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易字第57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證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2636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 103年11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數盈書記官 陳麗麗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黃證瑋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證瑋於民國102年12月22日9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如」之成年女子,前往薇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位在新竹市○區○○路000號之「薇閣精品旅館」休息,並投宿於312號房,詎渠 2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推由綽號「小如」不詳成年女子以不詳方式開啟房內牆上之玻璃櫃門鎖,徒手竊取櫃內陳設之芭比娃娃3組(價值約新臺幣7千元),得手後旋於同日15時 5分許偕同黃證瑋退房共乘上開自用小客車離去。嗣「薇閣精品旅館」房務人員發覺遭竊,隨即通報主管,經調閱進出車輛監視錄影畫面與房客登記資料,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刑事審查庭書 記 官 陳麗麗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書 記 官 陳麗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