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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81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傅伊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81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子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60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等之意見後,經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子祥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高子祥於民國103年7月26日下午5時許,行經李美珠位於新竹市○○街000號住處前,見該屋大門未上鎖,且停放在該屋客廳內為李宗柏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上鑰匙未拔,遂認有機可趁,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推開未上鎖之大門侵入該住宅內竊取前開機車及機車鑰匙3支(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並徒手竊取擺放在客廳內之男衣1件,得手後騎乘該機車逃逸,嗣後將竊得之服飾丟棄,並將該機車棄置在新竹市仁德街北門市場附近,嗣李宗柏之母李美珠發現遭竊即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並查獲遭竊之機車及機車鑰匙3支(均已發還),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美珠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子祥所犯侵入住宅竊盜罪,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理程序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美珠於警詢中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份及查獲照片及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共7張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所為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犯之加重竊盜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高子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前揭機車、機車鑰匙3支及男衣1件,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依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而應論以接續犯。

㈡、爰審酌被告尚未成年,竟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貪圖一己之私,竊取他人之財物,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犯罪手法亦屬平和,且竊得之機車及鑰匙均業已發還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頁16),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父母離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審查庭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杜 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81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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