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鄭建志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宏嘉因被訴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34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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