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楊麗文

  • 當事人
    黃鴻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54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鴻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562號、第1035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鴻忠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附表壹編號一至編號五九、附表貳編號一至編號十、附表叁編號一至編號四五所示之罪,均累犯,主文罪名及宣告刑如各該附表所載(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壹編號一至編號五九所示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玉蟾」署押簽名共伍拾玖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黃鴻忠曾⑴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11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⑵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5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⑶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5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⑷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 10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⑸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竹簡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⑹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易字第3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⑴、⑵、⑶、⑷案件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0年度聲字第311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上開⑸、⑹案件則經本院以 100年度聲字第106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入監接續執行,於民國102年1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尚有殘刑有期徒刑 3月又22日,再經入監與上開⑺案件接續執行,於103年4月22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詎黃鴻忠仍不知悛悔戒慎,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3年9月間某日,前往陳玉蟾位在新竹縣關西鎮○○里○○街00號之 5之住處拜訪時,趁陳玉蟾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玉蟾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所申辦卡號:0000-0000-00xx-16xx號 信用卡1張得手。 三、黃鴻忠竊得上開信用卡後,旋即分別起意而於下列㈠至㈢所示時地,為後述犯行: ㈠、其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分別於附表壹編號一至編號五九所示時間,前往附表壹編號一至編號五九所示特約商店冒名持上開信用卡刷卡購物,且於各次消費時,在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陳玉蟾」之署押簽名,用以證明「陳玉蟾」消費之金額,及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將依簽帳單上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而偽造該等私文書,復將所偽造該等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私文書持交店家留存,主張各該特約商店可依該紙簽帳單所載之金額,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請求付款之意思而行使之,致附表壹編號一至編號五九所示各該特約商店店員均陷於錯誤,誤以為黃鴻忠為有權使用該信用卡消費之人,而同意黃鴻忠以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之方式購買商品,並將該等商品交付予黃鴻忠收受,足生損害於陳玉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信用卡持有人消費管理之正確性及各該特約商店。 ㈡、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分別於附表貳編號一、二、五、九、十所示時間,前往附表貳編號一、二、五、九、十所示特約商店冒名持上開信用卡刷卡購物,另於附表貳編號三、四、六、七、八所示時間,在附表貳編號三、四、六、七、八所示特約商店網站上輸入上開信用卡卡號提供授權用以購物,致附表貳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各該特約商店店員或網站管理人員均陷於錯誤,誤以為黃鴻忠為有權使用該信用卡消費之人,而同意黃鴻忠以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或提供卡號授權之方式購買商品,並將該等商品交付予黃鴻忠收受。 ㈢、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犯意,分別於附表叁編號一至編號四五所示時間,持上開信用卡置入附表叁編號一至編號四五所示臺灣鐵路管理局各該車站自動售票機收費設備,購買附表叁編號一至編號四五所示之車票,以此不正方法,使自動售票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誤認係真正持卡人刷卡付費,進而交付附表叁編號一至編號四五所示車票予黃鴻忠。 嗣陳玉蟾於103 年12月初接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單,察知遭人冒名盜刷消費購物,旋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告訴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鴻忠所犯普通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等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鴻忠之自白。 ㈡、被害人陳玉蟾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述。 ㈢、國泰世華銀行消費明細1份。 ㈣、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歷史消費明細表 1份、附表壹編號一至編號五九、附表貳編號一至編號十、附表叁編號一至編號四五所示交易之消費明細及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影本共 114紙。 三、論罪科刑: ㈠、按信用卡簽帳單,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簽署持卡人之姓名,由特約商店將存根聯取回,再由特約商店將之交與收單機構存查,資以向發卡銀行請款。該簽帳單由持卡人簽名,即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其與發卡銀行間之約定,對其所購物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簽帳單簽名,係對所簽金額負擔付款之義務,性質上屬消費付款契約書之私文書,是該簽帳單含有收據及請款單之性質,應屬行使私文書之行為(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6898號、91年度臺上字第2550號、91年度臺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後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而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時,則就事後之權利關係發生變動,亦即由持卡人對於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是持卡人與特約商店間之交易,乃係以信任關係為基礎之授信契約,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意思與能力,而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消費,係屬對特約商店店員施行詐術。 ㈡、罪名:核被告黃鴻忠就事實欄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 1項之普通竊盜罪;就事實欄三㈠即附表壹編號一至編號五九所示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三㈡即附表貳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三㈢即附表叁編號一至編號四五所示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1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㈢、不另論罪:被告黃鴻忠就事實欄三㈠即附表壹編號一至編號五九所示各次在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陳玉蟾」署押簽名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應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想像競合犯:被告黃鴻忠於事實欄三㈠即附表壹編號一至編號五九所示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時,即均同時著手於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實行,是以被告就事實欄三㈠即附表壹編號一至編號五九各所犯上述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 2罪間,應均具有犯罪時間上之重疊關係,而均可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個相異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較重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㈤、數罪併罰:被告黃鴻忠所犯上開普通竊盜 1罪、行使偽造私文書59罪、詐欺取財10罪、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45罪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累犯:被告黃鴻忠有事實欄一所示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 115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㈦、科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前已有多次財產犯罪前科,猶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貪圖一己之私竊取被害人陳玉蟾申辦之信用卡,復任意持竊得之信用卡多次冒用他人身分消費簽帳購物詐取財物,及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視法律為無物,且損及信用卡真正名義人及發卡銀行、各該特約商店之權益,紊亂社會經濟暨金融交易秩序,實不足取,參以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然未賠償被害人陳玉蟾及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損失,兼衡其生活狀況、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沒收:附表壹編號一至編號五九所示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共59紙,雖係被告黃鴻忠供本案如事實欄三㈠即附表壹編號一至編號五九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物,惟業經被告提出行使予各該特約商店收執存查,非屬被告所有,且非義務沒收之物,固不得宣告沒收,但該等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玉蟾」署押簽名共59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 219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 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1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 ┌──┬───────────┬─────────────┬────┬──┬────────┬─────┐ │編號│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⑴盜刷時間 │盜刷金額│詐得│簽帳單上偽造署押│ 備註 │ │ │ │⑵特約商店 │(新臺幣│財物│數 │ │ │ │ │ │,下同)│ │ │ │ ├──┼───────────┼─────────────┼────┼──┼────────┼─────┤ │ 一 │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1日21時16分許 │421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臺灣鐵路管理局新竹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1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 二 │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2日22時29分許 │170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國光汽車客運臺中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2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 三 │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2日4時45分許 │650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3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 四 │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2日0時41分許 │480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阿羅哈客運嘉義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4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 五 │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3日2時59分許 │600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阿羅哈客運新竹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5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 六 │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4日22時46分許 │230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國光汽車客運臺北西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6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 七 │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4日15時59分許 │7,182元 │服飾│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⑵牛仔世家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7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 八 │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4日6時9分許 │120元 │汽油│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南北通加油站光陽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8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 九 │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5日20時4分許 │1,360元 │日常│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伍聯社 │ │用品│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9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 十 │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5日19時41分許 │129元 │汽油│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良奇加油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10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十一│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8日23時27分許 │399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國光汽車客運高雄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11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十二│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8日13時12分許 │242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臺灣鐵路管理局基隆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12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十三│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8日1時56分許 │550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阿羅哈客運臺北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13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十四│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9日18時35分許 │115元 │汽油│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長隆加油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14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十五│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9日22時12分許 │350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國光汽車客運臺北西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15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十六│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9日20時4分許 │130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國光汽車客運新竹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16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十七│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10日2時20分許 │550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阿羅哈客運嘉義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17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十八│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11日22時47分許 │177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臺灣鐵路管理局新竹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18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十九│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12日20時32分許 │930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國光汽車客運高雄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19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二十│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12日0時34分許 │570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國光汽車客運臺北西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20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二一│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13日19時48分許 │398元 │日常│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愛買中港店 │ │用品│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21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二二│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13日18時39分許 │120元 │汽油│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中油青島路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22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二三│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14日21時34分許 │600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阿羅哈客運臺北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23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二四│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14日16時4分許 │600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阿羅哈客運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24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二五│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15日18時8分許 │159元 │日常│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伍聯社 │ │用品│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25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二六│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15日17時48分許 │1,115元 │日常│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伍聯社 │ │用品│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26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二七│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15日2時38分許 │600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阿羅哈客運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27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二八│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18日22時55分許 │137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28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二九│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19日20時6分許 │1,879元 │服飾│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山羊服飾-忠孝門市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29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三十│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19日19時51分許 │1,490元 │日常│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大潤發忠孝店 │ │用品│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30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三一│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19日1時46分許 │130元 │汽油│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全國加油站新竹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31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三二│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21日22時2分許 │130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國光汽車客運臺北北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32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三三│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21日19時48分許 │177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臺灣鐵路管理局新竹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33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三四│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22日22時24分許 │130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國光汽車客運臺北北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34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三五│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23日0時8分許 │110元 │汽油│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永富加油站有限公司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35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三六│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26日21時51分許 │150元 │汽油│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中油平鎮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36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三七│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28日21時32分許 │2,559元 │服飾│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山羊服飾-忠孝門市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37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三八│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28日20時14分許 │2,681元 │日常│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大潤發忠孝店 │ │用品│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38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三九│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28日19時46分許 │5,490元 │日常│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⑵大潤發忠孝店 │ │用品│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39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四十│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29日20時52分許 │40,000元│旅遊│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⑵美好人生企業有限公司-春 │ │行程│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天會館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40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四一│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0月31日20時21分許 │142元 │汽油│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全國加油站新竹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41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四二│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1月1日23時16分許 │586元 │日常│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屈臣氏-站前分公司 │ │用品│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42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四三│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1月1日17時56分許 │103元 │汽油│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正塘加油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43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四四│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1月2日21時13分許 │1,402元 │日常│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大潤發忠孝店 │ │用品│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44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四五│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1月10日21時56分許 │130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國光汽車客運臺北北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45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四六│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1月10日21時32分許 │1,044元 │日常│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屈臣氏-微風站前分公司 │ │用品│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46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四七│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1月11日22時27分許 │130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國光汽車客運臺北北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47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四八│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1月11日21時12分許 │6,600元 │保健│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⑵東方媚力 │ │食品│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48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四九│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1月11日17時41分許 │105元 │汽油│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港南加油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49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五十│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1月13日21時43分許 │421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臺灣鐵路管理局新竹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50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五一│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1月14日4時35分許 │715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阿羅哈客運臺北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51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五二│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1月14日1時5分許 │550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阿羅哈客運嘉義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52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五三│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1月15日20時許 │177元 │車票│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臺灣鐵路管理局新竹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53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五四│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1月16日17時50分許 │100元 │汽油│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港南加油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54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五五│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1月18日21時54分許 │1,178元 │服飾│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詠裕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忠孝│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門市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55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五六│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1月18日21時47分許 │3,790元 │服飾│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磊進-新竹大潤發LEVI'S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56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五七│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1月18日21時26分許 │1,418元 │日常│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大潤發忠孝店 │ │用品│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57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五八│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1月18日20時4分許 │127元 │汽油│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全國加油站新竹站 │ │ │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58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五九│黃鴻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⑴103年11月23日19時50分許 │989元 │日常│在簽帳單特約商店│簽帳單特約│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⑵屈臣氏-微風站前分公司 │ │用品│收據聯持卡人簽名│商店收據聯│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欄內偽造「陳玉蟾│影本見他字│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右列│ │ │ │」之署押簽名 1枚│第1935號卷│ │ │簽帳單特約商店收據聯持│ │ │ │ │二第59頁 │ │ │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 │ │ │ │ │ │ │玉蟾」署押簽名壹枚,沒│ │ │ │ │ │ │ │收之。 │ │ │ │ │ │ ├──┼───────────┴─────────────┼────┼──┼────────┼─────┤ │合計│ │93,717元│ │在本案簽帳單特約│ │ │ │ │ │ │商店收據聯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陳│ │ │ │ │ │ │玉蟾」之署押簽名│ │ │ │ │ │ │共59枚 │ │ └──┴─────────────────────────┴────┴──┴────────┴─────┘ 附表貳: ┌──┬───────────┬─────────────┬────┬──┬─────┐ │編號│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⑴盜刷時間 │盜刷金額│詐得│ 備註 │ │ │ │⑵特約商店 │ │財物│ │ ├──┼───────────┼─────────────┼────┼──┼─────┤ │ 一 │黃鴻忠犯詐欺取財罪,累│⑴103年10月7日12時51分許 │299元 │日常│免簽名消費│ │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⑵大潤發忠孝店 │ │用品│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二 │黃鴻忠犯詐欺取財罪,累│⑴103年10月15日13時40分許 │169元 │日常│免簽名消費│ │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⑵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用品│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臺北站前分公司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三 │黃鴻忠犯詐欺取財罪,累│⑴103年10月24日17時37分許 │1,845元 │保健│網路訂購消│ │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⑵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費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臺灣分公司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四 │黃鴻忠犯詐欺取財罪,累│⑴103年10月24日17時37分許 │3,951元 │保健│網路訂購消│ │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⑵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費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臺灣分公司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五 │黃鴻忠犯詐欺取財罪,累│⑴103年10月28日21時50分許 │615元 │日常│免簽名消費│ │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⑵大潤發忠孝店 │ │用品│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六 │黃鴻忠犯詐欺取財罪,累│⑴103年10月31日22時56分許 │49,890元│保健│網路訂購消│ │ │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⑵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費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臺灣分公司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七 │黃鴻忠犯詐欺取財罪,累│⑴103年11月17日11時許 │1,845元 │保健│網路訂購消│ │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⑵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費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臺灣分公司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八 │黃鴻忠犯詐欺取財罪,累│⑴103年11月17日11時許 │3,951元 │保健│網路訂購消│ │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⑵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費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臺灣分公司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九 │黃鴻忠犯詐欺取財罪,累│⑴103年11月23日19時12分許 │179元 │食品│免簽名消費│ │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⑵微風臺北車站美食街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十 │黃鴻忠犯詐欺取財罪,累│⑴103年11月28日17時 6分許 │121元 │汽油│免簽名消費│ │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⑵中油香山站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合計│ │62,865元│ │ └──┴─────────────────────────┴────┴────────┘ 附表叁: ┌──┬───────────┬─────────────┬────┬────┐ │編號│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⑴使用時間 │消費金額│取得財物│ │ │ │⑵自動售票機所在地點 │ │ │ ├──┼───────────┼─────────────┼────┼────┤ │ 一 │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2日19時57分許 │440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二 │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2日19時54分許 │705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三 │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2日10時許 │245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嘉義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四 │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3日20時20分許 │783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五 │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3日20時24分許 │783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六 │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5日12時22分許 │844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七 │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5日7時41分許 │666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新竹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八 │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6日11時22分許 │618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九 │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6日9時49分許 │780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桃園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十 │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6日9時44分許 │66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桃園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十一│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6日22時12分許 │792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十二│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7日21時33分許 │238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十三│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7日10時38分許 │111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桃園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十四│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8日6時48分許 │908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十五│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9日5時48分許 │375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十六│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9日5時45分許 │440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十七│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10日16時25分許 │224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臺東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十八│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10日14時21分許 │607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臺東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十九│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10日7時22分許 │361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二十│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10日7時17分許 │783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二一│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11日16時11分許 │671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嘉義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二二│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11日6時19分許 │324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新竹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二三│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12日20時9分許 │442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二四│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12日6時55分許 │279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屏東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二五│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12日6時49分許 │343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屏東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二六│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12日6時19分許 │657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屏東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二七│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13日8時20分許 │513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二八│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14日21時8分許 │792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二九│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14日13時43分許 │189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嘉義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三十│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14日5時40分許 │197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新竹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三一│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15日14時8分許 │177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三二│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18日20時40分許 │177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新竹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三三│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20日19時15分許 │488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新竹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三四│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21日21時26分許 │618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三五│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22日18時25分許 │375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臺中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三六│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22日12時44分許 │815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三七│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24日21時4分許 │666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新竹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三八│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27日19時28分許 │177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三九│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27日6時26分許 │440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四十│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0月27日6時19分許 │684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四一│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1月10日19時29分許 │177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新竹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四二│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1月11日18時27分許 │177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新竹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四三│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1月14日9時20分許 │843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四四│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1月14日18時7分許 │238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四五│黃鴻忠犯非法由收費設備│⑴103年11月23日19時39分許 │137元 │車票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⑵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站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合計│ │21,365元│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