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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林哲瑜

原告
威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婷
訴訟代理人
張竣詔
被告
瀚鈞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吳新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鄧湘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智易字第5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威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吳新建辯稱略以:我移轉股權的時候,並沒有答應要把系爭照片著作權移轉給原告,我沒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權等語。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即包括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刑事被告吳新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智易字第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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