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7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慶東 選任辯護人 謝思賢律師 被 告 劉雅玲 選任辯護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羅文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4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慶東、劉雅玲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林慶東自民國89年11月15日起、被告劉雅玲自100 年2 月8 日起,分別受僱於告訴人即址設新竹縣○○市○○街000 巷0 弄00號處之致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致佳公司),分別擔任總經理及業務人員,2 人均係為告訴人致佳公司處理事務之人,被告劉雅玲並與告訴人致佳公司簽有「員工聘僱同意書」、「手提電腦使用申請暨保密切結書」,約定被告劉雅玲同意採取必要措施維持其在職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機密資訊,且非經告訴人致佳公司之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他人或對外發表出版;被告劉雅玲因工作或職務所知悉或持有告訴人致佳公司之營業秘密,被告劉雅玲皆應負保密義務,未經告訴人致佳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揭露予任何第三人,或為其本身或他人之利益而使用。又告訴人致佳公司於99年底,承攬「迪恩仕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4 年2 月13日更名為「台灣迪恩士先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洗機具業務,由被告林慶東負責與「迪恩仕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洽,詎被告林慶東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並損害告訴人致佳公司利益之犯意,因其另於寬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寬紘公司)擔任總經理乙職,乃於101 年7 、8 月間,私自將「迪恩仕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洗業務轉由寬紘公司承攬,復於如附表一編號1 號及編號2 號所示時間,以告訴人致佳公司配發予其使用之帳號tony@excelsiortech .com .tw電子郵件信箱,寄發如附表一編號1 號及編號2 號所示電子郵件予「迪恩仕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員,告知寬紘公司承攬清洗Lifter ABA4 07DD之工作進度及寬紘公司員工Simon 欲離職之處理情形等事宜;又於如附表一編號3 至5 號所示時間,以告訴人致佳公司配發予其使用之帳號tony@excelsiortech .com . tw 電子郵件信箱,將如附表一編號3 至5 號所示屬於業務機密之文件,寄發至寬紘公司配發予其使用帳號「KHT-Tony」之電子郵件信箱,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致佳公司。嗣被告林慶東於101 年9 月30日離職,詎被告林慶東竟與被告劉雅玲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並損害告訴人致佳公司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號所示時間,以告訴人致佳公司配發予被告劉雅玲使用之帳號fanny_liu @excelsiortec h . com .tw電子郵件信箱,將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號所示屬於業務機密之文件,寄發至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號所示之電子郵件信箱,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致佳公司。嗣被告劉雅玲於101 年12月15日自告訴人致佳公司離職後,告訴人致佳公司清查公司內部電子郵件,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林慶東及劉雅玲均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等語。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有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是以下本院採為認定被告林慶東及劉雅玲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復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且告訴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是告訴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告訴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此亦有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300號、98年度臺上字第7056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法院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又按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謂為他人云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又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為必要,若無此意圖,即屬缺乏意思要件,縱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難律以本條之罪,分別有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1530號、30年上字第121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背信罪之主體限於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如為自己之工作行為,無論圖利之情形是否正當,原與該條犯罪之要件不符,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674 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公訴人認被告林慶東及劉雅玲均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林慶東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被告劉雅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致佳公司員工楊敏禮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致佳公司總經理柯宏迪於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致佳公司員工鍾增志及賴朝君於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寬紘公司員工簡士哲於偵訊時之證述、被告林慶東之離職申請單1 份、辭職信影本1 份、被告劉雅玲簽立之員工聘僱同意書1 份、手提電腦使用申請暨保密切結書影本1 份及離職申請單影本1 份、告訴人致佳公司與「迪恩仕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保密合約1 份、出貨單影本4 張、統一發票影本2 張、部品點檢表2 張、告訴人致佳公司99年12月23日董事會會議紀錄1 份、100 年3 月10日董事會會議紀錄1 份及2011年建廠計畫案報告1 份、如附表一編號1 及2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列印資料各1 份、如附表一編號3 至6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列印資料各1 份、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列印資料各1 份、被告林慶東於101 年9 月3 日23時37分級101 年9 月14日16時8 分寄送予「寬紘- 張家欣」之電子郵件及附件列印資料各1 份、敬凱實業有限公司周志忠101 年8 月24日10時11分、101 年10月4 日11時49分寄送予被告林慶東之電子郵件及附件列印資料各1 份、被告林慶東個人任職董監事/經理人及獨資/合夥事業負責人企業名錄1 份、告訴人致佳公司之基本資料1 份、鴻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暨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1 份、宸億投資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暨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1 份、京彥科技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暨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1 份、瑞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暨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1 份、弘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暨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1 份、弘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暨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1 份等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林慶東及劉雅玲固均不否認有於前揭時地分別任職於告訴人致佳公司,各擔任總經理及業務人員,均係為告訴人致佳公司處理事務之人,被告劉雅玲並與告訴人致佳公司簽有前述「員工聘僱同意書」及「手提電腦使用申請暨保密切結書」,需遵守及承擔前揭所述內容之義務;被告林慶東則另擔任寬紘公司之總經理一職;被告林慶東有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號所示時間,以告訴人致佳公司配發予其使用帳號tony@excelsiortech .com .tw電子郵件信箱,分別寄發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至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號所示電子郵件信箱;被告劉雅玲有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號所示時間,以告訴人致佳公司配發予其使用帳號fanny_liu @excelsiortech .com .tw電子郵件信箱,分別寄發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至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號所示之電子郵件信箱等情,惟均堅決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被告林慶東辯稱:寬紘公司從未與「迪恩仕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業務往來。起訴書如附表一編號1 及編號2 之電子郵件內容是我誤用致佳公司的電子郵件信箱去處理寬紘公司的事務,我原本應該是要用寬紘公司給予我使用的電子郵件信箱寄到「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4 年2 月11日更名為「台灣迪恩仕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去才對,此與致佳公司的業務沒有關係。如附表一編號3 號及編號6 號之電子郵件,是因當時急著下班,要到寬紘公司去,且因無法在致佳公司外部收取致佳公司給予我的電子郵件,因此為了下班後可以繼續處理致佳公司的業務,我才將這2 封電子郵件轉寄到我可以收到的寬紘公司給予我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來處理。如附表一編號4 及編號5 號之電子郵件,均不是致佳公司的機密資料。至於附表二編號1 號所示帳號tony@hungha n.com .tw 電 子郵件信箱是早期弘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翰公司)成立時給我使用的電子郵件信箱,但是我於97年時就已經交還給弘翰公司,所以劉雅玲寄給我的這份電子郵件我沒有收到,我也不知道有此郵件,我並沒有和劉雅玲具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我不是共犯等語。被告劉雅玲則辯稱:如附表二編號1 號之電子郵件,是因為當時致佳公司的產品造成客戶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積電公司)的損害,該公司的工程師蔡士傑有跟我說會要求鉅額賠償,為了要避免公司的損失,我才寄這封郵件詢問總經理林慶東有無解決的辦法,後來林慶東一直都沒有回覆,我才發現我把信件寄到弘翰公司去了,我確定當時tony@hunghan .com .tw這個信箱是弘翰公司的代表號,不是林慶東在使用的信箱,可是我誤按出去。如附表二編號2 號之電子郵件附件中的工件圖並不是致佳公司的東西,是台積電公司人員私底下委託我幫忙尋找副廠加工廠商,我才私下拜託同事幫忙畫工件圖,只是純粹為了客戶服務。如附表二編號3 號及編號4 號之電子郵件,均是用來推廣業務時要證明致佳公司的洗淨能力,純粹只是推廣業務所用,並非機密文件,而且在致佳公司推廣業務時,所有的業務都會利用附表二編號3 及編號4 號所示電子郵件附件的資料。當時致佳公司在推廣聯電公司的業務極為不順利,因為弘翰公司的工程師吳天佑是從聯電公司出來的,我想拜託吳天佑,透過他去說服聯電公司的長官,利用這些資料佐證致佳公司的洗淨能力,爭取聯電公司的訂單,我沒有背信犯行等語。 六、經查: (一)如附表一各該編號部分: 1、查被告林慶東自89年11月15日起至101 年9 月30日止受僱於告訴人致佳公司,擔任總經理,係為告訴人致佳公司處理事務之人,被告林慶東於98年底就經告訴人致佳公司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而寬紘公司於100 年1 月7 日成立,被告林慶東於案發當時同時亦擔任寬紘公司總經理一職。又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號所示電子郵件確係被告林慶東以告訴人致佳公司配發予其使用之帳號tony@excelsiortech .com.tw電子郵件信箱,分別寄發至附表一編號1 至6 號所示帳號之電子郵件信箱等情,業據告訴人致佳公司代理人楊敏禮於歷次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指訴明確(見偵字第4065號卷第14至16、67至73、200 至206 、226 至231 頁、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220 至266 頁、卷二第267 、268 頁),並為被告林慶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不否認,且有致佳公司離職申請單 1份、辭職信1 份、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等在卷足稽(見他字第2352號卷第6 、7 、36至52頁),是此部分應堪信為真實。惟被告林慶東於101 年9 月間確係同時身兼告訴人致佳公司總經理及寬紘公司總經理,而此種狀況確為告訴人致佳公司所知悉並允許等情,已為被告林慶東於本院審理時供述:那時候我有兼職,致佳公司也知道,我在98年就解除競業禁止的限制,本來在100 年時就已經要離職了,也獲得致佳公司的大股東同意,但是後來被他們慰留,可是當時我也答應寬紘公司的董事長黃旭昇去幫忙經營寬紘公司,礙於這個狀況,所以我跟致佳公司的董事長說我頂多再待1年我就不幫他們忙了等語明確( 見易字第276號卷一第27、28頁),並為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楊敏禮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98年致佳公司解除競業禁止規定的原因是因為當時有大股東股權轉換,新的股東也是競業且同時擔任董事,為了順利讓新股東進來且擔任股東,所以針對董事解除競業禁止的規定,涵蓋所有董事,當時林慶東就是致佳公司的董事等語在卷(見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249 、250 頁),是以被告林慶東此部分所辯確非子虛。雖證人楊敏禮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所謂解除競業禁止是代表董事如果有必要去從事競業的時候,應該要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書面同意,報告這件事的重要性,據我知道的法規好像還是要報告等語在卷,然告訴人致佳公司及證人楊敏禮均未提出在被告林慶東已不受競業禁止規定規範之情況下,其猶需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方可擔任寬紘公司總經理一職之相關規定以供本院審酌,自難認證人楊敏禮所為此部分證述內容可採。從而被告林慶東在同時需處理告訴人致佳公司及寬紘公司等2家公司業務之情形下,其 所辯稱:我認為101 年9 月4 日及101年9 月、5 日這2 個時間點,我是可以用我在寬紘公司的電子郵件信箱來寄送文件到迪恩仕公司,但我誤以告訴人致佳公司所配發給我使用帳號tony@excelsiortech .com. tw電子郵件信箱,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 及編號2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等予迪恩仕公司,實則如附表一編號1 及2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內容係有關寬紘公司與迪恩仕公司間業務範疇,故應該是要以寬紘公司所配發給我使用之前開帳號電子郵件信箱傳送予「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為正確等情,與常情已無不合。況且,觀諸如附表一編號1號所示電子 郵件內容為告知收件者「Jeff」有關其公司委託清洗之Litter ABA40 7DD工作進度及與預計何時再清洗及時間,結果將再速更新;又如附表一編號2號所示電子郵件內容為 有關寬紘公司員工Simon欲離職之原因及後續處理情形, 附件則為Shutter人員配置等情,有如附表一編號1 號及 編號2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各1份在卷可參(見他字第 2352號卷第36至43頁),而證人楊敏禮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提示102 年度他字第2352號卷第43頁101 年9 月5 日電子郵件附件資料shutter人員配置-0901.xls】這 是在從事什麼業務的人員配置?)shutter 的over hual 業務。(這項業務跟致佳公司的營業業務有重疊嗎?)致佳公司是沒有做shutter 的overhual業務等語明確(見易字第276號卷一第224 頁),顯見如附表一編號1 號及編 號2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等內容確均屬寬紘公司之業務 相關事項,而非告訴人致佳公司所屬業務範圍至明。再者,「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迪恩仕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同隸屬於日本SCREEN HOLDING CO. LTD集團之關係企業,惟兩家公司所服務之產業並不相同,業務內容與營運決策各自獨立等情,有「台灣迪恩仕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2 月22日迪人字第106022201 號函1 份在卷足稽(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50頁),而「迪恩仕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與寬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業務往來;而係於100 年2 月及3 月與致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2 筆清洗Brush 之委託交易往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42800元及67200元,總計21萬元等情, 有「台灣迪恩士先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3 月15 日函1 份及106 年2 月21日函1 份附卷可憑(見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188 頁、卷二第53頁);至於「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與致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洽談過石英槽洗淨業務之導入可能性,惟依據致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試洗照片顯示,其洗淨結果無法達到該公司之要求,故該公司當下即放棄導入該業務,並說服客戶以新品替換來取代迄今,故該公司與致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並無實際業務往來等情,有前揭「台灣迪恩仕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2 月22日迪人字第106022201 號函1 份附卷足參;而「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寬紘公司間業務往來則係與晶圓旋轉吸附盤的翻修或翻新,並非清洗業務等情,亦據證人即「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黃舋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於100 年初與寬紘公司有業務接觸,談的是晶圓旋轉吸附盤模組( spin chuck)之翻修或翻新(overhaul ),後來在101 年3 月間就簽正式合約,當初是因為寬紘公司董事長黃旭昇是我朋友,就這樣談到了,這部分和林慶東沒有關係。而致佳公司沒有晶圓旋轉吸附盤翻修的技術等情(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240 、252 頁),及證人即「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材部經理蔡長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跟寬紘公司有業務上的往來,是與spin chuck overhaul 的業務相關,就是晶圓旋轉吸附盤的翻修或翻新等情明確(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257 、258 頁)。綜上,顯見寬紘公司與「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往來業務並非告訴人致佳公司所經營之清洗業務,與「迪恩仕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則無業務往來,從而公訴意旨所指稱身為告訴人致佳公司總經理之被告林慶東有於101 年7 、8 月間私自將迪恩仕公司清洗業務轉由寬紘公司承攬一節,已非實情;又被告林慶東於案發當時身兼告訴人致佳公司總經理及寬紘公司總經理,其因而誤以告訴人致佳公司配發予其使用帳號tony@excelsiortech .com .tw 電子郵件信箱,寄送如附表一編號1 及編號2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等予「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亦非與常理相違,且所寄送如附表一編號1 號及編號2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等又非屬告訴人致佳公司業務範疇等情,均已如前述;而公訴意旨亦未具體指稱如附表一編號1 及2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內容與告訴人致佳公司之業務有何關連,及告訴人致佳公司因此受有何損害,更未舉出在被告林慶東同時身兼告訴人致佳公司及寬紘公司等2 家公司總經理之情形下,如何可認定被告林慶東具有意圖不法利益及損害告訴人致佳公司利益之具體證據供以調查認定,從而就此部分實難認被告林慶東確已該當背信罪之構成要件至明。 2、次查被告林慶東有於101 年9 月12日17時40分許將如附表一編號3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寄送至寬紘公司配發予其使用帳號「KHT-Tony」電子郵件信箱等情,固如前述,然該電子郵件內容係有關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電公司)議價結案事項,附件為「UMC 2012ETI 報價00000000(SCCM+其他).xls」,顯見該電子郵件內容係屬向聯電公司之報價資料,而最後決定者係身為告訴人致佳公司總經理之被告林慶東等情,業據證人即案發當時告訴人致佳公司行銷業務課課長羅世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致佳公司跟聯電公司的業務內容主要是熔射、洗淨,還是二者兼有?)主要是在推洗淨,在8 吋廠有承接聯電公司的洗淨業務,12吋廠那時正在推廣。(關於跟聯電公司8 吋廠的洗淨業務,致佳公司會跟聯電公司報價,經聯電公司同意後,致佳公司再去承攬,是否如此?)是,從以前到現在都是這樣子。我記得沒錯是每年會議價一次。(有關跟聯電公司的清洗報價方面,致佳公司最後決定者是你即行銷業務部門的主管決定,還是由總經理林慶東最後做決定?)會報到總經理林慶東這邊做最後的報價決定等語明確(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85、86頁),核與被告林慶東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述內容相符(見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253 頁),顯見上揭電子郵件及附件所示與聯電公司間清洗業務之最後報價結果確屬斯時身為告訴人致佳公司總經理之被告林慶東所應處理事項甚明。而告訴人致佳公司所配發予員工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無法於公司外部上網收取信件等情,業據證人即案發當時告訴人致佳公司生產部副理許博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我在致佳公司任職時,公司有配發給我專屬的E-MAIL,該E-MAIL是只有我在致佳公司才能收取寄發,因為該E-MAIL是連結在公司的伺服器,沒辦法做外部收取等語明確(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137 、138 頁),及證人即現任告訴人致佳公司總經理柯宏迪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你任職總經理後,可以在公司外部用私人電腦收發公司配發的電子郵件帳號中的郵件嗎?)不行,只能在公司收,或是用公司配發的電腦可以收,沒有去外面的時候可以收。(從你擔任致佳公司總經理之後一直都是這樣嗎?)這樣管制的措施應該是之前公司裡面就有了等語明確(見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256 頁),互核相符。而被告林慶東已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於案發當時係同時身兼告訴人致佳公司之總經理及寬紘公司之總經理等情,已如前述,從而被告林慶東為能在下班後離開告訴人致佳公司後亦能處理應由其為最後決定之前開業務,是以將如附表一編號3 號電子郵件及附件自告訴人致佳公司所配發予其使用之前揭電子郵件信箱寄至告訴人致佳公司亦知悉其同時有任職之寬紘公司所配發予其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俾達在告訴人致佳公司外亦能順利處理前開業務之目的;再觀諸如附表一編號3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之寄件人及收信人均係被告林慶東,顯見寄信人及收信人均為被告林慶東同一人,而公訴人亦未舉出具體證據資料足堪認定之後被告林慶東有再將如附表一編號3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再傳送予其他任何人之情形,從而被告林慶東此部分所辯係因在下班後要趕往寬紘公司,為能在致佳公司外亦能處理致佳公司之事務,是以才為如附表一編號3 號所示之寄送信件行為,並無背信犯意等語,尚非虛妄,自難認定被告林慶東有何為自己不法利益或損害告訴人致佳公司利益之意圖而有何背信犯行。 3、又查被告林慶東有於101 年9 月12日17時50分許將如附表一編號4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照片寄送至寬紘公司配發予其使用帳號「KHT-Tony」電子郵件信箱等情,固如前述,然該電子郵件係證人許博淳於100 年10月25日14時55分所寄送予被告林慶東,附件中照片係被告林慶東要求證人許博淳拍攝斯時「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送試洗之石英槽,俾能替「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私下尋覓可以為熔補作業之廠商等情,業據證人許博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附件中照片是石英槽,當初是迪恩仕公司送過來致佳公司做評估洗淨。一開始我們有先評估DEMO洗淨,但洗不起來,我就把它先放在倉庫,一段時間之後,林慶東委託我去拍這些照片,他說因為迪恩仕公司私底下委託他要找這種石英槽的熔補廠商,他要拿照片去詢問熔補的廠商有無機會做熔補。因為我之前是做半導體出身,我對這個東西很熟悉,林慶東請我去拍照,我才知道要拍哪個位置,我所說的熔補就是維修、repair的意思,而致佳公司沒有做這一塊業務。(依照洗淨的作業程序,是否會必須要拍攝如如附件之照片?)沒有,除非有異常品,我們就會轉異常處理單據,才會拍照,例如破損、龜裂之類,然後把這些照片放在異常處理單。(附件照片是屬於異常處理單的情況嗎?)沒有,因為異常處理單不只有照片,下面還會有文字敘述是什麼現象,圖文並茂,但附件所示只有照片而已等語甚詳(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132 至134 頁),而證人即「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黃舋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開始跟致佳公司談石英槽試洗的業務,當時代表致佳公司談的人是林慶東,在100 年正式委託致佳公司試洗石英槽,試洗的結果沒有辦法合乎我們要求的標準,我們叫做disqualified。那個石英槽因為洗的不好,我們公司就說可能需要做一些熔補的動作,我們在臺灣其實也有找過廠商,但一直都找不到,因認為林慶東在這個業界認識的人脈比較廣,所以我們私底下就麻煩他幫我們去問問看臺灣有沒有有能力做熔補的技術服務公司。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對這個石英槽委託致佳公司做熔補的動作,因為致佳公司只是做Parts cleaning,就是部品清洗的公司,它沒有熔補的設備等語(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241 至243 頁),暨證人即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材部經理蔡長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提示102 年度他字第2352號卷第48頁101 年9 月12日17時50分電子郵件之附件】照片中的石英槽是否即是有正式委託致佳公司做試洗的石英槽?)是,但試洗失敗。(送致佳公司試洗的石英槽,有需要熔補的狀況嗎?)是後來我們跟日本總公司討論後,我們有請林慶東這邊幫我們私底下找看看有沒有熔補廠商,因為致佳公司是一家洗淨廠,洗淨的廠商不會做修補的動作,我們私底下拜託林慶東幫我們去找熔補的廠商。(你們私底下拜託林慶東去找熔補廠商,有容許他將這個石英槽搬去外面問其他廠商嗎?)不容許,所以原則上我們請他做照片截圖去問廠商是不是可以修補。(你的意思是為了要請林慶東私底下幫忙找尋熔補的廠商,有允許他拍那個石英槽的照片拿出去問,是否如此?)是等語綦詳(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259 、260 頁)。再參以前述「台灣迪恩仕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2 月22日迪人字第106022201 號函覆:「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確曾與告訴人致佳公司洽談過石英槽洗淨業務之導入可行性,惟依據告訴人致佳公司所提供之試洗照片顯示,其洗淨結果並無法達到本公司要求,本公司當下即放棄導入該業務,故本公司與致佳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等內容,顯見被告林慶東所辯「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確曾與告訴人致佳公司洽談過石英槽洗淨業務,故將該石英槽放置告訴人致佳公司處試洗,惟因試洗效果未符要求,是以最終並未將該石英槽清洗業務交由告訴人致佳公司承接,而如附表一編號4 號所示電子郵件附件之照片則係應「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私下委託要代為尋覓該石英槽熔補業務之廠商因而拍攝等情,確屬有據。而告訴人致佳公司既係從事如附表一編號4 號所示電子郵件附件中石英槽之清洗業務,並未為熔補業務等情,已如前述,且被告林慶東之所以請證人許博淳拍攝如附表一編號4 號所示電子郵件附件中之上揭石英槽照片,係因受「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私下委託欲代為尋找為熔補作業之廠商,且係經該公司同意後拍攝,則如附表一編號4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照片尚難認係告訴人致佳公司業務上機密之文件,誠屬當然。是以證人即告訴人代理人楊敏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該QZ蝕刻現象照片是致佳公司之業務機密云云,已非實情,難以憑採。又告訴人致佳公司員工僅能在公司內或以公司所配發使用之電腦方能收寄公司所配發使用之帳號電子郵件信箱內之郵件,如於外部則無法收取該帳號電子郵件信箱之郵件以處理業務等情,均已如前述,是以被告林慶東為能處理「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私下委託尋覓可為熔補業務之廠商事宜,因而將如附表一編號5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自告訴人致佳公司所配發予其使用之上揭帳號電子郵件信箱,寄至寬紘公司所配發予其使用之上揭帳號電子郵件信箱,實難認被告林慶東係基於不法意圖而為。再者,「迪恩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寬紘公司間有業務往來部分並非清洗業務,而係晶圓旋轉吸附盤模組業務,而告訴人致佳公司並無此種業務等情,亦據證人即「敵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黃舋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於100 年初與寬紘公司有業務接觸,談的是晶圓旋轉吸附盤模組(spin chuck)之翻修或翻新(overhaul),後來在101 年3 月間就簽正式合約,當初是因為寬紘公司董事長黃旭昇是我朋友,就這樣談到了,這部分和林慶東沒有關係。而致佳公司沒有晶圓旋轉吸附盤翻修的技術等情(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240 、252 頁),及證人即「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材部經理蔡長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跟寬紘公司有業務上的往來,是與spin chuck overhaul 的業務相關,就是晶圓旋轉吸附盤的翻修或翻新等情(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257 、258 頁),顯見寬紘公司與「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往來業務確非告訴人致佳公司所經營之清洗業務,益徵被告林慶東於案發當時將如附表一編號4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寄至寬紘公司所配發予其使用之上揭帳號電子郵件信箱一事,並非與寬紘公司與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業務往來事項有何相關,自難僅依此遽謂被告林慶東有基於不法所有意圖或損害告訴人致佳公司利益之意圖,而有違背職務之犯意及犯行,彰彰明甚。 4、又查被告林慶東有於101 年9 月12日17時57分許將如附表一編號5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寄送至寬紘公司配發予其使用帳號「KHT-Tony」電子郵件信箱等情,固如前述,然該電子郵件係署名林淑芬者於101 年7 月28日14時11分所寄送予被告林慶東有關AMAT Throttle Valve 原廠序號及如附件所示部品序號等內容,而依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楊敏禮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提示102 年度他字第2352號卷第49至50頁101 年9 月12日電子郵件及其附件】附件部品序號是否屬於致佳公司的業務機密?)這是AMAT公司即美國應用材料公司的機臺裡面的零組件的原廠序號,這是我們幫客戶洗淨的工件之一,它的原廠即設備廠那邊的原廠序號。(在附件表格中,原廠料號欄位內有記載「0000-00000」、「0000-00000」等數字或序號,這是致佳公司自行編定的嗎?)不是,這是客戶的料號,即美商應用材料公司零件的原廠料號。(製作這封電子郵件的附件表格【Throttle Value序號.xls】之目的為何?)客戶委託我們洗淨工件時,都會代料號,我們的人員都要去記錄。我想這個模式都是客戶要求的,要求料號,譬如說這個東西它的料號是多少。就是假設客戶有一萬個東西,客戶要管控,他將這個東西送給我洗,他要我們去幫他做紀錄,就是什麼東西在他那邊的料號是多少。(所以第50頁表格【Throttle Value序號.xls】只是單純客戶委託致佳公司清洗的時候,你們要把零件照起來並註明原廠料號,是否如此?)是。(第50頁表格【Throttle Value序號.xls】,性質上是屬於ISO 管理文件中的第幾階機密?)光是這個欄位的話,不屬於。(第50頁表格【Throttle Value序號.xls】,上面看得出來你方稱之以各種不同方式註記的機密符號嗎?)這上面沒寫等語在卷(見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226 、245 頁),暨證人許博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亦證述:第50頁的附件表格當中,Throttle Valve是壓力調節閥的零件。(在該表格當中有個原廠料號欄,上面有一些編號例如0000-00000,這些編號所代表的意義為何?)這是美商應用材料這一間公司針對生產出來的物品的編號,美商應用材料是一間生產半導體設備的公司,他生產出來的零配件上面都會給一個號碼。致佳公司沒有生產這樣的產品。(致佳公司針對客戶送洗的物品或零件,在流程上面會製作SOP 文件嗎?)會,基本上ISO 的部分,針對每一個部品如果要清洗,會有整個流程,是1 本厚厚的程序書。(他字卷第50頁的表格及照片是屬於致佳公司關於清洗壓力調節閥的SOP 文件嗎?)不像。因為上面沒有文字敘述,也沒有組裝過程,而且那只是其中的2 個零件,上面有6 個圖片沒錯,但有分為Poly跟Metal 兩種TYPE,Poly又有兩種TYPE,分別是白的跟黑的,就是蓋子會不一樣,其實那個是有3 種款式,總共6 個零件,是不同種的。我在致佳公司清洗的SOP 文件當中不曾看過方才提示的他字卷第50頁的表格或照片。(【提示102 年度他字第2352號卷第50頁101 年9 月12日17時57分電子郵件之附件】在這1 張圖表及照片的表格當中,有所謂列為機密的機密章嗎?)沒有等語甚詳(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134 至137 頁),則如附表一編號5 號所示電子郵件附件中原廠料號欄之記載內容既均係美商應用材料公司針對生產出來的物品的編號,則公訴意旨所指稱上揭電子郵件內容中有關AMAT Throttle Valve 原廠序號及如附件所示部品序號等實為告訴人致佳公司之業務機密文件等情,實已乏依據。而被告林慶東係將如附表一編號5 號所示電子郵件附件中原廠料號之內容既係原廠由告訴人致佳公司所配發予其使用帳號tony@excelsiort ech .com .tw 電子郵件信箱寄至寬紘公司所配發予其使用帳號「KHT-Tony」電子郵件信箱,是以寄信人及收信人均為被告林慶東同一人,又遍查全卷證據資料亦查無被告林慶東有將此電子郵件及附件內容再轉寄予他人或有為何不法使用之情形,實難認定被告林慶東就此部分有何意圖不法利益或損害告訴人致佳公司可言至明。 5、再查被告林慶東有於101 年9 月12日17時58分許將如附表一編號6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寄送至寬紘公司配發予其使用帳號「KHT-Tony」電子郵件信箱等情,固如前述,然此係因被告林慶東當時急著下班,要去寬紘公司,且因無法在致佳公司外部收取公司所配發予其使用帳號之電子郵件信箱收取電子郵件,為了下班後可以繼續處理屬於致佳公司之業務,故才將如附表一編號6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寄至寬紘公司所配發使用之前揭電子郵件信箱等情,已為被告林慶東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而告訴人致佳公司之營業項目確包括陽極處理部分,已為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楊敏禮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222 頁背面),足認陽極處理確屬告訴人致佳公司之業務範圍,衡情亦應係身為告訴人致佳公司總經理之被告林慶東所應處理之業務範疇至明。又觀諸證人許博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所證述:(否知道致佳公司有無在做陽極處理?)有在開發陽極處理等語(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134 頁),及證人黃舋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後證稱:(在100 年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將石英槽送給致佳公司試洗後,林慶東還有無曾經代表致佳公司來跟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推廣過其他業務?)有,好像是零組件的減少消耗,那是叫做陽極處理的業務。(【提示102 年度他字第2352號卷第52頁101 年9 月12日17時58分電子郵件之附件圖表】當初林慶東代表致佳公司到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來推廣陽極處理業務時,有曾經給你看過這張圖表嗎?)應該有看過。當時林慶東除了跟我推廣外,也有跟我們公司的資材部經理蔡長佑推廣這項技術,但最後結果是不了了之,沒有成功等語(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245 、246 頁),暨證人蔡長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在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石英槽正式送交致佳公司試洗之後,林慶東還有無曾經代表致佳公司來跟迪恩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洽談過其他業務嗎?)有,因為致佳公司好像想要擴二廠,所以林慶東有來跟我們談一些陽極處理的問題。(【提示102 年度他字第2352號卷第52頁101 年9 月12日17時58分電子郵件之附件圖表】你有看過這一份鋁抑制劑鹼咬測試的圖表嗎?)有,林慶東有拿這一份給我們看過,因為上面沒有任何配方,他只是告訴我們說他們做了這個處理之後,整個趨勢會往下降。(林慶東為何會拿這一份資料給你們看?)因為他們要推陽極處理等情(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260 頁),顯見如附表一編號6 號所示電子郵件之附件資料確屬於被告林慶東所應處理告訴人致佳公司之業務事項至明。又參諸如附表一編號3 至6 號所示共4 封電子郵件及附件等,係被告林慶東於101 年9 月12日同一日分別於17時40分、17時50分、17時57分及17時58分等約20分鐘之短時間內,均自告訴人致佳公司所配發予其使用帳號tony@excelsiortech .co m .tw 電子郵件信箱寄至寬紘公司所配發予其使用帳號「KH T-Tony 」電子郵件信箱內,寄信人及收信人均屬被告林慶東同一人等情,已如前述,而如附表一編號6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所指AL抑制劑、鹼咬測試等又與被告林慶東欲推動告訴人致佳公司陽極處理業務有關,則被告林慶東辯稱當日係因為急著下班,為繼續處理告訴人致佳公司業務,是以方將如附表一編號6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轉寄至寬紘公司所配發予其使用之上揭電子郵件信箱等語,尚非無依據。證人即告訴人代理人楊敏禮雖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這份附件資料為致佳公司之機密等語(見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246 頁背面),然觀諸如附表一編號6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中並未有任何此為機密文件之標註,而身為告訴人致佳公司總經理之被告林慶東為替告訴人致佳公司推廣此項業務,確曾拿前揭附件所示資料向證人蔡長佑為招攬;又如附表一編號6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之寄信人及收信者均為被告林慶東同一人,並無任何被告林慶東有再將之轉寄他人或有為任何不法使用等情,均已如前述,從而僅依被告林慶東有以告訴人致佳公司所配發予其使用之前揭帳號電子郵件信箱於上開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6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寄送至寬紘公司配發予其使用前開電子郵件信箱此舉,即遽認被告林慶東有基於不法利益或損害告訴人致佳公司之意圖,而已為違背職務或致生何損害於告訴人致佳公司之行為,自屬率斷。 (二)如附表二各該編號部分: 1、查被告劉雅玲自100 年2 月8 日起至101 年12月15日止,受僱於告訴人致佳公司,擔任業務人員,係為告訴人致佳公司處理事務之人,被告劉雅玲並與告訴人致佳公司簽有「員工聘僱同意書」、「手提電腦使用申請暨保密切結書」,約定被告劉雅玲同意採取必要措施維持其在職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機密資訊,且非經告訴人致佳公司之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他人或對外發表出版;被告劉雅玲因工作或職務所知悉或持有告訴人致佳公司之營業秘密,被告劉雅玲皆應負保密義務,未經告訴人致佳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揭露予任何第三人,或為其本身或他人之利益而使用。又被告劉雅玲有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號所示時間,以告訴人致佳公司配發予其使用帳號fanny_liu @excelsiortech .com .tw電子郵件信箱,分別寄發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至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號所示之電子郵件信箱等情,業據告訴人致佳公司代理人楊敏禮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訴甚明(見偵字第4065號卷第14至16、68、69頁),並為被告劉雅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不否認,且有致佳公司員工聘僱同意書1 份、手提電腦使用申請暨保密切結書1 份、離職申請單1 份、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等在卷足憑(見他字第2352號卷第8 至11、55至58、73至84頁、偵字第4065號卷第167 、168 頁),是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又被告劉雅玲之所以會寄送如附表二編號1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至弘翰公司所有帳號 tony @hunghan .com. tw之電子郵件信箱係因當時告訴人致佳公司的產品造成客戶台積電公司的損害,台積電公司之工程師蔡士傑有告知被告劉雅玲可能遭求償鉅額賠償金,為了避免損失,因此被告劉雅玲乃欲以電子郵件詢問被告林慶東有無解決方法,卻誤將該郵件寄送至弘翰公司上揭帳號之電子郵件信箱,因一直未獲被告林慶東回覆,被告劉雅玲方知誤寄郵件,而弘翰公司上揭帳號之電子郵件信箱於斯時已屬公用信箱等情,業據被告劉雅玲於本院審理時供述甚詳,而依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楊敏禮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提示102年度他字第2352 號卷第55至58頁101 年9 月24日電子郵件及其附件pic14122 .jpg 、pic06145 .jpg】信件 類別為紅色類別,且主旨標示SECURITY C,此為何意?)電子郵件會標註紅色類別就是高重要性;主旨的部分寫FW就是轉寄的意思,那原始的內容SECURITYC ,看起來是台積電發的主旨,第一個就是SECURITY C給fanny 即劉雅玲;EETR TD-4 Exhaust 是一個工件名稱;Y2O3是電漿熔射製程;re -coating defect picture就是塗佈失敗的照片。(為何台積電的蔡士傑要寄送這封郵件給劉雅玲?)這個工件是致佳公司經手做電漿熔射可能還帶有陽極處理,然後在客戶的工件由致佳公司維修後,到客戶端上機結果失敗的照片。他可能在探詢原因說,他們怎麼會上機失敗,應該說是要把責任怪給致佳公司,或者是請求致佳公司解釋等情(見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257 、258 頁),以及證人即案發當時告訴人致佳公司行銷業務課課長羅世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所證述:101 年9 月間劉雅玲有因為客戶台積電公司的零件熔射清洗有些毀損而被投訴求償。那天在開早會時,劉雅玲有提到台積電公司的熔射上機,電漿有被電擊到燒焦的問題,會造成他們的晶圓片損毀,那時台積電公司有要求好幾百萬元的賠償,實際金額我不是很清楚。劉雅玲在早會有提出公司是否有主管或現場人員可以陪同去做說明,致佳公司的副總說由劉雅玲先自行下去處理。我記得是1個熔射的零件,上面發生燒焦的狀況 ,造成晶圓有報廢情形等情(見易字第276號卷二第85、 90頁)觀之,顯見被告劉雅玲所供述因恐遭台積電公司為鉅額求償,是以寄送如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 件,希能尋得解決方案等內容非虛。再者,弘翰公司所有帳號tony@hunghan .com .tw之電子郵件信箱於案發當時並非被告林慶東專用電子郵件信箱,而係該公司公用電子郵件信箱等情,業據證人吳天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 述:【提示如附表二編號3 號之tony@hunghan .com . tw 之電子郵件信箱】你所說的共用信箱是否係這個信箱 ?)是等語(見易字第276號卷二第186 頁),及證人徐 于晴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我從95年起到現在都是在弘翰公司任職,公司有自己專屬的E-MAIL帳號,後面的名稱是hunghan .com .tw。又帳號tony@hunghan .com. tw之電子郵件信箱是弘翰公司的人員在使用,這是屬於弘翰公司的公用信箱。我自己也會使用這個信箱,只要是公司的人員都會去用這個公用信箱。(從你任職之後就有一直在使用這個帳號的電子郵件信箱嗎?)我到職時,公司的主管林奐文告訴我說有一個公司的公用信箱,我必須上去看一下有沒有什麼信件是必須要處理的,所以當我到職後,我就開始有用這個公用信箱,另外帳號tiffany @hunghan .com .tw是我使用之弘翰公司個人員工信箱。(既 然公司主管林奐文有叫你去看帳號tony@hunghan .com .tw 的電子郵件信箱收信及使用,為何又會再另外配發tiffany @hunghan .com .tw的電子郵件信箱給你?)因為我還沒到職的時候,公司有部分的寄信都是寄到tony@hunghan .com. tw,客戶有什麼需求都是寄到這個地方去 ,所以當我到職時,雖然公司有配發我個人的電子郵件,但我還是必須上去處理公用文件上我必須處理的事項,比如一些客戶的需求,如果客戶有透過tony@hunghan .com.tw這個信箱來做請求的話,我可能必須用這個信箱跟客 戶做連繫。(你也會用tony@hunghan .com .tw去寄發郵件嗎?)也會,當客戶是寄到tony@hunghan .com. tw時,我自然會用tony@hunghan .com.tw先做回覆的動作, 但後續假設要處理或一些代辦的事項比較多的話,我有時候會轉寄到自己的信箱,但是第一時間一定會先用tony@hunghan .com .tw跟客戶做回覆。(【提示102 年度他字第2352號卷第55至58頁101 年9 月24日22時08分電子郵件及其附件】)對這1封電子郵件及附件有無印象?)有, 當初第一時間我收到的時候,其實我也不清楚劉雅玲為什麼發這個郵件給我,我有跟劉雅玲做確認,事後她給我的回覆是她寄錯了,所以我不需要理會這一封信件,所以我沒有追問她為什麼會寄到這邊來,劉雅玲也沒有跟我說她原本要寄給誰。(劉雅玲寄到tony@hunghan .com .tw的信箱,除了你方稱有寄錯的那一次之外,印象中還有其他寄錯的情況?是等語在卷(見易字第276號卷二第159至162頁),足堪認定。觀諸被告劉雅玲案發當時於面對客戶台積電公司認可能係因告訴人致佳公司執行清洗業務時不慎造成損害是以擬要求鉅額賠償此問題之巨大壓力,公司主管又要求其先行處理,是以被告劉雅玲亟欲向外求援,倉促之間,將如附表二編號1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誤寄至與其向有往來之證人徐于晴所任職之弘翰公司上揭帳號之公用電子郵件,亦難認非無可能。再者,上揭電子郵件及附件並未經告訴人致佳公司標示為機密文件或限閱字眼等情,為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楊敏禮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249 頁),則著急尋求解決管道故以寄送該電子郵件內容俾能讓對方瞭解緣由始末之被告劉雅玲是否主觀上可知此屬於業務機密文件,更有斟酌之餘地。而公訴意旨除指稱被告劉雅玲有將如附表二編號1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寄送至弘翰公司上揭帳號之電子郵件信箱外,並未提出具體證據資料足供調查認定被告劉雅玲此舉確係基於不法利益或損害告訴人致佳公司利益之意圖,且係違背其任務,致生損害於告訴人致佳公司,尚難遽以背信罪名相繩甚明。 2、次查,被告劉雅玲基於服務客戶起見,為幫忙尋覓可購買相關產品之廠商,是以依台積電公司之工程師私下請託,其先請證人即告訴人公司員工賴朝君幫忙,證人賴朝君再轉請證人即告訴人公司負責熔射作業之副課長鍾增志無酬繪製如附表二編號2 號電子郵件附件中之工件圖後,代為尋覓代工廠商等情,業據證人即案發當時告訴人致佳公司課長鍾增志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101 年10月2 日電子郵件及其附件(T6-CVD披薩圖檔.pdf)工件圖是我在家裡用SOLIDWORK 的軟體繪製的,當初是同仁賴朝君委託我畫的,他說這是台積電什麼什麼的,它叫什麼正確名稱我不清楚,我們就簡稱它叫披薩。致佳公司並沒有繪圖人員,是因為賴朝君知道我會畫圖,所以他才請我畫。他們是提供我一個零件,我依據那個零件畫出來的。(該工件圖不是你在公司工作職務上的內容?)不是。(在上開工件圖的旁邊有註明「致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面有寫「TSMC-8CVD-披薩」,這是致佳公司的格式,還是你自己打的?)是我自己標註上去的,我是在家裡製作這個圖面,不只是同事會委託我繪圖,還包括我同學、我朋友,所以我要做區分,因此檔名會設定不一樣。(該工件圖本身並不是致佳公司的內部文件,是你私下做的文件?)是。我繪製該工件圖並沒有跟致佳公司收錢,我是幫賴朝君的忙,且那時是我學畫圖的初期,我認為那是在訓練自己,後來我就把工件圖交給賴朝君。(致佳公司的業務內容為何?)零件清洗及熔射再生,沒有包括賣新的零件給廠商,而熔射再生就是我任職的部門。(台積電公司是你們公司的客戶嗎?)是。(你們有提供這些新的零件嗎?還是只是幫台積電公司清洗零件而已?)幫他們清洗。據我所知,台積電公司對新品零件的供應是需要有認證合格才可以賣給他們,而致佳公司的業務只有清洗跟熔射而已,所以致佳公司沒有資格賣這些零件,也沒有能力去賣零件。(平常熔射或是清洗業務,是否需要畫這樣的工件圖?)不需要等語(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66至70、76頁),及證人即案發當時告訴人致佳公司行銷業務課課長羅世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劉雅玲的業務內容就是零件清洗及零件熔射的業務行銷推廣、客戶客訴、客戶關係的維持。一般在負責行銷業務內,會幫客戶解決他們業務範圍以外的事情,因為算是在維持關係,且業務人員會在外面認識比較多人,所以甚至客戶要找一些零件,也會委託業務人員幫他代尋廠商。我有看過如附表二編號2 號電子郵件附件之工件圖,我不曉得誰畫的,但我知道這是台積電公司的零件,那時劉雅玲有跟我提過這個零件,台積電公司的工程師請劉雅玲幫他找可以做這個零件的廠商。致佳公司除了做零件清洗及熔射業務外,沒有在賣新品的零件,因為就台積電公司而言,致佳公司只是零件清洗跟熔射的合格廠商,並不是新品販售的合格廠商。(如果台積電公司的工程師拜託劉雅玲幫他找該零件,這是否係公司的業務範圍?)不是。(致佳公司平常有無任何人專門負責畫這種零件或工件圖?)致佳公司裡面沒有繪圖人員的編制,因為以致佳公司在清洗或熔射業務不需要這種零件圖。(你方才提到因為業務上需要,如果客戶請你們幫他找零件的供應商,你們也會基於服務客戶的心態去幫客戶處理?)是。(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要找零件的製造廠商,會因而把那個零件繪圖出來嗎?)有可能,因為沒有畫出來的話,怎麼知道那個工廠會不會做這個東西。零件有大有小,製作這個零件的機臺也有大有小,沒有東西及尺寸給對方看,不曉得能不能做這個東西等語(見易字第276 號卷第80至83、98、99頁),暨證人即告訴人致佳公司工程師賴朝君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我在致佳公司任職期間職稱是工程師,負責產線生產清洗的工程改善。如附表二編號2 號電子郵件附件之工件圖是我私下委託鍾增志幫我畫的,當時是業務劉雅玲從客戶帶回來1 片,請我做繪圖,她需要一些尺寸圖。鍾增志在致佳公司是負責熔射的工作,並不是在畫圖,但因為平常私下閒聊知道他會畫圖,所以那時就找他私下幫忙畫圖。鍾增志畫完該工件圖後,傳給我,我就寄給劉雅玲;又因為公司裡面負責工程改善的這一課只有我1 個人,假設我請假,他們要找誰,我也不希望我放假或請假接到電話,所以我都習慣手邊做任何事情,就是制式的固定會發給這些人,因此當時我也有寄給清洗工作產線的那些人。(繪製這張工件圖有沒有代價?)沒有。(致佳公司的清洗或熔射業務是否需要畫這種圖?)不需要,之前都沒有需要畫這個圖。(所以該工件圖也不是你要用的,純粹是幫劉雅玲畫的?)是。(偵訊時你說是你自己要畫的,工作上需求等語,為何與今日所述不同?)那時我離開致佳公司很久了,突然這樣問我,我印象中是我拿披薩給鍾增志幫我畫,所以我下意識直接回覆是我自己要畫的,後來我才回想是劉雅玲請我繪這個圖的,當時我在偵訊時是回答太快,因為時間這麼久了,我也沒有去回想,當下下意識就回答了等語甚詳(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80至82、102 至105 、107 、109 、114 至116 頁),證人等所為證述內容核與被告劉雅玲所為上揭辯述內容大致相符,顯見如附表二編號2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之工件圖等確屬被告劉雅玲受客戶私下請託後,基於服務客戶心態,乃私下拜託證人賴朝君幫忙,證人賴朝君再請求證人鍾增志所繪製而成,是以該工件圖確實非屬告訴人致佳公司業務相關之機密資訊或文件甚明。而被告劉雅玲身為業務人員,在基於服務客戶期能在與其他公司相互競爭後能夠順利為告訴人致佳公司爭取業務之考量下,其因而接受請託並輾轉由證人鍾增志受託而繪製工件圖一節,誠屬合理。再者,被告劉雅玲為替客戶私下詢問可購買相關產品之廠商,是以將如附表二編號2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工件圖寄至證人徐于晴所使用帳號tiffany @hunghan .com .tw之電子郵件信箱而詢問等情,業據被告劉雅玲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並經證人徐于晴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帳號tiffany@hunghan . com .tw 是我使用之弘翰公司個人員工信箱。我有於101 年10月2 日16時16分收到來自於劉雅玲所寄發如附表二編號2 號此封信件以及附檔。因為我和劉雅玲在業界跑,在客戶端碰面時有交換過名片,進而就認識,爾後私交一直都還不錯。有時候客戶的需求如果我個人沒有辦法幫忙,我可能會把訊息PASS給劉雅玲,劉雅玲那邊有東西可能也會PASS給我。(劉雅玲當時為何寄這1 封信件給你?)當時劉雅玲的客戶有這個零件的需求,但他們並不是台積電公司合格的新品供應廠商,她知道我們公司是合格的供應廠商,所以詢問我有沒有機會幫她的客戶製造如附檔披薩圖的零件,服務的對象就是台積電公司。我有幫劉雅玲去找,後來我確認披薩零件的原料取得不易,都是國外廠商才能製作,臺灣沒有辦法取得,所以我也沒有辦法承接這個業務等語明確(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165 至167 頁),互核相符。被告劉雅玲既係基於服務客戶之心態,欲替客戶詢問非屬告訴人致佳公司清洗業務範圍之購買特定商品之相關事宜,是以將如附表二編號2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寄予證人徐于晴,請其代為尋找廠商,被告劉雅玲所為自非屬將屬於告訴人致佳公司業務機密文件寄送他人,更無從認定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或損害告訴人致佳公司之利益,而足堪認定係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而告訴人致佳公司又無法提出此部分對其公司之財產或利益造成何種具體損害,從而已難認定被告劉雅玲此部分所為已該當背信罪之構成要件,彰彰明甚。 3、又查如附表二編號3 及4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等,均係案發當時身為告訴人致佳公司零件清洗及零件熔射之業務人員的被告劉雅玲所用於推廣業務時欲證明告訴人致佳公司洗淨能力之資料,純粹作為推廣業務所用,並非機密文件等情,業據被告劉雅玲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並經證人羅世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部品點檢表上的零件照片是將廠商拿來的零件原本照相而得,在洗乾淨之後,部品點檢表會隨著零件送回客戶端,讓客戶知道東西洗完之後是不是一些異常的狀態,在上面做勾選,這不是非常機密的東西,而且製作部品點檢表是業界的慣例,因為每一家洗淨廠出貨都需要附部品點檢表,就有點像是我們去買東西會附1 張說明書一樣。我有看過附表二編號3 號附件中的部品點檢表,致佳公司在工件清洗完之後會附上部品點檢表給客戶台積電公司,而我們行銷業務時也需要拿該部品點檢表跟客戶做推銷、說明,客戶就會一目了然,我會說我們有洗過這些零件,如果客戶有類似零件,可以給我們做試洗,就是當作公司的實績去推銷。而部品點檢表放在公司的公用資料夾裡面,每個業務都可以點進去看,都可以拿,我也會拿部品點檢表出去招攬業務。致佳公司的同業即同樣在做清洗的這些廠商,大家也都會拿部品點檢表給客戶做業務推銷。(致佳公司的業務部門關於來往的客戶以及客戶曾經委託清洗的產品等這些資料有無建檔?)有。他們會建檔點檢表及司機的簽收單,目的是可以知道我們1 個月洗了客戶多少零件,可以跟客戶做請款;另外就是洗淨流程,現場員工可以依照洗淨流程去洗客戶的零件,建檔資料是業務部門都可以看的到。(【提示102 年度他字卷第2352號卷第84頁如附表一編號4 號所示電子郵件之附件】你在致佳公司有無看過這個表格?)這看起來只是EXCEL 檔案,因為上面的圖是EXCEL 的圖檔。(你任職於致佳公司時,你的電腦可以點出類似這種的檔案嗎?)可以,因為點檢表就是EXCEL 檔案。第84頁檔案的內容是日本東京威力一個Vigus 的套件,日本東京威力TEL 是半導體原廠的零件商,Vigus 是一個品名,Vigus NX也是另外一項品名,這都是同一家公司的。至於下面的Lam 是美國的半導體零件商,Flex N45是一套零件名稱,Lam2300 就是這家美國半導體公司的另外一套零件名稱。我們會依照東西分門別類做各種的單子出來,假設是TEL Vigus 的機臺,我就會做一個TEL Vigus 的點檢表,Lam FlexN45 的機臺就會做一個Lam Flex N45的點檢表,因為洗淨方式會不一樣。業務人員接單回來就把這些零件送到清洗的現場,他們會做照相、建檔的動作。業務部門可以看得到這些資料,通常都是我要找新客戶時,我會去找我們有洗哪些零件,看是不是這個新客戶有洗的,如果有,我就會點出並列印出來後拿到客戶端做說明,說我們公司有洗過這些零件,要不要讓我們公司做清洗試看看。(業務部門把這些資料拿來使用的作法,是印出來或存到自己筆電的硬碟去展示給客戶看?)通常是印出來紙本或直接寄給客戶參考,如果客戶要的話,也會留給客戶,部品點檢表也是。(把部品點檢表或他字第2352號卷第84頁這一份表的資料都留在客戶那邊讓客戶參考,這種推銷方式致佳公司的業務主管都知道嗎?)知道,總經理林慶東也知道,這個行為在致佳公司是被允許的。(部品點檢表及他字第2352號卷第84頁的資料,你自己也會用電腦E-MAIL給客戶嗎?)會。但這不會經常性,因為除非是我們要向新客戶推銷才會去做,一般的舊客戶不會用這些東西去推銷。(這件事致佳公司有無管控?)沒有。(你用電腦E-MAIL這些資料出去後,有無曾經致佳公司跟你說這是秘密,這樣寄會影響公司的利益,所以不可以寄?)沒有,也從來沒有舊客戶抗議不可以拿這些去跟新客戶介紹等語(見易字第276 號卷第83、84、88、91、92、95至97頁),及證人賴朝君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我有看過如附表二編號3 號電子郵件附件之部品點檢表,從客戶那邊收回來的貨,產線會把點檢表拿出來對帳及寫序號,核對所有零件有什麼異常等。因為收貨時要先確認物件完整性與否,以免造成後續一些爭議或賠償的狀況。這個表單產線現場都會有。我的電腦就可以連結到公用槽取用這個表單,直接連結就可以,也不需要解密,點檢表的紙本在生產處的檔案夾都會有印好的。(部品點檢表上面零件名稱欄的相片都是這些零件進廠時原始樣子嗎?)不是,這是在我進致佳公司之前就已經做好的表格,進廠時就算是壞掉,也是用這種表格,有壞掉只有在後面勾異常,這個相片是每一家都一樣。點檢表到處都有,例如我離開致佳公司之後,有時去台積電公司或聯電公司裝機也看得到這個點檢表,只是公司名稱不一樣而已等語(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110 、111 頁),以及證人徐于晴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提示102 年度他字第2352號卷第73至82頁101 年11月6 日10時57分電子郵件及其附件)你對這份電子郵件及附件部品點檢表有無印象?)有。當時劉雅玲有跟我提過,她想要去承接聯電公司在12吋的清洗業務,而弘翰公司有一位吳天佑工程師,他是聯電出來的工程師,所以想透過這個關係,看是不是可以請吳天佑幫忙去向他的前主管promote 一下,希望告訴他們說這些清洗業務致佳公司能夠承接。(所以劉雅玲為了致佳公司招攬清洗業務,因此向曾經在聯電公司任職的吳天佑工程師寄出一個相關的文件,是否如此?)是。(為何劉雅玲不直接寄給吳天佑,而是要寄到tony@hunghan .com .tw的公用信箱?)當時寄到這個信箱是因為大家都可以到tony@hunghan .com.tw 的公用信箱做收件的動作,因為劉雅玲的信件也很大,所以就不要再做轉發的動作,我統一請劉雅玲先寄到tony@hunghan .com .tw,第一時間我可以先上去看一下,然後再請吳天佑去做後續的處理。(你對電子郵件之附件有印象媽?)我有印象的是機臺名稱,就是TEL Nigus NX以及Lam Flex,這些都是機臺的名稱,機臺名稱裡面可能會像剛剛的部品有很多個,所以裡面就是這些部品的LIST。弘翰公司可能可以承接這些部品的新品製造,在致佳公司端可能就是做這些部品的清洗動作,所以劉雅玲寄這一封電子郵件給我,當時就是希望可以把他們的清洗業務推展到聯電公司的12吋這邊,相同機臺的去做應用。(現在提示給你看的這一份部品點檢表上面的這些零件在業界是屬於機密文件嗎?)算是機臺上面都通用的零件,這些零件在市面上都是流通的,甚至在eBay上面也找得到這些零件等語(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169 至173 頁),暨案發當時為弘翰公司技術工程部課長吳天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我於96年至99年任職於聯電公司,99年至100 年間任職於致佳公司,於101 年10至11月間有任職於弘翰公司,擔任技術工程部的課長,負責一些新品開發案以及機臺改造案的推廣。我曾聽同事徐于晴有提過劉雅玲希望我可以幫她引薦我之前聯電公司的主管,她要去推廣一些清洗業務。徐于晴係請我到1 個共用的「tony弘翰」的信箱看劉雅玲介紹的部分,後來我轉述給徐于晴說還是希望由劉雅玲自己去推廣,因為我以前聯電公司主管的個性是比較希望由業務自己去找他,不要做一些推薦的動作。(【提示如附表二編號3 號帳號tony@hunghan .com .tw電子郵件信箱】你方才提到有請你到弘翰公司的共用信箱看,你所說的共用信箱是否為這個信箱?)是。(【提示102 年度他字第2352號卷第73至82頁101 年11月6 日10時57分電子郵件及致佳公司部品點檢表】你現在所看到的是101 年10月間寄到帳號tony@hunghan .com .tw公用信箱的附件,你有看過嗎?)我有看過這個點檢表的內容。(部品點檢表的功能、用途以及業界如何使用的大致情形?)部品點檢表只是產品在從聯電公司送到清洗廠商的時候會進行一個外觀以及項目的確認點檢而已。在我任職致佳公司期間,在產線上都可以很明顯看得到這個點檢表的內容,如果係在電腦上的,部品點檢表也是在電腦的公用資料夾,任何人都可以存取,致佳公司並沒有設定任何權限去限制不同層級的人瀏覽或取得。一些業務在向新客戶推廣時,他會帶著點檢表去跟想要推廣的新客戶說明我們在其他家有做哪些清洗的項目。(致佳公司如何處理機密的文件?)看什麼層級,然後放在自己的部門,就是分部門擺放。要看到機密文件的人要經過授權才能進去,機密文件不會放到公用資料夾等語甚詳(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183 至188 、191 至193 頁)。綜合證人羅世淦、賴朝君及吳天佑等人所為證述內容可知部品點檢表係存放於告訴人致佳公司電腦之公用資料夾區,於告訴人致佳公司內部並非屬機密文件,且業務人員在拓展業務時為能強調公司專業能力,是以會持部品點檢表向客戶展示以為公司實績之佐證,此確屬告訴人致佳公司業務人員常有之推廣業務作法,亦為業界所常見;而被告劉雅玲任職於告訴人致佳公司之工作內容其一既係零件清洗及零件熔射的業務行銷推廣,又台積電公司確屬享譽國際之大公司,告訴人致佳公司能取得台積電公司特定零件之清洗業務,是以其業務人員將此有利因素作為對外拓展業務時之遊說內容,當可想像,則被告劉雅玲將如附表二編號3 號及編號4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作為其招攬業務之手法,實難認其有何背信之主觀犯意可言;況且被告劉雅玲寄送如附表二編號3 號及編號4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至弘翰公司所有帳號tony@hunghan .com .tw之電子郵件信箱,而該電子郵件信箱係屬於公用信箱,並非專屬於被告林慶東個人所使用等情,已如前述,苟真被告劉雅玲確具有背信之犯意而為違背任務致生損害於告訴人致佳公司之不法行為,則其避人耳目猶恐不及,又豈會如此堂而皇之寄送如此內容之電子郵件及附件至弘翰公司所有屬於公用信箱性質之電子郵件信箱?綜上,被告劉雅玲寄送如附表二編號3 號及編號4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之行為,實難認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該當至明。 4、又查告訴人致佳公司提出該公司101 年12月25日簽呈及所附台積電公司保密合約1 份,而指訴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等均屬該保密合約規範之機密文件等情(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202 至210 頁)。然觀諸該告訴人致佳公司之簽呈日期為101 年12月25日,顯見已在本案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等寄送之後,而所指台積電公司名義之保密合約全文皆係繕打而成,最終立約人欄之台積電公司之簽署人及職稱、致佳公司之授權簽署人及職稱等內容亦全數經由打字而成,並無任何人簽名或用印,則該所謂保密合約是否確有此事,內容是否屬實等,均已無從認定。再者,該保密合約中亦未具體規範本案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電子郵件中各該附件內容確屬機密文件,從而自難僅以此真實性尚值懷疑之書面即為被告劉雅玲不利之認定,誠屬當然。 5、再查前揭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等均係被告劉雅玲以告訴人致佳公司配發予其使用之上揭帳號電子郵件信箱所寄出,且實際收件人均非被告林慶東等情,已如前述,而被告劉雅玲就此部分均難謂已該當背信罪之構成要件等情,亦如前述,公訴人復未提出認為被告林慶東就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號電子郵件及附件部分有何單獨犯背信罪之具體證據資料以供調查,從而應認被告林慶東就此部分亦無為何背信犯行。 (三)公訴人復提出被告林慶東個人任職董監事/經理人及獨資/合夥事業負責人企業名錄1 份、告訴人致佳公司之基本資料1 份、鴻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暨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1 份、宸億投資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暨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1 份、京彥科技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暨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1 份、瑞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暨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1 份、弘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暨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1 份、弘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暨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1 份等,指稱被告林慶東擔任董事長、股東之公司所營事業與告訴人致佳公司所營事業一致,具競爭關係,足認被告林慶東有為本案背信行為之動機及意圖等語,然被告林慶東自98年間起即已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等情,已為被告林慶東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並為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楊敏禮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均已如前述,從而已難僅憑被告林慶東擔任其餘公司之董事長、股東一節,即率予認定被告林慶東所為必均具有不法利益或損害告訴人致佳公司利益之意圖而均堪認定為違背職務行為,致生損害於告訴人致佳公司,而被告林慶東所為前揭寄送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等行為已難認該當背信犯行,又亦無從認定被告林慶東就被告劉雅玲所為寄送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部分具共犯關係等情,亦已如前述,從而此部分公訴意旨實難憑採。 七、綜上所述,依卷內事證綜合析之,公訴人所指被告林慶東及劉雅玲均為他人處理事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違背其等任務,被告林慶東寄送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被告劉雅玲寄送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號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被告林慶東就此部分與被告劉雅玲具共犯關係,均致生損害於告訴人致佳公司之背信犯行,就關於被告林慶東及劉雅玲等有無背信故意及有無為違背任務之行為等該當背信罪犯罪構成要件,仍存有合理之可疑,均已如前揭說明,本案依檢察官所舉事證,尚無足使本院形成對被告林慶東及劉雅玲均確實犯背信罪之心證。是以,公訴人所提證據資料,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而形成被告林慶東及劉雅玲均有罪之確信,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林慶東及劉雅玲犯罪,揆諸首揭法條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林慶東及劉雅玲均無罪之諭知。 八、末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定有明文。本條規定是指已起訴的部分及未起訴的部分,均應構成犯罪,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而言。而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的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又單一案件的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否則應受免訴的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211 號裁判意旨可供參照。又如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經法院審理結果應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的判決,即與未經起訴的其他事實,根本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犯罪事實一部與全部關係可言,即無一部起訴其效力及於全部規定的適用,依刑事訴訟法第268 條的規定,法院自不得就未經起訴的其他事實併予裁判,亦有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3008號、101 年度臺上字第5295號、100 年度臺上字第601 號、99年度臺上字第5998號、98年度臺上字第2077號、97年度臺非字第96號、86年度臺非字第222 號、77年度臺上字第255 號判決同此意旨。經查被告林慶東及劉雅玲被訴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事實,均不能證明被告林慶東及劉雅玲犯罪,應依法為被告林慶東及劉雅玲均無罪之諭知,業如前述,則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所陳稱被告林慶東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號所示部分尚另涉刑法第318 條之2 、第317 條之利用電腦洩漏業務上持有工商秘密部分;被告林慶東及劉雅玲就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號所示部分,尚共同另涉刑法第318 條之2 、第317 條之利用電腦洩漏業務上持有工商秘密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部分,即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揆諸前揭說明,自非起訴效力所及,法院無從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李艷蓉 附表一: ┌──┬──────┬─────┬─────────────────┐ │編號│時 間│收 件 人│電 子 郵 件 內 容 及 附 件│ ├──┼──────┼─────┼─────────────────┤ │1 │101 年9 月4 │帳號「DNS-│1.告知「DNS-Jeff」有關Lifter-ABA40│ │ │日23時1 分許│Jeff」之電│ 7DD 清洗之工作進度。 │ │ │ │子郵件信箱│2.附件為Lifter-ABA40700 進度報告.p│ │ │ │ │ pt。 │ ├──┼──────┼─────┼─────────────────┤ │2 │101 年9 月5 │同上 │1.告知「DNS-Jeff」有關寬紘公司員工│ │ │日7 時29分許│ │ Simon 欲離職之處理情形。 │ │ │ │ │2.附件為Shutter 人員配置-0901.xls │ │ │ │ │ 。 │ ├──┼──────┼─────┼─────────────────┤ │3 │101 年9 月12│帳號「KHT-│1.將致佳公司與聯電公司之議價資料轉│ │ │日17時40分許│Tony」之電│ 寄至該信箱。 │ │ │ │子郵件信箱│2.附件為UMC 2012ETI 報價00000000(│ │ │ │ │ SCCM+ 其他)xls 。 │ ├──┼──────┼─────┼─────────────────┤ │4 │101 年9 月12│同上 │1.將致佳公司承攬迪恩仕公司業務之QZ│ │ │日17時50分許│ │ 蝕刻現象照片、資料檔案轉寄至該信│ │ │ │ │ 箱。 │ │ │ │ │2.附件為DNS QZ蝕刻現象.xls。 │ ├──┼──────┼─────┼─────────────────┤ │5 │101 年9 月12│同上 │1.將致佳公司有關AMAT Throttle Valu│ │ │日17時57分許│ │ e 原廠序號資料轉寄至該信箱。 │ │ │ │ │2.附件為Throttle Value序號.xls 、i│ │ │ │ │ mage001.png、image002.png。 │ ├──┼──────┼─────┼─────────────────┤ │6 │101 年9 月12│同上 │1.將致佳公司有關AL抑制劑、鹼咬測試│ │ │日17時58分許│ │ 資料轉寄至該信箱。 │ │ │ │ │2.附件為AL抑制劑、鹼咬測試.xls │ └──┴──────┴─────┴─────────────────┘ 附表二: ┌──┬──────┬─────┬─────────────────┐ │編號│時 間│收 件 人│電 子 郵 件 內 容 及 附 件│ ├──┼──────┼─────┼─────────────────┤ │1 │101 年9 月24│tony@hung│1.將致佳公司電漿熔射之工件在TSMC上│ │ │日22時8 分許│han .com. │ 機後之現象寄發至該信箱。 │ │ │ │tw │2.附件為pic14122.jpg、pic06145.jpg│ │ │ │ │ 。 │ ├──┼──────┼─────┼─────────────────┤ │2 │101 年10月2 │tiffany@h│1.將致佳公司技術人員用以製作工件以│ │ │日16時16分許│unghan .c │ 提供客戶而繪製的工件圖面後轉寄至│ │ │ │om .tw │ 該信箱。 │ │ │ │ │2.附件為T6-CVD披薩圖檔.pdf。 │ ├──┼──────┼─────┼─────────────────┤ │3 │101 年11月6 │tony@hung│1.將致佳公司對台積電公司之設備維護│ │ │日10時57分許│han .com. │ 資料寄發至該信箱。 │ │ │ │tw │2.附件為新資料夾.rar。 │ ├──┼──────┼─────┼─────────────────┤ │4 │101 年11月6 │同上 │1.將致佳公司之客戶名稱、客戶產別、│ │ │日11時31分許│ │ 清洗機臺名稱等資料寄發至該信箱。│ │ │ │ │2.附件為桌面.rar。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