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附民字第75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審附民字第75 號原 告 御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彥博 送達代收人 陳韋均 被 告 陳世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