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附民字第75 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審附民字第75 號

原告
御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彥博
送達代收人
陳韋均
被告
陳世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附民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