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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吳宗航

  • 被告
    蔡伯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竹簡字第102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伯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8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伯偉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同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茲均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伯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竟不思正途取財,貪圖小利,恣意行竊,行竊所得財物數量不少,惟價值祇共新臺幣(下同)1745元,是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尚輕,復已發還告訴人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此據告訴代理人張國興於警詢時述明在卷(偵查卷第8 頁),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可查(偵查卷第13頁),兼衡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犯罪後之態度尚可,酌以被告並無前科,行為時「無業」,個人教育程度係「大學休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情,業據其於警詢時自承在卷(偵查卷第5 頁),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 頁),依此顯現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劉雅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為1 萬5000元)。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8332號被 告 蔡伯偉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伯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3年7月28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址設新竹市○區○○街00號之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湳雅門市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旋將上開商品藏放其攜帶之背包內,未結帳即將該商品攜出。嗣經該門市員工張國興察覺蔡伯偉行跡可疑,尾隨目睹上開情事後,在賣場出口攔阻蔡伯偉離開,並報警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伯偉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張國興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照片5張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檢 察 官 洪期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書 記 官 劉 佳 附表: ┌───┬───────────┬────┬──────────┐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值(單位:新臺幣)│ ├───┼───────────┼────┼──────────┤ │ 1 │爆漿特級牛奶威化捲270g│2包 │198元 │ ├───┼───────────┼────┼──────────┤ │ 2 │77乳加 │5條 │50元 │ ├───┼───────────┼────┼──────────┤ │ 3 │健達繽紛樂5入裝 │1包 │105元 │ ├───┼───────────┼────┼──────────┤ │ 4 │金莎巧克力T3 │3條 │84元 │ ├───┼───────────┼────┼──────────┤ │ 5 │義大利金莎巧克力5粒裝 │3盒 │141元 │ ├───┼───────────┼────┼──────────┤ │ 6 │義大利金莎巧克力30粒分│2盒 │538元 │ │ │享盒375g │ │ │ ├───┼───────────┼────┼──────────┤ │ 7 │碳烤味大香雞排 │4袋 │180元 │ ├───┼───────────┼────┼──────────┤ │ 8 │海苔雞捲 │5袋 │75元 │ ├───┼───────────┼────┼──────────┤ │ 9 │三絲雞捲 │3袋 │30元 │ ├───┼───────────┼────┼──────────┤ │ 10 │炸豐原赤肉條 │0.982kg │34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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