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10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緯豪 羅云吟 (原名羅麗霞)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選偵字 第118號、104年度選偵字第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 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傅伊君 書記官 彭筠凱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戴緯豪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羅云吟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戴緯豪係「民國103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新竹縣竹北市 市民代表選舉第三選舉區(新竹縣竹北市新社里、新國里、聯興里)候選人葉信輝(所涉以虛偽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等罪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友人,且為新竹縣竹北市○○里00鄰○○街00巷00號5樓建物(下稱A屋)之戶長;羅云吟則係葉信輝之妻,且為A屋之所有權人。戴緯豪與羅云吟均明知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在各該選舉區繼續 居住4個月以上者,方取得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資格而為投 票權人,戴緯豪與羅云吟為使葉信輝順利當選,竟分別單獨或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戴緯豪與羅云吟均明知戴緯豪未實際居住於A屋,竟共同基 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先由羅云吟於103年5月14日前之某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A屋之建物所有權狀、羅云吟之國民身 分證影本及印章等物交予戴緯豪,再由戴緯豪於103年5月14日某時許,持上開物品及自己之身分證、印章等物,至新竹縣竹北市戶政事務所(下稱竹北市戶政事務所),向戶政事務所人員申請將其戶籍從新竹縣竹北市○地里00鄰○○○路0000號遷出後,虛偽遷入A屋上址,並申請作為該屋新開戶 之戶長而開立新戶(甲戶)。戴緯豪因此取得葉信輝所參選之新竹縣竹北市市民代表選舉第三選舉區之選舉人資格,並於103年11月29日選舉投票日,至投票所領取上開市民代表 選舉之選票並參與投票,致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㈡、戴緯豪明知陳泓雄、蔡佳宏、戴進豐(所涉以虛偽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戴綉蓁未實際居住於A屋, 竟分別與同樣知悉此事之陳泓雄、蔡佳宏、戴綉蓁、黃儷倫(陳泓雄、戴綉蓁、黃儷倫涉犯以虛偽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等罪嫌部分,及蔡佳宏涉犯以虛偽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妨害投票結果正確未遂等罪嫌部分,均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分別由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辦理遷移戶籍者,於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辦理時間,持A屋之 戶口名簿、戴緯豪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虛偽遷移戶籍者之國民身分證、印章與委任書等物至竹北市戶政事務所,向戶政事務所人員申請將其等戶籍從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原戶籍遷出後,虛偽遷入A屋甲 戶上址。陳泓雄、蔡佳宏、戴進豐、戴綉蓁因此取得葉信輝所參選之新竹縣竹北市市民代表選舉第三選舉區之選舉人資格,陳泓雄、戴綉蓁並均於103年11月29日選舉投票日,至 投票所領取上開市民代表選舉之選票並參與投票,致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㈢、戴緯豪明知黃儷倫、黃銘欽、陳進忠未實際居住於新竹縣竹北市○○里00鄰○○街000號5樓建物(下稱B屋),竟分別 與同樣知悉此事之黃儷倫、黃銘欽、陳進忠及B屋之所有權 人兼戶長謝政廷(黃儷倫、黃銘欽、陳進忠、謝政廷涉犯以虛偽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等罪嫌部分,均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於103年5月14日前之某二日某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某工地,自謝政廷處取得謝政廷之身分證、印章及B屋之戶口名簿等物後,分別由如附表編號5至7號所 示之辦理遷移戶籍者,於如附表編號5至7號所示之時間,持上開物品及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虛偽遷移戶籍者之國民身分證、印章與委任書等物至竹北市戶政事務所,向戶政事務所人員申請將其等戶籍從如附表編號5至7號所示之原戶籍遷出後,虛偽遷入B屋上址。黃儷倫、黃銘欽、陳進忠 因此取得葉信輝所參選之新竹縣竹北市市民代表選舉第三選舉區之選舉人資格,並均於103年11月29日選舉投票日,至 投票所領取上開市民代表選舉之選票並參與投票,致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㈣、戴緯豪明知劉明政、郭伯寧未實際居住於新竹縣竹北市○○里00鄰○○街000巷0號建物(下稱C屋),竟分別與同樣知 悉此事之劉明政、郭伯寧及C屋之所有權人兼戶長周侑平( 劉明政、郭伯寧、周侑平涉犯以虛偽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等罪嫌部分,均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5月15日前之某日某時許,在華永勝工程行,自劉明政處 取得周侑平、劉明政、郭伯寧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委任書與C屋之戶口名簿等物後,由戴緯豪於如附表編號8、9號 所示之時間,持上開物品至竹北市戶政事務所,向戶政事務所人員申請將其等戶籍從如附表編號8、9號所示之原戶籍遷出後,虛偽遷入C屋上址。劉明政、郭伯寧因此取得葉信 輝所參選之新竹縣竹北市市民代表選舉第三選舉區之選舉人資格,並均於103年11月29日選舉投票日,至投票所領取上 開市民代表選舉之選票並參與投票,致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㈤、羅云吟明知曾詩涵、黃國諭未實際居住於A屋,竟與同樣知 悉此事之曾詩涵、黃國諭、曾詩涵之母劉啟玲、劉啟玲之胞弟劉啟鋒、黃國諭之母曾貴美(曾詩涵、黃國諭、劉啟玲、劉啟鋒、曾貴美涉犯以虛偽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等罪嫌部分,均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於103年5月15日前之某日某時許,在新竹市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內某處,自劉啟玲處取得曾詩涵、黃國諭之國民身分證、印章與委任書等物後,由羅云吟於如附表編號、號所示時間,持上開物品及A屋之建物所有權狀等物至竹北市戶政事務所,向戶政 事務所人員申請將其等戶籍從如附表編號、號所示之原戶籍遷出後,虛偽遷入A屋上址,並以曾詩涵為戶長開立新 戶(乙戶)。曾詩涵、黃國諭因此取得葉信輝所參選之新竹縣竹北市市民代表選舉第三選舉區之選舉人資格,並均於103年11月29日選舉投票日,至投票所領取上開市民代表選舉 之選票並參與投票,致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14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7條第2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戴緯豪前於99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上 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154號判決撤銷 原判決後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01年5月25日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69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於 102年6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迄至102年8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憑,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彭筠凱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書 記 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虛偽遷│辦理遷│辦理│原戶籍 │虛偽遷│備註 │ │號│移戶籍│移戶籍│時間│ │移後之│ │ │ │者 │者 │ │ │戶籍 │ │ ├─┼───┼───┼──┼─────┼───┼──────┤ │1│陳泓雄│陳泓雄│103 │新竹縣新埔│A屋甲 │於前揭犯罪事│ │ │ │ │年5 │鎮旱坑里15│戶上址│實欄一、㈠所│ │ │ │ │月14│鄰義民路1 │ │載被告戴緯豪│ │ │ │ │日某│段286巷5弄│ │虛偽遷移戶籍│ │ │ │ │時許│8號 │ │並開戶(甲戶│ │ │ │ │ │ │ │)後為之 │ ├─┼───┼───┼──┼─────┼───┼──────┤ │2│蔡佳宏│蔡佳宏│103 │新竹縣竹北│A屋甲 │蔡佳宏未於10│ │ │ │ │年5 │市新崙里4 │戶上址│3年11月29日 │ │ │ │ │月15│鄰興隆路1 │ │選舉投票日至│ │ │ │ │日某│段47號15樓│ │投、開票所領│ │ │ │ │時許│ │ │取上開市民代│ │ │ │ │ │ │ │表選舉之選票│ │ │ │ │ │ │ │並參與投票而│ │ │ │ │ │ │ │未遂 │ ├─┼───┼───┼──┼─────┼───┼──────┤ │3│戴進豐│戴緯豪│同上│新竹縣竹北│A屋甲 │ │ │ │(不知│ │ │市白地里12│戶上址│ │ │ │情) │ │ │鄰中正西路│ │ │ │ │ │ │ │1756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戴綉蓁│黃儷倫│103 │新竹縣竹北│A屋甲 │由被告戴緯豪│ │ │ │ │年5 │市新港里3 │戶上址│將相關資料交│ │ │ │ │月22│鄰漁寮街6 │ │予黃儷倫,委│ │ │ │ │日某│號 │ │由其代辦 │ │ │ │ │時許│ │ │ │ ├─┼───┼───┼──┼─────┼───┼──────┤ │5│黃儷倫│黃儷倫│103 │宜蘭縣宜蘭│B屋上 │ │ │ │ │ │年5 │市新民里10│址 │ │ │ │ │ │月14│鄰光復路78│ │ │ │ │ │ │日某│號 │ │ │ │ │ │ │時許│ │ │ │ ├─┼───┼───┼──┼─────┼───┼──────┤ │6│黃銘欽│黃銘欽│103 │新竹縣竹北│B屋上 │ │ │ │ │ │年5 │市崇義里7 │址 │ │ │ │ │ │月15│鄰鳳岡路3 │ │ │ │ │ │ │日某│段696號 │ │ │ │ │ │ │時許│ │ │ │ ├─┼───┼───┼──┼─────┼───┼──────┤ │7│陳進忠│戴緯豪│103 │新竹市東區│B屋上 │ │ │ │ │ │年5 │南市里11鄰│址 │ │ │ │ │ │月26│勝利路133 │ │ │ │ │ │ │日某│號 │ │ │ │ │ │ │時許│ │ │ │ ├─┼───┼───┼──┼─────┼───┼──────┤ │8│劉明政│戴緯豪│103 │新竹市北區│C屋上 │ │ │ │ │ │年5 │金竹里24鄰│址 │ │ │ │ │ │月15│武陵路271 │ │ │ │ │ │ │日某│巷57弄23號│ │ │ │ │ │ │時許│6樓 │ │ │ ├─┼───┼───┼──┼─────┼───┼──────┤ │9│郭伯寧│戴緯豪│同上│新竹市東區│C屋上 │ │ │ │ │ │ │綠水里1鄰 │址 │ │ │ │ │ │ │博愛街22巷│ │ │ │ │ │ │ │9號 │ │ │ ├─┼───┼───┼──┼─────┼───┼──────┤ ││曾詩涵│羅云吟│103 │新竹縣芎林│A屋乙 │由劉啟玲將曾│ │ │ │ │年5 │鄉文林村1 │戶上址│詩涵之國民身│ │ │ │ │月15│文山路42巷│ │分證、印章等│ │ │ │ │日某│8弄17號 │ │資料交由被告│ │ │ │ │時許│ │ │羅云吟辦理 │ ├─┼───┼───┼──┼─────┼───┼──────┤ ││黃國諭│羅云吟│同上│臺中市大里│A屋乙 │由曾貴美將黃│ │ │ │ │ │區大元里19│戶上址│國諭之國民身│ │ │ │ │ │鄰內元路87│ │分證、印章等│ │ │ │ │ │巷14號6樓 │ │資料透過劉啟│ │ │ │ │ │ │ │鋒、劉啟玲交│ │ │ │ │ │ │ │由被告羅云吟│ │ │ │ │ │ │ │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