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6號
- 原告
- 井親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詹桂玉
- 原告
- 永順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君煥
- 被告
- 鍾詔琳
羅仕錩
晟義企業社即鍾智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33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鍾詔琳被訴贓物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