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25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佑展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537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佑展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陳佑展前於民國90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71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5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執行屆滿3 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422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0年10月12日停止其處分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迄至91年2 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2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447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而於93年1月9日出所;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6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復於95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刑事審查庭書 記 官 彭筠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59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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