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 原告
- 蔡政哲
- 訴訟代理人
- 陳又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秉成律師
- 被告
- 聚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復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鳳儀律師
- 被告
- 余萬成
- 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蘇毓霖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4日所為之104 年度交附民字第8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附件所示之漏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法定代理人朱復華」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朱復華」 、「訴訟代理人王鳳儀律師」。 「被告余萬成」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余萬成」、「訴訟代理 人洪大明律師、蘇毓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