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4號
- 原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偉顗
- 訴訟代理人
- 陳詩文律師
- 被告
- 吳展光
周武座
楊榮圓
羅萬振
湯昶旌
卓訓添
張文洲
李明昌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所為之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4號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附件所載之誤寫,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法定代理人張偉覬」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張偉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