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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65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楊數盈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易字第65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仟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309

號、103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號、第2號、第3號)後,聲請本院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 10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

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黃仟宇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一所示之罪,主文罪名及宣告刑各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一所載。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黃仟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一、四、九、十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一、四、

九、十所示之方式竊取楊織榕、顏妙如、錢美、謝財保所有如附表編號一、四、九、十所示之物得手;又黃仟宇另與少年柴○富(民國85年 1月生,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現已滿18歲,所涉竊盜罪嫌部分另經警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於附表編號二、三、五、六、七、八、十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二、三、五、六、七、八、十一所示之方式竊取魏政文、王文達、盧泳、黃保誠、范敏姿所有如附表編號二、三、五、六、七、八、十一所示之物得手。嗣楊織榕、顏妙如、錢美、謝財保、魏政文、王文達、盧 泳、黃保誠、范敏姿等人發覺遭竊,乃先後報警處理,經警採集尋獲車輛殘留檢體送驗比對,並調閱路口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至於被告黃仟宇為附表編號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自備鑰匙,係被告另案遭查扣之物,且業經本院另案判決諭知沒收,並已確定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完畢在案,有本院 102年度竹簡字第887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 2紙在卷可稽,本院爰不再重覆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第八庭書 記 官 陳麗麗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陳麗麗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楊數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麗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犯罪行為人 │      犯罪方式及竊取財物      │
├──┼────────┼──────┼──────┼──────┼───────────────┤
│ 一 │黃仟宇犯竊盜罪,│102年5月18日│新竹縣湖口鄉│黃仟宇      │黃仟宇行經左列地點,見楊織榕所│
│    │處拘役叁拾日,如│17時47分前之│大勇路87號前│            │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型機車│
│    │易科罰金,以新臺│某時        │            │            │停放該處無人看管,認有機可乘,│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遂以自備鑰匙啟動電門駛離而竊取│
│    │。              │            │            │            │該車得手,供己代步之用(車牌號│
│    │                │            │            │            │碼 937-DLZ號重型機車尚未尋獲)│
│    │                │            │            │            │。                            │
├──┼────────┼──────┼──────┼──────┼───────────────┤
│ 二 │黃仟宇共同犯竊盜│102年6月10日│新竹縣湖口鄉│黃仟宇、少年│黃仟宇駕駛不詳車號機車搭載少年│
│    │罪,處拘役叁拾日│6時前之某時 │成功路 419號│柴○富      │柴○富行經左列地點,趁無人看管│
│    │,如易科罰金,以│            │「成功水果攤│            │之際,共同竊取魏政文所有小西瓜│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15顆(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85│
│    │壹日。          │            │            │            │0元)得手。                   │
├──┼────────┼──────┼──────┼──────┼───────────────┤
│ 三 │黃仟宇共同犯竊盜│102年6月15日│新竹縣湖口鄉│黃仟宇、少年│黃仟宇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營│
│    │罪,處拘役叁拾日│6時前之某時 │成功路 419號│柴○富      │業用小貨車搭載少年柴○富行經左│
│    │,如易科罰金,以│            │「成功水果攤│            │列地點,趁無人看管之際,共同竊│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取魏政文所有大西瓜8顆、小西瓜5│
│    │壹日。          │            │            │            │顆(價值共約5,150元)得手。   │
├──┼────────┼──────┼──────┼──────┼───────────────┤
│ 四 │黃仟宇犯竊盜罪,│102年6月19日│新竹縣湖口鄉│黃仟宇      │黃仟宇行經左列地點,見顏妙如所│
│    │處拘役叁拾日,如│晚間某時    │波羅村成功路│            │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型機車│
│    │易科罰金,以新臺│            │1088號前    │            │(價值約 1萬元)停放該處無人看│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管,認有機可乘,遂以自備鑰匙啟│
│    │。              │            │            │            │動電門駛離而竊取該車得手,供己│
│    │                │            │            │            │代步之用(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
│    │                │            │            │            │型機車於查獲後業經顏妙如領回)│
│    │                │            │            │            │。                            │
├──┼────────┼──────┼──────┼──────┼───────────────┤
│ 五 │黃仟宇共同犯竊盜│102年6月下旬│新竹縣新豐鄉│黃仟宇、少年│黃仟宇駕駛不詳車號機車搭載少年│
│    │罪,處拘役叁拾日│某日11、12時│青埔村青埔子│柴○富      │柴○富行經左列地點,見王文達所│
│    │,如易科罰金,以│許          │134 號旁土地│            │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營業用小│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公廟前      │            │貨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認有機可│
│    │壹日。          │            │            │            │乘,乃由少年柴○富負責把風,黃│
│    │                │            │            │            │仟宇則以自備鑰匙啟動電門駛離而│
│    │                │            │            │            │共同竊取該車得手,供作代步之用│
│    │                │            │            │            │(車牌號碼 00-0000號營業用小貨│
│    │                │            │            │            │車於查獲後業經王文達領回)。  │
├──┼────────┼──────┼──────┼──────┼───────────────┤
│ 六 │黃仟宇共同犯竊盜│102年6月23日│新竹縣湖口鄉│黃仟宇、少年│黃仟宇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營│
│    │罪,處拘役叁拾日│6時前之某時 │成功路 419號│柴○富      │業用小貨車搭載少年柴○富行經左│
│    │,如易科罰金,以│            │「成功水果攤│            │列地點,趁無人看管之際,共同竊│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取魏政文所有小西瓜40顆、礦泉水│
│    │壹日。          │            │            │            │10箱(價值共約7,350元)得手。 │
├──┼────────┼──────┼──────┼──────┼───────────────┤
│ 七 │黃仟宇共同犯竊盜│102年6月27日│新竹縣新豐鄉│黃仟宇、少年│黃仟宇駕駛不詳車號機車搭載少年│
│    │罪,處拘役叁拾日│17時至同年月│鳳蓮街對面巷│柴○富      │柴○富行經左列地點,見盧  泳所│
│    │,如易科罰金,以│28日 5時間之│內橋邊      │            │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型機車│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某時        │            │            │停放該處無人看管,認有機可乘,│
│    │壹日。          │            │            │            │乃由黃仟宇負責把風,少年柴○富│
│    │                │            │            │            │則以黃仟宇提供之自備鑰匙啟動電│
│    │                │            │            │            │門駛離而共同竊取該車得手,供作│
│    │                │            │            │            │代步之用(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
│    │                │            │            │            │型機車嗣遭黃仟宇棄置路邊,尚未│
│    │                │            │            │            │尋獲)。                      │
├──┼────────┼──────┼──────┼──────┼───────────────┤
│ 八 │黃仟宇共同犯竊盜│102年6月25日│新竹縣湖口鄉│黃仟宇、少年│黃仟宇駕駛不詳車號機車搭載少年│
│    │罪,處拘役叁拾日│20時至同年月│波羅村成功路│柴○富      │柴○富行經左列地點,見黃保誠所│
│    │,如易科罰金,以│26日 7時50分│1092號前    │            │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型機車│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間之某時    │            │            │停放該處無人看管,認有機可乘,│
│    │壹日。          │            │            │            │乃由少年柴○富負責把風,黃仟宇│
│    │                │            │            │            │則以自備鑰匙啟動電門駛離而共同│
│    │                │            │            │            │竊取該車得手,供作代步之用(車│
│    │                │            │            │            │牌號碼 HTM-311號重型機車業經警│
│    │                │            │            │            │方尋獲)。                    │
├──┼────────┼──────┼──────┼──────┼───────────────┤
│ 九 │黃仟宇犯竊盜罪,│102年7月4日2│新竹縣新豐鄉│黃仟宇      │黃仟宇行經左列地點,見錢美所有│
│    │處拘役叁拾日,如│時許        │青埔村133之2│            │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輕型機車停│
│    │易科罰金,以新臺│            │號前        │            │放該處無人看管,認有機可乘,遂│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以自備鑰匙啟動電門駛離而竊取該│
│    │。              │            │            │            │車得手,供己代步之用(車牌號碼│
│    │                │            │            │            │667-QFN 號輕型機車於查獲後業經│
│    │                │            │            │            │錢美領回)。                  │
├──┼────────┼──────┼──────┼──────┼───────────────┤
│ 十 │黃仟宇犯竊盜罪,│102年7月4日1│新竹縣竹北市│黃仟宇      │黃仟宇行經左列地點,見謝財保所│
│    │處拘役叁拾日,如│9時至同年月5│東興路98巷 1│            │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型機車│
│    │易科罰金,以新臺│日 7時間之某│號前        │            │停放該處無人看管,認有機可乘,│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時          │            │            │遂以自備鑰匙啟動電門駛離而竊取│
│    │。              │            │            │            │該車得手,供己代步之用(車牌號│
│    │                │            │            │            │碼 XAO-592號重型機車嗣遭黃仟宇│
│    │                │            │            │            │棄置路邊,業經警方尋獲)。    │
├──┼────────┼──────┼──────┼──────┼───────────────┤
│十一│黃仟宇共同犯竊盜│102年7月5日1│新竹縣湖口鄉│黃仟宇、少年│黃仟宇與少年柴○富行經左列地點│
│    │罪,處拘役叁拾日│9時至同年月6│鳳凰三街48號│柴○富      │,見范敏姿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
│    │,如易科罰金,以│日 2時間之某│前          │            │3 號重型機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時          │            │            │認有機可乘,乃由少年柴○富負責│
│    │壹日。          │            │            │            │把風,黃仟宇則以自備鑰匙啟動電│
│    │                │            │            │            │門駛離而共同竊取該車得手,供作│
│    │                │            │            │            │代步之用(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
│    │                │            │            │            │型機車嗣遭黃仟宇棄置路邊,業經│
│    │                │            │            │            │警方尋獲)。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659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