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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竹簡字第122 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 年度竹簡字第122 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明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442 號),被告自白犯行,本院因認本案(102 年度審易字第638 號)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劉明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劉明國前①於民國8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42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8 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425 號判決免刑確定。②又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8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69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嗣其強制戒治執行滿3 月後,經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400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然其於此期間內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227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並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91年6月10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前曾於民國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第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劉明國於警詢中、偵查中、本院審判程序訊問中之自白。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3月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48號、報告編號:00000000號)各1份。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有如上開本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且不思戒除毒癮,而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未能悔悟自新、遠離毒品,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未對他人造成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2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復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30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96年12月10日入監執行,而於98年年4 月2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98年8 月9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二)詎其不知警惕,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 年1 月25日12時40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新竹縣竹東鎮○○里00鄰○○街00號7樓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另案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後,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又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竹簡字第122 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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