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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6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黃美盈王子謙蔡玉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自字第6號

自訴人
序茂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秀琴
被告
新苗汽車公司
代表人
張捷煌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如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民國92年9月1日所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329條第2項已明確規定在案。

二、經查,自訴人序茂科技有限公司於104 年9 月11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依上開法條規定,其程式自有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如逾期仍未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到場,將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蔡玉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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