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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緝字第1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黃美文黃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易緝字第1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俊麟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葉俊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葉俊麟前①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9月20日以99年度易字第54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月27日以99年度審易字第72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8月26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65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復經本院於100年6月20日以100年度聲字第4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與上開③案件接續執行,迄至101年6月2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㈡、葉俊麟⑴前於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45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47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⑵又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57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12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6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⑶又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96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良好,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285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嗣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720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續行戒治,迄於91年2月3日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68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⑷又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74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而於93年1月9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57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㈢、詎其仍未戒絕毒癮,於前開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曾再犯施用毒品之罪,並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2月4日上午某時許,在新竹市○○路00巷0號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2月5日上午11時50分許,因另案為警拘獲,復經警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本案經檢察官陳瑞仁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黃美文

             書記官 胡家寧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胡家寧

法 官 黃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緝字第19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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