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自字第6號
- 自訴人
- 序茂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秀琴
- 被告
- 新苗汽車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捷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見附件)。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固有規定;惟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且應選任律師充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如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已明確規定在案,此乃提起自訴之法定必備程式。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於104 年9 月11日向本院具狀自訴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其未經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嗣經本院於104 年9 月18日以104 年度自字第6 號裁定命其於受送達後7 日內選任律師為其自訴代理人以補正其上開不足,前開裁定並已經自訴人於同年月21日受送達,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一件在卷可稽。詎自訴人於受送達後已逾7 日仍未依法補正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