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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黃美文黃美文

  • 被告
    游國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52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國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537號、第10992號、第1122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美文 書記官 胡家寧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游國佑犯竊盜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之盜刷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又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與林湘穎、鄧惠中達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內容及遠東銀行還款切結書內容、台新銀行切結書內容(詳附表甲)。附表二之盜刷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游國佑因缺錢花用,利用網路上「愛情公寓」結識下述女子之方式,為下述不法行為: (一)游國佑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4 年2月間某日晚上10時許,藉故邀約林湘穎出遊後,至其 位於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與中正西路口之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宿舍內,趁林湘穎洗澡之際,竊取林湘穎所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60****0924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得手。 (二)於104年5月間結識鄧惠中,短暫交往後,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於104年6月14日晚上9時許,藉故邀約鄧惠中出遊後,投宿在新竹縣 竹北市竹北火車站後方某汽車旅館內,趁鄧惠中洗澡之際,拿取鄧惠中所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卡號5241-****-****-3105號信用卡及健保卡各1張,以行動電話拍攝該信用卡及健保卡後,利用網路購物時,擅自輸入鄧惠中出生年月日、上開信用卡卡號、有效日期、信用卡卡號後3碼之電磁紀錄方式,於附表一所示時 地,接續向附表一所示不知情特約商店佯稱其為上開信用卡之持有人,以表示鄧惠中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按刷卡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而偽造不實之簽帳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而行使之,使各該特約商店誤認其為鄧惠中本人而陷於錯誤,同意游國佑以網路刷卡方式簽帳消費,並交付商品予游國佑,足以生損害於鄧惠中、永豐銀行、如附表一所示各特約商店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管理之正確性。 (三)於104年8月間結識劉文靜,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4年8月17日晚上11時50分許,藉故至劉文靜位於新竹縣新豐鄉○○路00號3樓之22租屋處投宿,趁 劉文靜洗澡之際,竊取劉文靜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卡號4563-****-****-9830號之信用卡1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卡號3565-****-****-7505號之信用卡1張(已開卡,但未在背面簽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卡號5264-****-****-6104號信用卡1張(尚未開卡)得手,並將林湘穎前開金融卡放回裝放信用卡之皮包內,以佯裝前開中國信託銀行之信用卡,再向劉文靜謊稱要外出購物而取得該址鑰匙,隨即請不知情鎖匠複製1把鑰匙(未扣案)後,另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先於104年8月18日上午10時許,以電話語音向遠東銀行完成開卡作業,在上開遠東銀行、台新銀行信用卡背面簽署「gn000000」,佯稱為持卡人劉文靜之簽名,再分別於附表二之1、2所示時地,佯稱其為上開信用卡之持有人,交付該信用卡供附表二之1、2所示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在印錄機上刷卡辨識而行使,並在各該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聯上簽署「gn000000」之署名,以表示劉文靜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按如附表二之1、2所示簽帳單之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復將各該簽帳單交還予各該特約商店之店員收執,使各該特約商店誤認其為劉文靜本人而陷於錯誤,同意游國佑以刷卡方式簽帳消費,並交付商品予游國佑,足以生損害於劉文靜、台新銀行、遠東銀行、如附表二之1、2所示各特約商店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管理之正確性。又因劉文靜發現皮包內有林湘穎前開金融卡,而上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不見,懷疑是游國佑竊取,遂聯絡游國佑質疑其事,游國佑雖矢口否認,然為免東窗事發,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104年8月19日下午1時許,趁劉文 靜外出上班之際,以前開複製之鑰匙侵入劉文靜上址居所處,並將上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放置在冰箱上(未尋獲)後離去。嗣鄧惠中、劉文靜分別收到附表一、二所示信用卡消費帳單,發現已遭盜刷,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339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瑞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胡家寧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6條 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永豐銀行信用卡盜刷部分 ┌─┬─────┬────┬────────┬────────┬────┐ │編│刷卡日期 │刷卡商品│刷卡店家名稱 │刷卡金額 │備註 │ │號│ │ │ │ │ │ ├─┼─────┼────┼────────┼────────┼────┤ │1 │104年7月2 │安眠藥、│中國國際通訊網路│2,000 │交易成功│ │ │日 │頭痛藥 │公司 │ │ │ ├─┼─────┼────┼────────┼────────┼────┤ │2 │104年7月13│安眠藥、│歐付寶-YouFile.c│1,020 │交易成功│ │ │日 │頭痛藥 │ │ │ │ ├─┼─────┼────┼────────┼────────┼────┤ │3 │104年7月19│安眠藥、│KING SUMMIT │51 │交易成功│ │ │日 │頭痛藥 │ │ │ │ ├─┼─────┼────┼────────┼────────┼────┤ │4 │104年7月19│安眠藥、│臺灣樂天市場-紫 │1,098 │交易成功│ │ │日 │頭痛藥 │晶精品消費 │ │ │ ├─┼─────┼────┼────────┼────────┼────┤ │5 │104年7月19│安眠藥、│KING SUMMIT │3,421 │交易成功│ │ │日 │頭痛藥 │ │ │ │ ├─┼─────┼────┼────────┼────────┼────┤ │6 │104年8月2 │安眠藥、│DRAGONF ANS SYST│173 │交易成功│ │ │日 │頭痛藥 │EMS IN │ │ │ ├─┼─────┼────┼────────┼────────┼────┤ │7 │104年8月2 │安眠藥、│DRAGONF ANS SYST│11,520 │交易成功│ │ │日 │頭痛藥 │EMS IN │ │ │ └─┴─────┴────┴────────┴────────┴────┘ 附表二之1:台新銀行信用卡盜刷部分 ┌─┬─────┬────┬────────┬────────┬────┬───┐ │編│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刷卡店家名稱 │店家地址 │刷卡金額│備註 │ │號│ │ │ │ │ │ │ ├─┼─────┼────┼────────┼────────┼────┼───┤ │1 │104年8月20│11時2分 │特力屋中和店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4,409 │交易成│ │ │日 │21秒 │ │路2段291號3-4樓 │ │功 │ ├─┼─────┼────┼────────┼────────┼────┼───┤ │2 │104年8月22│11時55分│全國電子淡水門市│新北市淡水區中山│8,690 │交易成│ │ │日 │39秒 │ │路127號 │ │功 │ ├─┼─────┼────┼────────┼────────┼────┼───┤ │3 │104年8月22│16時40分│家樂福蘆洲店 │新北市三重區五華│7,849 │交易成│ │ │日 │53秒 │ │街282號 │ │功 │ ├─┼─────┼────┼────────┼────────┼────┼───┤ │4 │104年8月23│21時53分│薪創資訊有限公司│臺北市中正區博愛│2,370 │交易成│ │ │日 │52秒 │博愛營業所 │路9號1樓 │ │功 │ ├─┼─────┼────┼────────┼────────┼────┼───┤ │5 │104年8月25│16時20分│哈拉網通電訊有限│臺中市南屯區大墩│490 │交易成│ │ │日 │38秒 │公司大墩門市 │路299、301號1樓 │ │功 │ │ │ │ │ │ │ │ │ ├─┼─────┼────┼────────┼────────┼────┼───┤ │6 │104年8月25│16時58分│順發3C英才店 │臺中市西區英才路│8,696 │交易成│ │ │日日 │31秒 │ │512號 │ │功 │ │ │ │ │ │ │ │ │ ├─┼─────┼────┼────────┼────────┼────┼───┤ │7 │104年8月27│20時29分│LA NEW臺北文林店│臺北市士林區文林│3,680 │交易成│ │ │日 │37秒 │ │路452號 │ │功 │ ├─┼─────┼────┼────────┼────────┼────┼───┤ │8 │104年8月31│20時6分 │燦坤3C昆明店 │臺北市萬華區昆明│1,048 │交易成│ │ │日日 │48秒 │ │街120-122號1樓 │ │功 │ ├─┼─────┼────┼────────┼────────┼────┼───┤ │9 │104年8月31│20時9分 │燦坤3C昆明店 │同上 │1,900 │交易成│ │ │日日 │23秒 │ │ │ │功 │ ├─┼─────┼────┼────────┼────────┼────┼───┤ │10│104年9月1 │11時52分│燦坤3C埔墘店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898元 │交易成│ │ │日 │59秒 │ │路2段361號1樓 │ │功 │ ├─┼─────┼────┼────────┼────────┼────┼───┤ │11│104年9月1 │11時57分│燦坤3C埔墘店 │同上 │1,900 │交易成│ │ │日 │59秒 │ │ │ │功 │ └─┴─────┴────┴────────┴────────┴────┴───┘ 附表二之2:遠東銀行信用卡盜刷部分 ┌─┬─────┬────┬────────┬────────┬────┬───┐ │編│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刷卡店家名稱 │店家地址 │刷卡金額│備註 │ │號│ │ │ │ │ │ │ ├─┼─────┼────┼────────┼────────┼────┼───┤ │1 │104年8月27│14時58分│家樂福新店店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5,000 │交易成│ │ │日 │ │ │路3段1號 │ │功 │ │ │ │ │ │ │ │ │ ├─┼─────┼────┼────────┼────────┼────┼───┤ │2 │104年8月27│14時59分│家樂福新店店 │同上 │5,000 │交易成│ │ │日 │ │ │ │ │功 │ ├─┼─────┼────┼────────┼────────┼────┼───┤ │3 │104年8月27│15時1分 │家樂福新店店 │同上 │1,683 │交易成│ │ │日 │ │ │ │ │功 │ ├─┼─────┼────┼────────┼────────┼────┼───┤ │4 │104年8月27│19時51分│家樂福天母店 │臺北市士林區德行│5,000 │交易成│ │ │日 │ │ │西路47號 │ │功 │ ├─┼─────┼────┼────────┼────────┼────┼───┤ │5 │104年8月27│19時52分│家樂福天母店 │同上 │5,000 │交易成│ │ │日 │ │ │ │ │功 │ ├─┼─────┼────┼────────┼────────┼────┼───┤ │6 │104年8月31│0時50分 │DRAGONFANS SYSTE│美國網站 │12,127 │交易成│ │ │日 │ │MS │ │ │功 │ └─┴─────┴────┴────────┴────────┴────┴───┘ 附表甲: ┌────┬─────────┬───────────────────┬───────┐ │給付對象│應給付之金額 │ 支 付 方 式 │ 備 註 │ ├────┼─────────┼───────────────────┼───────┤ │林湘穎 │新臺幣3萬元 │游國佑應自105年4月起至清償完畢為止,分│本院105年度審 │ │ │ │六期給付,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5,000 │附民字第26號和│ │ │ │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解筆錄內容 │ ├────┼─────────┼───────────────────┼───────┤ │鄧惠中 │新臺幣3萬6,000元 │游國佑於104年10月28日給付鄧惠中新臺幣 │新北市永和區調│ │ │ │(下同)1,200元,餘款3萬4,800元應自104│解委員會104年 │ │ │ │年11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6,000元 │民調字第377號 │ │ │ │,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調解筆錄內容 │ │ │ │,視為全部到期。 │ │ ├────┼─────────┼───────────────────┼───────┤ │遠東國際│新臺幣2萬1,683元 │游國佑應自104年11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 │游國佑104年10 │ │商業銀行│ │付新臺幣5,000元,至全部債務清償日止, │月12日簽立之還│ │股份有限│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款切結書內容 │ │公司 │ │ │ │ ├────┼─────────┼───────────────────┼───────┤ │台新銀行│新臺幣4萬1,930元 │游國佑應於105年4月15日,清償全部款項為│游國佑104年10 │ │ │ │止,共分六期,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月8日簽立之切 │ │ │ │到期。 │結書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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