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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王銘勇李毓華陳麗芬

原告
馮錦輝
原告
馮李春俛
原告
馮昱誠
原告兼上一人
之法定代理人 許秀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告
戴傑倫
被告
丞邦快捷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法定代理人 洪淑惠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戴傑倫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審原交訴字第6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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