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8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8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解世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論罪科刑欄(二)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論罪科刑欄(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二)內之記載,有顯然誤寫之情事,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論罪科刑欄(二)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原論罪科刑欄(二) │更正論罪科刑欄(二) │├──────────────┼──────────────┤│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30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