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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33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黃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335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孟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孟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行應補充「…,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29號裁定送…」、第6行應補充「…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有如處刑書犯罪事實一所載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訴追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竟猶不思戒除毒癮,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惟念及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杜 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1358號
    被      告  蔡孟原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西螺鎮○○路0巷00號
                        居新竹市○○路000號17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孟原前於民國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3年10月9日釋放,且經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44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4年6月10日晚上10
    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之某時許,在新竹市
    ○○路000號17樓之1居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
    年6月10日晚上8時30分許,因另涉他案為警逮捕後,經警依
    法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孟原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有正
    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新竹市警察
    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尿液檢體採驗同
    意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屬實,是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蔡孟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子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335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