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29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1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國量前於不詳時、地,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未經被害人呂福信之同意,以其名義申辦雅虎奇摩網路拍賣會員帳號wingjojo0327及露天網路拍賣市集會員帳號 wingjojo713,足生損害於前開網路拍賣公司對於會員身分管理之正確性。被告陳國量繼於民國102年1月25日某時許,在其當時位在雲林縣北港鎮○○路00號 6樓租屋處,透過電腦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行使前開偽造準私文書而得之 wingjojo713帳號,向露天拍賣市集賣家凌俊丞下單,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購買顯示卡1件,經凌俊丞提供其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瑞湖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付款帳戶,詎被告陳國量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同日以前開wingjojo0327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張貼出售二手電腦主機1台之訊息(拍賣代號Z0000000000),致告訴人賴雨柔陷於錯誤,於102年1月26日,在桃 園縣蘆竹鄉某便利商店內,轉帳 3,000元至凌俊丞上揭帳戶中,使凌俊丞誤信已收受買賣價金,而依被告陳國量之指示,以宅急便將前開顯示卡寄送至被告陳國量租屋處,其因另案通緝中,為恐暴露其真實身分,竟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2年1月27日,在宅急便收件人簽收聯上,偽簽被害人呂福信之署名,持向宅急便送貨人員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被害人呂福信及宅急便公司對於物流管理之正確性。嗣因告訴人賴雨柔未收受所購得之物品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陳國量涉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所在地」,固指現時身體所在之地,其所在地之原因係出於任意或強制,均非所問。然無論被告之住、居所或所在地等土地管轄原因,乃均以起訴時為準,而所謂起訴時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國量所涉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5月30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914號提起公訴,於同年6月13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6月12日竹檢坤宇103偵1914字第05725號函(其上有本院之收狀戳章)附上開起訴書各 1份附卷可考,本案於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號6樓(即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現地址已整編為新北市○○區○○里0鄰○○○道0段0號6樓),除據被告供承在卷( 231號他卷第12頁、9714號偵卷第32頁背面),並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4頁)。而被告於偵查中所陳報之居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亦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在卷(231號他卷第12頁、9714號偵卷第32頁背面),是被告之住、居所均非屬本院轄區內。又本案之犯罪地即被告設置電腦設備及於簽收聯上偽簽署名之地點均為雲林縣北港鎮○○路00號 6樓之租屋處,除有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20日函暨所附網路申請人基本資料及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各1份在卷可佐(4956號偵卷第91頁、第177頁),並據起訴書載明,是被告之犯罪地均係在雲林縣,並非屬本院之轄區內。再者,被告陳國量雖於本案偵查中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惟已於103年6月13日本案繫屬於本院前之103年月4月15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證(本院卷第18至21頁),足見被告陳國量於本案繫屬時並無在本院管轄區域之在監在押情形。據此,被告陳國量之住、居所及犯罪地既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且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繫屬本院時,被告之「所在地」亦已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顯然並無管轄權,公訴人向本院提起本件公訴,揆諸上開規定,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王銘勇法 官 王碩禧法 官 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