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林惠君、江宜穎、李政達
- 法定代理人朱復華
- 原告蔡政哲
- 被告聚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余萬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原 告 蔡政哲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聚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復華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被 告 余萬成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蘇毓霖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4 日所為之104 年度交附民字第8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附件所示之漏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張懿中 附件: 「法定代理人朱復華」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朱復華」、「訴訟代理人王鳳儀律師」。 「被告余萬成」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余萬成」、「訴訟代理人洪大明律師、蘇毓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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