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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15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孫新葉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
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100年度訴字第94號刑事確定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002、9003、
9004、9005、9605、9606、9607號、100年度偵字第2909、2910
、2911、2912、291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孫新葉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94號毒品案件確定判決未上訴部分判處其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應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此雖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所稱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判決參照),則聲請人本件之實際不法所得金額總計應為新臺幣(下同)19萬2,000元,非上開本院原審判決所載之販賣交易金額26萬4,000元,此部分乃原審判決確定部分認定追徵之金額為交易價格,而非聲請人販賣之實際所得,顯然有誤,爰依法聲請對原確定判決未上訴部分之犯罪所得宣告予以再審云云。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業經本院於100年6月30日以100年度訴字第9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十八至二十二所示主文罪名及宣告刑,經檢察官就附表一編號四、九、十、
十一、十九、二十二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11月2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663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主文罪名及宣告刑,並於100年11月25日確定,而本院原審未經上訴部分則於100年7月25日確定等節,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然觀之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其係主張引用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項或第421條之何項理由,做為聲請再審之依據;且依其所述事證內容,均係指摘原確定判決採證及適用法律是否違背法令,核均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或第421條所示得據為聲請再審之要件不合。又沒收為從刑,本件宣告沒收等情,乃本院確定判決法院綜合蒐集調查所得而為之認定,事屬法院之職權,聲請人就法院職權認定,予以指摘,顯非屬所謂之新證據,自非適法之再審理由,況再審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本院確定判決法院關於沒收之諭知,係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被告交易之價格及實際所得,再審聲請人以本院確定判決認定其犯罪所得之財物,並非以其實際所得者為限,乃以其販賣之交易價格為認定云云,以此聲請再審,亦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本件尚難認為有聲請再審之原因,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本院100年度訴字第94號判決附表壹) ┌──┬─────┬────┬──────────┬──────┐ │編號│ 時間 │ 地點 │方法及交易之數量、價│ 主文罪名 │ │ │ │ │格(新臺幣) │ 及宣告刑 │ ├──┼─────┼────┼──────────┼──────┤ │ 一 │98年9月18 │易臺君位│易臺君以其使用之門號│孫新葉販賣第│ │ │日凌晨2、3│於新北市│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二級毒品,累│ │ │時許 │永和區永│與孫新葉持用之門號09│犯,處有期徒│ │ │ │和路1段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刑叁年拾月。│ │ │ │49巷2號 │絡後,由孫新葉以20,0│扣案之LG廠牌│ │ │ │住處附近│00元之代價,將10公克│行動電話壹支│ │ │ │之停車場│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不含其中之│ │ │ │ │交付予易臺君。(易臺│SIM卡)、夾 │ │ │ │ │君當場交付5,000元, │鏈袋壹包,沒│ │ │ │ │尚欠15,000元) │收之。未扣案│ │ │ │ │ │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財物│ │ │ │ │ │新臺幣貳萬元│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 ├──┼─────┼────┼──────────┼──────┤ │ 二 │99年9月27 │孫新葉之│易臺君以其使用之門號│孫新葉販賣第│ │ │日晚上10時│友人黃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二級毒品,累│ │ │許 │芳位於新│與孫新葉持用之門號09│犯,處有期徒│ │ │ │北市土城│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刑叁年拾月。│ │ │ │區中央路│絡後,由孫新葉以20,0│扣案之LG廠牌│ │ │ │3段71號2│00元之代價,將10公克│行動電話壹支│ │ │ │樓住處 │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不含其中之│ │ │ │ │交付予易臺君。(易臺│SIM卡)、夾 │ │ │ │ │君賒欠20,000元) │鏈袋壹包,沒│ │ │ │ │ │收之。未扣案│ │ │ │ │ │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財物│ │ │ │ │ │新臺幣貳萬元│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 ├──┼─────┼────┼──────────┼──────┤ │ 三 │99年9月30 │孫新葉之│易臺君以其使用之門號│孫新葉販賣第│ │ │日凌晨2、3│友人黃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二級毒品,累│ │ │時許 │芳位於新│與孫新葉持用之門號09│犯,處有期徒│ │ │ │北市土城│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刑叁年拾月。│ │ │ │區中央路│絡後,由孫新葉以21,0│扣案之LG廠牌│ │ │ │3段71號2│00元之代價,將10公克│行動電話壹支│ │ │ │樓住處 │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不含其中之│ │ │ │ │交付予易臺君。(易臺│SIM卡)、夾 │ │ │ │ │君先於99年9月29日匯 │鏈袋壹包,沒│ │ │ │ │款11,000元至孫新葉之│收之。未扣案│ │ │ │ │子孫至孝所開立西門郵│之販賣第二級│ │ │ │ │局第000000-0號帳戶內│毒品所得財物│ │ │ │ │,再於99年9月30日凌 │新臺幣貳萬壹│ │ │ │ │晨2、3時許,俟孫新葉│仟元沒收,如│ │ │ │ │交付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全部或一部不│ │ │ │ │命時,給付孫新葉10,0│能沒收時,以│ │ │ │ │00元)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四 │99年9月30 │台灣高鐵│易臺君以其使用之門號│孫新葉共同販│ │ │日晚上11時│新竹站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二級毒品│ │ │8分許 │口前方 │與孫新葉持用之門號09│,累犯,處有│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期徒刑柒年陸│ │ │ │ │絡欲以15,000元之代價│月。扣案之LG│ │ │ │ │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廠牌行動電話│ │ │ │ │命10公克,孫新葉再以│、NOKIA廠牌 │ │ │ │ │前揭行動電話撥打陳彥│行動電話各壹│ │ │ │ │菱使用之門號00000000│支(均不含其│ │ │ │ │66號行動電話,由陳彥│中之SIM卡) │ │ │ │ │菱駕駛車號0000-00號 │、夾鏈袋壹包│ │ │ │ │自小客車前往上開地點│,沒收之。未│ │ │ │ │,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扣案之販賣第│ │ │ │ │命10公克交付予易臺君│二級毒品所得│ │ │ │ │。(易臺君於同日匯款│財物新臺幣壹│ │ │ │ │5,000元至孫新葉之子 │萬伍仟元應與│ │ │ │ │孫至孝所開立西門郵局│陳彥菱連帶沒│ │ │ │ │第000000-0號帳戶內,│收,如全部或│ │ │ │ │尚欠10,000元) │一部不能沒收│ │ │ │ │ │時,以其等財│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五 │99年10月7 │易臺君位│易臺君以其使用之門號│孫新葉販賣第│ │ │日凌晨3時 │於新北市│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二級毒品,累│ │ │許 │永和區永│與孫新葉持用之門號09│犯,處有期徒│ │ │ │和路1段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刑叁年拾月。│ │ │ │49巷2號 │絡後,由孫新葉以15,0│扣案之LG廠牌│ │ │ │3樓之住 │00元之代價,將8公克 │行動電話壹支│ │ │ │處 │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夾鏈袋壹包│ │ │ │ │交付予易臺君。(易臺│,沒收之。未│ │ │ │ │君前於附表壹編號一、│扣案之販賣第│ │ │ │ │二所積欠購買毒品安非│二級毒品所得│ │ │ │ │他命之款項計35,000元│財物新臺幣壹│ │ │ │ │,先行償還5,000元, │萬伍仟元沒收│ │ │ │ │該次購買毒品之價金尚│,如全部或一│ │ │ │ │未給付) │部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償之。 │ ├──┼─────┼────┼──────────┼──────┤ │ 六 │99年10月14│易臺君位│易臺君以其使用之門號│孫新葉販賣第│ │ │日凌晨1、2│於新北市│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二級毒品,累│ │ │時許 │永和區永│與孫新葉持用之門號09│犯,處有期徒│ │ │ │和路1段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刑叁年拾月。│ │ │ │49巷2號 │絡後,由孫新葉以20,0│扣案之LG廠牌│ │ │ │3樓之住 │00元之代價,將10公克│行動電話壹支│ │ │ │處 │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夾鏈袋壹包│ │ │ │ │交付予易臺君。(易臺│,沒收之。未│ │ │ │ │君分別於99年10月12日│扣案之販賣第│ │ │ │ │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 │二級毒品所得│ │ │ │ │5,000元及99年10月13 │財物新臺幣貳│ │ │ │ │日匯款10,000元至孫新│萬元沒收,如│ │ │ │ │葉之子孫至孝所開立西│全部或一部不│ │ │ │ │門郵局第000000-0號帳│能沒收時,以│ │ │ │ │戶內,再於99年10月14│其財產抵償之│ │ │ │ │日凌晨1、2時許,俟孫│。 │ │ │ │ │新葉交付第二級毒品安│ │ │ │ │ │非他命時,給付孫新葉│ │ │ │ │ │5,000元) │ │ ├──┼─────┼────┼──────────┼──────┤ │ 七 │99年10月19│易臺君位│易臺君以其使用之門號│孫新葉販賣第│ │ │日凌晨1、2│於新北市│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二級毒品,累│ │ │時許 │永和區永│與孫新葉持用之門號09│犯,處有期徒│ │ │ │和路1段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刑叁年拾月。│ │ │ │49巷2號 │絡後,由孫新葉以20,0│扣案之LG廠牌│ │ │ │住處附近│00元之代價,將10公克│行動電話壹支│ │ │ │之停車場│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夾鏈袋壹包│ │ │ │ │交付予易臺君。(易臺│,沒收之。未│ │ │ │ │君於99年10月18日匯款│扣案之販賣第│ │ │ │ │15,000元至孫新葉之子│二級毒品所得│ │ │ │ │孫至孝所開立西門郵局│財物新臺幣貳│ │ │ │ │第000000-0號帳戶內,│萬元沒收,如│ │ │ │ │尚欠5,000元) │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八 │99年11月2 │孫新葉之│易臺君以其使用之門號│孫新葉販賣第│ │ │日凌晨0時 │友人黃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二級毒品,累│ │ │許 │芳位於新│與孫新葉持用之門號09│犯,處有期徒│ │ │ │北市土城│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刑叁年拾月。│ │ │ │區中央路│絡後,由孫新葉以15,0│扣案之LG廠牌│ │ │ │3段71號2│00元之代價,將10公克│行動電話壹支│ │ │ │樓住處外│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夾鏈袋壹包│ │ │ │ │交付予易臺君。(易臺│,沒收之。未│ │ │ │ │君已先行匯款15,000元│扣案之販賣第│ │ │ │ │予孫新葉) │二級毒品所得│ │ │ │ │ │財物新臺幣壹│ │ │ │ │ │萬伍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償之。 │ ├──┼─────┼────┼──────────┼──────┤ │ 九 │99年10月8 │孫新葉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孫新葉共同販│ │ │日凌晨1時1│於新竹市│綽號「展仔」之成年男│賣第二級毒品│ │ │7分許 │崧嶺路55│子,與孫新葉談妥欲購│,累犯,處有│ │ │ │巷33號之│買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期徒刑柒年肆│ │ │ │住處 │命數量、價格後,由孫│月。扣案之LG│ │ │ │ │新葉以其使用之門號09│廠牌行動電話│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NOKIA廠牌 │ │ │ │ │打陳彥菱使用之門號09│行動電話各壹│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支(均不含其│ │ │ │ │由陳彥菱將第二級毒品│中之SIM卡) │ │ │ │ │安非他命4小包(1小包│、夾鏈袋壹包│ │ │ │ │約1公克,合計4公克)│,沒收之。未│ │ │ │ │交予「展仔」,並收取│扣案之販賣第│ │ │ │ │5,000元。 │二級毒品所得│ │ │ │ │ │財物新臺幣伍│ │ │ │ │ │仟元應與陳彥│ │ │ │ │ │菱連帶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等財產連│ │ │ │ │ │帶抵償之。 │ ├──┼─────┼────┼──────────┼──────┤ │ 十 │99年10月8 │孫新葉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孫新葉共同販│ │ │日凌晨1時3│於新竹市│綽號「展仔」之成年男│賣第二級毒品│ │ │0分許 │崧嶺路55│子,與孫新葉談妥欲購│,累犯,處有│ │ │ │巷33號之│買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期徒刑柒年肆│ │ │ │住處 │命數量、價格後,由孫│月。扣案之LG│ │ │ │ │新葉以其使用之門號09│廠牌行動電話│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NOKIA廠牌 │ │ │ │ │打陳彥菱使用之門號09│行動電話各壹│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支(均不含其│ │ │ │ │由陳彥菱將第二級毒品│中之SIM卡) │ │ │ │ │安非他命4小包(1小包│、夾鏈袋壹包│ │ │ │ │約1公克,合計4公克)│,沒收之。未│ │ │ │ │交予「展仔」,並收取│扣案之販賣第│ │ │ │ │5,000元。 │二級毒品所得│ │ │ │ │ │財物新臺幣伍│ │ │ │ │ │仟元應與陳彥│ │ │ │ │ │菱連帶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等財產連│ │ │ │ │ │帶抵償之。 │ ├──┼─────┼────┼──────────┼──────┤ │十一│99年10月8 │孫新葉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孫新葉共同販│ │ │日凌晨2時1│於新竹市│綽號「展仔」之成年男│賣第二級毒品│ │ │0分許 │崧嶺路55│子,與孫新葉談妥欲購│,累犯,處有│ │ │ │巷33號之│買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期徒刑柒年肆│ │ │ │住處 │命數量、價格後,由孫│月。扣案之LG│ │ │ │ │新葉以其使用之門號09│廠牌行動電話│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NOKIA廠牌 │ │ │ │ │打陳彥菱使用之門號09│行動電話各壹│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支(均不含其│ │ │ │ │由陳彥菱將第二級毒品│中之SIM卡) │ │ │ │ │安非他命4小包(1小包│、夾鏈袋壹包│ │ │ │ │約1公克,合計4公克)│,沒收之。未│ │ │ │ │交予「展仔」,並收取│扣案之販賣第│ │ │ │ │5,000元。 │二級毒品所得│ │ │ │ │ │財物新臺幣伍│ │ │ │ │ │仟元應與陳彥│ │ │ │ │ │菱連帶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等財產連│ │ │ │ │ │帶抵償之。 │ ├──┼─────┼────┼──────────┼──────┤ │十二│99年9月間 │孫新葉位│郭任程至孫新葉前揭住│孫新葉明知為│ │ │某日 │於新竹市│處清償借款,孫新葉將│禁藥而轉讓,│ │ │ │崧嶺路55│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約│累犯,處有期│ │ │ │巷33號之│1次使用量之禁藥安非 │徒刑柒月。 │ │ │ │住處 │他命無償轉讓交付予郭│ │ │ │ │ │任程。 │ │ ├──┼─────┼────┼──────────┼──────┤ │十三│99年10月9 │孫新葉位│郭任程至孫新葉前揭住│孫新葉明知為│ │ │日晚上某時│於新竹市│處清償借款,孫新葉將│禁藥而轉讓,│ │ │許 │崧嶺路55│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約│累犯,處有期│ │ │ │巷33號之│1次使用量之禁藥安非 │徒刑柒月。 │ │ │ │住處 │他命無償轉讓交付予郭│ │ │ │ │ │任程。 │ │ ├──┼─────┼────┼──────────┼──────┤ │十四│99年11月22│孫新葉位│郭任程至孫新葉前揭住│孫新葉明知為│ │ │日晚上9時 │於新竹市│處清償借款,孫新葉將│禁藥而轉讓,│ │ │許 │崧嶺路55│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約│累犯,處有期│ │ │ │巷33號之│1次使用量之禁藥安非 │徒刑柒月。 │ │ │ │住處 │他命無償轉讓交付予郭│ │ │ │ │ │任程。 │ │ ├──┼─────┼────┼──────────┼──────┤ │十五│99年10月初│新竹市崧│孫新葉將1包(重約0.5│孫新葉明知為│ │ │某日 │嶺路路邊│公克)之禁藥安非他命│禁藥而轉讓,│ │ │ │ │無償轉讓交付予林清基│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捌月。 │ ├──┼─────┼────┼──────────┼──────┤ │十六│99年10月中│新竹市崧│孫新葉將1包(重約0.5│孫新葉明知為│ │ │旬某日(起│嶺路新竹│公克)之禁藥安非他命│禁藥而轉讓,│ │ │訴書誤載為│市立殯儀│無償轉讓交付予林清基│累犯,處有期│ │ │10月初某日│館附近之│。 │徒刑捌月。 │ │ │,此部分業│圓環 │ │ │ │ │據公訴檢察│ │ │ │ │ │官於蒞庭時│ │ │ │ │ │當庭更正,│ │ │ │ │ │見本院卷一│ │ │ │ │ │第157頁) │ │ │ │ ├──┼─────┼────┼──────────┼──────┤ │十七│99年6月間 │孫新葉位│孫新葉將1公克之禁藥 │孫新葉明知為│ │ │某日 │於新竹市│安非他命無償轉讓交付│禁藥而轉讓,│ │ │ │崧嶺路55│予范慰治。 │累犯,處有期│ │ │ │巷33號之│ │徒刑玖月。 │ │ │ │住處 │ │ │ ├──┼─────┼────┼──────────┼──────┤ │十八│99年10月12│孫新葉位│范慰治以其使用之門號│孫新葉販賣第│ │ │日某時許 │於新竹市│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二級毒品,累│ │ │ │崧嶺路55│與孫新葉持用之門號09│犯,處有期徒│ │ │ │巷33號之│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刑叁年玖月。│ │ │ │住處 │絡後,由孫新葉以12,0│扣案之LG廠牌│ │ │ │ │00元之代價,將4公克 │行動電話壹支│ │ │ │ │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夾鏈袋壹包│ │ │ │ │交付予范慰治。(范慰│,沒收之。未│ │ │ │ │治賒欠12,000元) │扣案之販賣第│ │ │ │ │ │二級毒品所得│ │ │ │ │ │財物新臺幣壹│ │ │ │ │ │萬貳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償之。 │ ├──┼─────┼────┼──────────┼──────┤ │十九│99年10月12│孫新葉位│鄭桂松以其使用之門號│孫新葉販賣第│ │ │日上午8時 │於新竹市│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二級毒品,累│ │ │30分許 │崧嶺路55│聯絡孫新葉使用之門號│犯,處有期徒│ │ │ │巷33號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刑叁年玖月。│ │ │ │住處 │談妥欲以17,000元之代│扣案之LG廠牌│ │ │ │ │價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行動電話壹支│ │ │ │ │他命半兩(約17.5公克│、夾鏈袋壹包│ │ │ │ │),由孫新葉之子孫至│,沒收之。未│ │ │ │ │嚴交付第二級毒品安非│扣案之販賣第│ │ │ │ │他命1包(半兩,約17.│二級毒品所得│ │ │ │ │5公克)予鄭桂松(孫 │財物新臺幣壹│ │ │ │ │至嚴是否涉有販賣第二│萬柒仟元沒收│ │ │ │ │級毒品罪嫌,應由檢察│,如全部或一│ │ │ │ │官另行偵辦),嗣於同│部不能沒收時│ │ │ │ │日中午12時許,孫新葉│,以其財產抵│ │ │ │ │至鄭桂松位於新竹市延│償之。 │ │ │ │ │平路1段12號居所向鄭 │ │ │ │ │ │桂松收取17,000元。 │ │ ├──┼─────┼────┼──────────┼──────┤ │二十│99年11月2 │鄭桂松位│孫新葉以門號00000000│孫新葉販賣第│ │ │日下午6、7│於新竹市│40號行動電話聯絡被告│二級毒品,累│ │ │時許 │延平路1 │林献堂將原寄放在被告│犯,處有期徒│ │ │ │段12號之│林献堂居所之第二級毒│刑叁年拾月。│ │ │ │居所 │品安非他命約2兩攜帶 │扣案之LG廠牌│ │ │ │ │至新竹市北大路郵局交│行動電話壹支│ │ │ │ │予被告孫新葉(尚無證│、夾鏈袋壹包│ │ │ │ │據證明被告林献堂涉有│,沒收之。未│ │ │ │ │此部分之販賣第二級毒│扣案之販賣第│ │ │ │ │品罪嫌),孫新葉再將│二級毒品所得│ │ │ │ │其中1包(半兩重,約 │財物新臺幣壹│ │ │ │ │17.5公克)之第二級毒│萬柒仟元沒收│ │ │ │ │品安非他命交付予鄭桂│,如全部或一│ │ │ │ │松並收取17,000元。(│部不能沒收時│ │ │ │ │起訴書誤載為10,000元│,以其財產抵│ │ │ │ │,此部分業據公訴檢察│償之。 │ │ │ │ │官於蒞庭時當庭更正,│ │ │ │ │ │見本院卷一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二十│99年11月6 │鄭桂松位│孫新葉將1包(半兩重 │孫新葉販賣第│ │一 │日中午12時│於新竹市│,約17.5公克)之第二│二級毒品,累│ │ │許 │延平路1 │級毒品安非他命交付予│犯,處有期徒│ │ │ │段12號之│鄭桂松並收取17,000元│刑叁年拾月。│ │ │ │居所 │。 │扣案之LG廠牌│ │ │ │ │ │行動電話壹支│ │ │ │ │ │、夾鏈袋壹包│ │ │ │ │ │,沒收之。未│ │ │ │ │ │扣案之販賣第│ │ │ │ │ │二級毒品所得│ │ │ │ │ │財物新臺幣壹│ │ │ │ │ │萬柒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償之。 │ ├──┼─────┼────┼──────────┼──────┤ │二十│99年11月7 │鄭桂松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孫新葉共同販│ │二 │日下午7時 │於新竹市│綽號「珠寶」之成年男│賣第二級毒品│ │ │30分許 │延平路1 │子,以其使用之門號09│,累犯,處有│ │ │ │段12號之│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期徒刑肆年。│ │ │ │居所 │孫新葉持用之門號0972│扣案之第二級│ │ │ │ │499040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甲基安非│ │ │ │ │欲以40,000元之代價購│他命陸包(驗│ │ │ │ │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餘後合計淨重│ │ │ │ │1兩(約37.5公克), │伍肆點肆公克│ │ │ │ │孫新葉再以前揭行動電│),沒收銷燬│ │ │ │ │話撥打鄭桂松使用之門│之。扣案之LG│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廠牌行動電話│ │ │ │ │話,由鄭桂松將第二級│、CTELLPHONE│ │ │ │ │毒品安非他命2包(重 │廠牌行動電話│ │ │ │ │約1兩即37.5公克)交 │各壹支(均不│ │ │ │ │予「珠寶」,「珠寶」│含其中之SIM │ │ │ │ │並於翌日(即99年11月│卡)、夾鏈袋│ │ │ │ │8日)某時許,在鄭桂 │壹包,沒收之│ │ │ │ │松前揭居所,將40,000│。未扣案之販│ │ │ │ │元交予孫新葉。 │賣第二級毒品│ │ │ │ │ │所得財物新臺│ │ │ │ │ │幣肆萬元應與│ │ │ │ │ │鄭桂松連帶沒│ │ │ │ │ │收,如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 │ │ │ │ │時,以其等財│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附表二: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663號判決附表壹) ┌──┬─────┬────┬──────────┬──────┐ │編號│ 時間 │ 地點 │方法及交易之數量、價│ 主文罪名 │ │ │ │ │格(新台幣) │ 及宣告刑 │ ├──┼─────┼────┼──────────┼──────┤ │ 1 │99年9月30 │台灣高鐵│易臺君以其使用之門號│孫新葉共同販│ │(原│日晚上11時│新竹站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二級毒品│ │判決│8分許 │口前方 │,與孫新葉持用之門號│,累犯,處有│ │附表│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期徒刑參年捌│ │壹編│ │ │聯絡,欲以15,000元之│月。扣案之LG│ │號四│ │ │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安│廠牌行動電話│ │) │ │ │非他命10公克,孫新葉│、NOKIA 廠牌│ │ │ │ │再以前揭行動電話撥打│行動電話各壹│ │ │ │ │陳彥菱使用之門號 │支(均不含其│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中之SIM 卡)│ │ │ │ │,由陳彥菱駕駛車號 │,沒收之。未│ │ │ │ │9827-RV 號自小客車前│扣案之販賣第│ │ │ │ │往上開地點,將第二級│二級毒品所得│ │ │ │ │毒品安非他命10公克交│新臺幣伍仟元│ │ │ │ │付予易臺君。(易臺君│應與陳彥菱連│ │ │ │ │於同日匯款5,000 元至│帶沒收,如全│ │ │ │ │孫新葉之子孫至孝所開│部或一部不能│ │ │ │ │立西門郵局第000000-0│沒收時,以其│ │ │ │ │號帳戶內,尚欠10,000│等財產連帶抵│ │ │ │ │元)。 │償之。 │ ├──┼─────┼────┼──────────┼──────┤ │ 2 │99年10月8 │孫新葉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孫新葉共同販│ │(原│日凌晨1時1│於新竹市│號「展仔」之成年男子│賣第二級毒品│ │判決│7分許 │崧嶺路55│,與孫新葉談妥欲購買│,累犯,處有│ │附表│ │巷33號之│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期徒刑參年捌│ │壹編│ │住處 │數量、價格後,由孫新│月。扣案之LG│ │號九│ │ │葉以其使用之門號09 │廠牌行動電話│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NOKIA 廠牌│ │ │ │ │打陳彥菱使用之門號09│行動電話各壹│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支(均不含其│ │ │ │ │由陳彥菱將第二級毒品│中之SIM 卡)│ │ │ │ │安非他命4 小包(1 小│,沒收之。未│ │ │ │ │包約1 公克,合計4 公│扣案之販賣第│ │ │ │ │克)交予「展仔」,並│二級毒品所得│ │ │ │ │收取5,000 元。 │新臺幣伍仟元│ │ │ │ │ │應與陳彥菱連│ │ │ │ │ │帶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時,以其│ │ │ │ │ │等財產連帶抵│ │ │ │ │ │償之。 │ ├──┼─────┼────┼──────────┼──────┤ │ 3 │99年10月8 │孫新葉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孫新葉共同販│ │(原│日凌晨1時3│於新竹市│號「展仔」之成年男子│賣第二級毒品│ │判決│0分許 │崧嶺路55│,與孫新葉談妥欲購買│,累犯,處有│ │附表│ │巷33號之│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期徒刑參年捌│ │壹編│ │住處 │數量、價格後,由孫新│月。扣案之LG│ │號十│ │ │葉以其使用之門號09 │廠牌行動電話│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NOKIA 廠牌│ │ │ │ │打陳彥菱使用之門號09│行動電話各壹│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支(均不含其│ │ │ │ │由陳彥菱將第二級毒品│中之SIM 卡)│ │ │ │ │安非他命4 小包(1 小│,沒收之。未│ │ │ │ │包約1 公克,合計4 公│扣案之販賣第│ │ │ │ │克)交予「展仔」,並│二級毒品所得│ │ │ │ │收取5,000元。 │新臺幣伍仟元│ │ │ │ │ │應與陳彥菱連│ │ │ │ │ │帶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時,以其│ │ │ │ │ │等財產連帶抵│ │ │ │ │ │償之。 │ ├──┼─────┼────┼──────────┼──────┤ │ 4(│99年10月8 │孫新葉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孫新葉共同販│ │原判│日凌晨2時1│於新竹市│號「展仔」之成年男子│賣第二級毒品│ │決附│0分許 │崧嶺路55│,與孫新葉談妥欲購買│,累犯,處有│ │表壹│ │巷33號之│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期徒刑參年捌│ │編號│ │住處 │數量、價格後,由孫新│月。扣案之LG│ │十一│ │ │葉以其使用之門號09 │廠牌行動電話│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NOKIA 廠牌│ │ │ │ │打陳彥菱使用之門號09│行動電話各壹│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支(均不含其│ │ │ │ │由陳彥菱將第二級毒品│中之SIM 卡)│ │ │ │ │安非他命4 小包(1 小│,沒收之。未│ │ │ │ │包約1 公克,合計4 公│扣案之販賣第│ │ │ │ │克)交予「展仔」,並│二級毒品所得│ │ │ │ │收取5,000 元。 │新臺幣伍仟元│ │ │ │ │ │應與陳彥菱連│ │ │ │ │ │帶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時,以其│ │ │ │ │ │等財產連帶抵│ │ │ │ │ │償之。 │ ├──┼─────┼────┼──────────┼──────┤ │ 5(│99年10月12│孫新葉位│鄭桂松以其使用之門號│孫新葉販賣第│ │原判│日上午8時 │於新竹市│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二級毒品,累│ │決附│30分許 │崧嶺路55│,聯絡孫新葉使用之門│犯,處有期徒│ │表壹│ │巷33號之│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刑叁年玖月。│ │編號│ │住處 │話,談妥欲以17,000元│扣案之LG廠牌│ │十九│ │ │之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行動電話壹支│ │) │ │ │安非他命半兩(約17.5│(不含其中 │ │ │ │ │公克),由不知情之孫│SIM 卡),沒│ │ │ │ │新葉兒子孫至嚴交付第│收之。未扣案│ │ │ │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之販賣第二級│ │ │ │ │(半兩,約17. 5 公克│毒品所得新臺│ │ │ │ │)予鄭桂松,嗣於同日│幣壹萬柒仟元│ │ │ │ │中午12時許,孫新葉至│沒收,如全部│ │ │ │ │鄭桂松新竹市延平路1 │或一部不能沒│ │ │ │ │段12號居所向鄭桂松收│收時,以其財│ │ │ │ │取17,000元。 │產抵償之。 │ ├──┼─────┼────┼──────────┼──────┤ │ 6(│99年11月7 │鄭桂松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孫新葉共同販│ │原判│日下午7時 │於新竹市│號「珠寶」之成年男子│賣第二級毒品│ │決附│30分許 │延平路1 │,以其使用之門號09 │,累犯,處有│ │表壹│ │段12號之│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期徒刑肆年。│ │編號│ │居所 │孫新葉持用之門號0972│扣案之第二級│ │二十│ │ │499040號行動電話,聯│毒品甲基安非│ │二)│ │ │絡欲以40,000元之代價│他命陸包(驗│ │ │ │ │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餘合計淨重伍│ │ │ │ │命1 兩(約37.5公克)│拾肆點肆公克│ │ │ │ │,孫新葉再以前揭行動│),沒收銷燬│ │ │ │ │電話撥打鄭桂松使用之│之。扣案之LG│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廠牌行動電話│ │ │ │ │電話,由鄭桂松將第二│、CTELLPHONE│ │ │ │ │級毒品安非他命2 包(│廠牌行動電話│ │ │ │ │重約1 兩即37.5公克)│各壹支(均不│ │ │ │ │交予「珠寶」,「珠寶│含其中之SIM │ │ │ │ │」並於翌日(即99年11│卡)、夾鏈袋│ │ │ │ │月8 日),在鄭桂松前│壹包,沒收之│ │ │ │ │揭居所,將40,000 元 │。未扣案之販│ │ │ │ │交予孫新葉。 │賣第二級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肆│ │ │ │ │ │萬元應與鄭桂│ │ │ │ │ │松連帶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等財產連│ │ │ │ │ │帶抵償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