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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王銘勇黃美文楊麗文

  • 當事人
    高茂峰洪植炫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6號原   告 高茂峰 被   告 洪植炫 竹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義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0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田宜芳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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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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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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