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65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易字第65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仟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309
號、103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號、第2號、第3號)後,聲請本院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 10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
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黃仟宇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一所示之罪,主文罪名及宣告刑各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一所載。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黃仟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一、四、九、十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一、四、
九、十所示之方式竊取楊織榕、顏妙如、錢美、謝財保所有如附表編號一、四、九、十所示之物得手;又黃仟宇另與少年柴○富(民國85年 1月生,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現已滿18歲,所涉竊盜罪嫌部分另經警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於附表編號二、三、五、六、七、八、十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二、三、五、六、七、八、十一所示之方式竊取魏政文、王文達、盧泳、黃保誠、范敏姿所有如附表編號二、三、五、六、七、八、十一所示之物得手。嗣楊織榕、顏妙如、錢美、謝財保、魏政文、王文達、盧 泳、黃保誠、范敏姿等人發覺遭竊,乃先後報警處理,經警採集尋獲車輛殘留檢體送驗比對,並調閱路口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至於被告黃仟宇為附表編號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自備鑰匙,係被告另案遭查扣之物,且業經本院另案判決諭知沒收,並已確定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完畢在案,有本院 102年度竹簡字第887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 2紙在卷可稽,本院爰不再重覆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第八庭書 記 官 陳麗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犯罪行為人 │ 犯罪方式及竊取財物 │ ├──┼────────┼──────┼──────┼──────┼───────────────┤ │ 一 │黃仟宇犯竊盜罪,│102年5月18日│新竹縣湖口鄉│黃仟宇 │黃仟宇行經左列地點,見楊織榕所│ │ │處拘役叁拾日,如│17時47分前之│大勇路87號前│ │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型機車│ │ │易科罰金,以新臺│某時 │ │ │停放該處無人看管,認有機可乘,│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遂以自備鑰匙啟動電門駛離而竊取│ │ │。 │ │ │ │該車得手,供己代步之用(車牌號│ │ │ │ │ │ │碼 937-DLZ號重型機車尚未尋獲)│ │ │ │ │ │ │。 │ ├──┼────────┼──────┼──────┼──────┼───────────────┤ │ 二 │黃仟宇共同犯竊盜│102年6月10日│新竹縣湖口鄉│黃仟宇、少年│黃仟宇駕駛不詳車號機車搭載少年│ │ │罪,處拘役叁拾日│6時前之某時 │成功路 419號│柴○富 │柴○富行經左列地點,趁無人看管│ │ │,如易科罰金,以│ │「成功水果攤│ │之際,共同竊取魏政文所有小西瓜│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15顆(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85│ │ │壹日。 │ │ │ │0元)得手。 │ ├──┼────────┼──────┼──────┼──────┼───────────────┤ │ 三 │黃仟宇共同犯竊盜│102年6月15日│新竹縣湖口鄉│黃仟宇、少年│黃仟宇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營│ │ │罪,處拘役叁拾日│6時前之某時 │成功路 419號│柴○富 │業用小貨車搭載少年柴○富行經左│ │ │,如易科罰金,以│ │「成功水果攤│ │列地點,趁無人看管之際,共同竊│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取魏政文所有大西瓜8顆、小西瓜5│ │ │壹日。 │ │ │ │顆(價值共約5,150元)得手。 │ ├──┼────────┼──────┼──────┼──────┼───────────────┤ │ 四 │黃仟宇犯竊盜罪,│102年6月19日│新竹縣湖口鄉│黃仟宇 │黃仟宇行經左列地點,見顏妙如所│ │ │處拘役叁拾日,如│晚間某時 │波羅村成功路│ │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型機車│ │ │易科罰金,以新臺│ │1088號前 │ │(價值約 1萬元)停放該處無人看│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管,認有機可乘,遂以自備鑰匙啟│ │ │。 │ │ │ │動電門駛離而竊取該車得手,供己│ │ │ │ │ │ │代步之用(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 │ │ │ │ │ │型機車於查獲後業經顏妙如領回)│ │ │ │ │ │ │。 │ ├──┼────────┼──────┼──────┼──────┼───────────────┤ │ 五 │黃仟宇共同犯竊盜│102年6月下旬│新竹縣新豐鄉│黃仟宇、少年│黃仟宇駕駛不詳車號機車搭載少年│ │ │罪,處拘役叁拾日│某日11、12時│青埔村青埔子│柴○富 │柴○富行經左列地點,見王文達所│ │ │,如易科罰金,以│許 │134 號旁土地│ │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營業用小│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公廟前 │ │貨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認有機可│ │ │壹日。 │ │ │ │乘,乃由少年柴○富負責把風,黃│ │ │ │ │ │ │仟宇則以自備鑰匙啟動電門駛離而│ │ │ │ │ │ │共同竊取該車得手,供作代步之用│ │ │ │ │ │ │(車牌號碼 00-0000號營業用小貨│ │ │ │ │ │ │車於查獲後業經王文達領回)。 │ ├──┼────────┼──────┼──────┼──────┼───────────────┤ │ 六 │黃仟宇共同犯竊盜│102年6月23日│新竹縣湖口鄉│黃仟宇、少年│黃仟宇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營│ │ │罪,處拘役叁拾日│6時前之某時 │成功路 419號│柴○富 │業用小貨車搭載少年柴○富行經左│ │ │,如易科罰金,以│ │「成功水果攤│ │列地點,趁無人看管之際,共同竊│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取魏政文所有小西瓜40顆、礦泉水│ │ │壹日。 │ │ │ │10箱(價值共約7,350元)得手。 │ ├──┼────────┼──────┼──────┼──────┼───────────────┤ │ 七 │黃仟宇共同犯竊盜│102年6月27日│新竹縣新豐鄉│黃仟宇、少年│黃仟宇駕駛不詳車號機車搭載少年│ │ │罪,處拘役叁拾日│17時至同年月│鳳蓮街對面巷│柴○富 │柴○富行經左列地點,見盧 泳所│ │ │,如易科罰金,以│28日 5時間之│內橋邊 │ │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型機車│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某時 │ │ │停放該處無人看管,認有機可乘,│ │ │壹日。 │ │ │ │乃由黃仟宇負責把風,少年柴○富│ │ │ │ │ │ │則以黃仟宇提供之自備鑰匙啟動電│ │ │ │ │ │ │門駛離而共同竊取該車得手,供作│ │ │ │ │ │ │代步之用(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 │ │ │ │ │ │型機車嗣遭黃仟宇棄置路邊,尚未│ │ │ │ │ │ │尋獲)。 │ ├──┼────────┼──────┼──────┼──────┼───────────────┤ │ 八 │黃仟宇共同犯竊盜│102年6月25日│新竹縣湖口鄉│黃仟宇、少年│黃仟宇駕駛不詳車號機車搭載少年│ │ │罪,處拘役叁拾日│20時至同年月│波羅村成功路│柴○富 │柴○富行經左列地點,見黃保誠所│ │ │,如易科罰金,以│26日 7時50分│1092號前 │ │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型機車│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間之某時 │ │ │停放該處無人看管,認有機可乘,│ │ │壹日。 │ │ │ │乃由少年柴○富負責把風,黃仟宇│ │ │ │ │ │ │則以自備鑰匙啟動電門駛離而共同│ │ │ │ │ │ │竊取該車得手,供作代步之用(車│ │ │ │ │ │ │牌號碼 HTM-311號重型機車業經警│ │ │ │ │ │ │方尋獲)。 │ ├──┼────────┼──────┼──────┼──────┼───────────────┤ │ 九 │黃仟宇犯竊盜罪,│102年7月4日2│新竹縣新豐鄉│黃仟宇 │黃仟宇行經左列地點,見錢美所有│ │ │處拘役叁拾日,如│時許 │青埔村133之2│ │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輕型機車停│ │ │易科罰金,以新臺│ │號前 │ │放該處無人看管,認有機可乘,遂│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以自備鑰匙啟動電門駛離而竊取該│ │ │。 │ │ │ │車得手,供己代步之用(車牌號碼│ │ │ │ │ │ │667-QFN 號輕型機車於查獲後業經│ │ │ │ │ │ │錢美領回)。 │ ├──┼────────┼──────┼──────┼──────┼───────────────┤ │ 十 │黃仟宇犯竊盜罪,│102年7月4日1│新竹縣竹北市│黃仟宇 │黃仟宇行經左列地點,見謝財保所│ │ │處拘役叁拾日,如│9時至同年月5│東興路98巷 1│ │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型機車│ │ │易科罰金,以新臺│日 7時間之某│號前 │ │停放該處無人看管,認有機可乘,│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時 │ │ │遂以自備鑰匙啟動電門駛離而竊取│ │ │。 │ │ │ │該車得手,供己代步之用(車牌號│ │ │ │ │ │ │碼 XAO-592號重型機車嗣遭黃仟宇│ │ │ │ │ │ │棄置路邊,業經警方尋獲)。 │ ├──┼────────┼──────┼──────┼──────┼───────────────┤ │十一│黃仟宇共同犯竊盜│102年7月5日1│新竹縣湖口鄉│黃仟宇、少年│黃仟宇與少年柴○富行經左列地點│ │ │罪,處拘役叁拾日│9時至同年月6│鳳凰三街48號│柴○富 │,見范敏姿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 │ │,如易科罰金,以│日 2時間之某│前 │ │3 號重型機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時 │ │ │認有機可乘,乃由少年柴○富負責│ │ │壹日。 │ │ │ │把風,黃仟宇則以自備鑰匙啟動電│ │ │ │ │ │ │門駛離而共同竊取該車得手,供作│ │ │ │ │ │ │代步之用(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 │ │ │ │ │ │型機車嗣遭黃仟宇棄置路邊,業經│ │ │ │ │ │ │警方尋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