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 年度審訴字第26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姜智勝 (另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420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姜智勝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姜智勝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7年7 月18日以87年度毒聲字第27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8 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87年度偵字第4233號、第47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8年1 月11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於88年3 月10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415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其強制戒治執行滿3 月後,經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再經本院於88年10月22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2192號裁定停止戒治,於88年11月6 日因停止其處分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惟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再經於本院於88年12月29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2703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89年6 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刑責部分,則經本院於88年3 月26日以88年度易字第1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於89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9年4 月25日以89年度易字第3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於9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2年2 月20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131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3年1 月9 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停止執行出所;刑責部分,則經本院於92年4 月11日以92年度易字第1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①。又於92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92年5月13日以92年度訴字第2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褫奪公權2 年確定②。又於92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2年7 月4 日以92年度竹簡字第4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③。又於92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3年12月7 日以92年度訴字第321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訴字第266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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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