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王銘勇、黃美文、楊麗文
- 當事人高茂峰、洪植炫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6號原 告 高茂峰 被 告 洪植炫 竹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義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0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田宜芳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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