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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王銘勇李毓華陳麗芬

  • 原告
    馮錦輝馮李春俛馮昱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馮錦輝 原    告 馮李春俛 原    告 馮昱誠 原告兼上一人 之法定代理人 許秀麥 共    同 訴 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戴傑倫 被    告 丞邦快捷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之法定代理人 洪淑惠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戴傑倫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審原交訴字第6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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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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