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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王銘勇楊數盈傅伊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4號

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被告
吳展光

      周武座

      楊榮圓

      羅萬振

      湯昶旌

      卓訓添

      張文洲

      李明昌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所為之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4號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附件所載之誤寫,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杜 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法定代理人張偉覬」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張偉顗」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4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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