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附民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 年度審附民字第75號原 告 御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彥博 送達代收人 陳韋均 被 告 陳世凱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9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