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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8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邱巧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8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解世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論罪科刑欄(二)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論罪科刑欄(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二)內之記載,有顯然誤寫之情事,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論罪科刑欄(二)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原論罪科刑欄(二) │更正論罪科刑欄(二) │├──────────────┼──────────────┤│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30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巧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88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