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112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李政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撤緩字第112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涂信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簡字第7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4 年度執聲字第8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信義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8日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76號(101 年度偵字第19007 號、102 年度偵字第1087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宣告緩刑2 年,並應於該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4 萬元確定。惟其於緩刑前即100 年11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100 年12月4 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4 年3 月10日以103 年度上更㈠字第10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受刑人所為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再按,「修正後刑法第75條第2 項已明定撤銷緩刑須在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且依同法第76條但書規定,只須符合上開要件,若在緩刑期滿前1 日提出撤銷緩刑聲請之案件,縱法院裁定在緩刑期滿之後,其刑之宣告仍不失效,顯見此6 月之期限有其法律上之意義,非僅單純促使檢察官注意而已。況立法理由亦明載此為增訂之『要件』,故若檢察官所提聲請已逾判決確定後6 月,縱仍在緩刑期間內,法院仍應予駁回。蓋刑法第75條修正前,撤銷緩刑之宣告並無時間上之限制,僅須於緩刑期內為之即可(最高法院73年度台非字第219 號判決、83年度台非字第181 號判決參看)。修正刑法第75條第2 項則增訂:『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究其立法理由,係為『督促主管機關注意即時行使撤銷緩刑之責,俾使撤銷緩刑之法律關係早日確定』,是則,此所稱之6 個月,屬法定之強制期間,倘檢察官逾期聲請撤銷緩刑,不論是否仍在緩刑期間之內,法院應予駁回,以使相關之法律關係早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4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可考。另「修正後刑法第75條第2 項、第75條之1 第2 項等規定,凡受緩刑宣告,而有應撤銷或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事由者,須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為撤銷之聲請。本件行為人於緩刑期間內更犯業務過失致死罪,而符合同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應撤銷緩刑宣告事由,然檢察官卻未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原審竟予以核准,即有適用法令之錯誤。」,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抗字第271 號裁定要旨亦同此見。

三、經查:

(一)受刑人涂信義於本件聲請時之住所地為新竹市○區○○路000 巷00號3 樓,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撤緩字卷第18頁),是本院就上開撤銷緩刑之聲請,自得加以審究。

(二)惟受刑人雖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4 年3 月10日以103 年度上更㈠字第10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等情,該判決之確定日期係「104 年3 月10日」,自該日起算,迄「104 年9 月9 日」即屆滿6 個月,然本件撤銷緩刑之聲請遲至「104 年10月7 日」始行提出,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10月6 日竹檢坤執憲104 罰執103 字第028293號函所蓋本院收文章可佐(見撤緩字卷第1 頁),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既已逾6 個月之法定強制不變期間,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112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