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東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權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被 告 劉羿坊 上列被告因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6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