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0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沼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420 號)及移送併辦(104 年度偵字第1459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彭沼淇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彭沼淇與黃清正(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 號判決確定)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5年3 月至6 月間,由黃清正擔任育創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竹縣竹北市○○路000 巷0 弄00號1 樓,以下簡稱育創公司)實際負責人,黃清正則將育創公司空白發票交付彭沼淇,彭沼淇、黃清正明知育創公司與附表一編號2 至7 所示之景豐軒實業有限公司、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訟雅有限公司、稻葉有限公司、呂氏國際廣告有限公司、楗芃有限公司、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瑞富綜合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間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竟自95年3 月至6 月間,連續取得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瑞富綜合有限公司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15紙,總計金額新臺幣(下同)5,620,615 元,作為進項憑證而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申報稅額,以扣抵當期銷項稅額,由彭沼淇於同一期間,連續虛偽開立育創公司總計金額5,432,007 元之統一發票紙予附表一編號2 至7 所示之景豐軒實業有限公司等7 家營業人,以供附表一編號2 至7 所示之景豐軒實業有限公司等7 家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稅額,而幫助附表一編號2 至7 所示之景豐軒實業有限公司等7 家營業人逃漏稅額271,600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彭沼淇分別與黃清正、何鑛川(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 號判決確定)另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聯絡,於95年7 月間由黃清正擔任育創公司實際負責人,黃清正則將育創公司空白發票交付彭沼淇,彭沼淇、黃清正明知育創公司與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富陞照明企業有限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竟自95年3 月至6 月間,取得附表二瑞富綜合有限公司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15紙,總計金額5,620,615 元,作為進項憑證而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申報稅額,以扣抵當期銷項稅額,由彭沼淇於95年7 月虛偽開立育創公司金額30,000元之統一發票紙予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富陞照明企業有限公司,以供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富陞照明企業有限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申報稅額,而幫助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富陞照明企業有限公司逃漏稅額1,500 元;自95年10月至96年2 月間,由何鑛川擔任育創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彭沼淇、何鑛川明知育創公司與附表三編號1 至29所示之瑢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附表四編號1 至7 所示之燿能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間,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而於95年10月至96年2 月間,接續取得附表四編號1 至7 所示之燿能股份有限公司等7 家營業人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25紙,總計金額155,541,955 元,作為進項憑證而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申報稅額,以扣抵當期銷項稅額,由彭沼淇於同一期間,接續虛偽開立育創公司總計金額89,997,358元之統一發票予附表三編號1 至29所示之瑢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9家營業人,以供附表三編號1 至29所示之瑢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9家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稅額,而幫助附表三編號1 至29所示之瑢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稅額共4,499,631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三、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彭沼淇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 年以上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關於發票字軌號碼均誤載為PU0000000 ,又附表三編號10第3 、4 項逃漏稅額誤載為1 萬400 及6 萬700 及附表三編號16發票日期誤載為95年10月及95年12月,均應更正如本件附表三編號10及16所示。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業據被告彭沼淇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第47、54頁背面、56頁背面),核與證人黃清正、何鑛川、鄭玉珍、謝易男、徐文忠於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806 號他卷㈡第45至47、77至79、99至102 頁、15466 號偵卷㈡第9 至10頁、317 號偵卷第105 至106 頁),復有育創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負責人變更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95年11月20日北區國稅竹縣○○○0000000000號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育創公司登記案卷資料、育創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95年、96年申報書、95年3 月至96年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3 月5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 000000000B號函及所附隱山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刑案移送書、裁處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98年3 月10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8年3 月16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裁處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98年3 月10日中區國稅中市三字第0000000000A 號函及所附裁處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98年3 月6 日中區國稅大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裁處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98年3 月9 日中區國稅投縣○○○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裁處書、育創公司發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98年3 月9 日中區國稅埔里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營業稅違章( 406)、核定稅額繳款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98年3 月27日中區國稅彰縣○○○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裁罰書、育創公司統一發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法98年3 月9 日南區國稅新化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98年3 月9 日南區國稅東港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裁處書、育創公司統一發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法98年3 月17日北區國稅三重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法98年3 月6 日北區國稅新店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裁處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98年3 月11日北區國稅新莊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8年3 月11日北區國稅桃縣○○○0000000000號函、育創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瑋隆科技有限公司等營業人之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稽查報告、移送書、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所附永運企業有限公司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30名、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附卷可稽(見806 號他卷㈠第23至27、51、62至66、71至73、77至80、90至92、94至97、105 至108 、143 、145 至158 、161 至252 、285 至286 頁、卷號00000000影卷2 宗、317 號偵卷第12至49、53、56至57、61至65、70至102 頁、1968號他卷第2 至19、23至24、27、30至31、43、72、88至119 、123 頁),足認被告彭沼淇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彭沼淇所為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一)被告為犯罪事實一所載之行為後,前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乃係關於法律變更後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1.關於罰金刑: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法定罰金刑最低度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故修正前刑法規定罰金之最低數額為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後刑法規定罰金之最低數額提高為新臺幣1, 000元,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既較修正前提高,應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2.關於共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範圍有所減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則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且倘比較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方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 號、第1037號、1323號、第2566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與黃清正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屬共同正犯,對被告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 3.關於身分犯: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除做文字修正外,修正後之新法並規定得減輕其刑,本件被告與黃清正就犯罪事實一部分,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應以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4.關於累犯:修正後刑法第47條增訂第2 項「第98條第2 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本件被告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屬累犯,對被告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 5.關於連續犯:修正後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是刑法修正後,行為人之數行為犯同一罪名,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應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6.關於牽連犯:修正前刑法第55條有關「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之牽連犯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規定,自以修正前刑法論以牽連犯一罪,較修正後刑法一罪一罰以數罪論有利於被告。 7.關於定執行刑: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刑法修正前犯者,仍有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故本件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所犯之罪,係於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8.綜合上述刑法修正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本件關於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部分,除身分犯適用新法得減輕其刑外,其餘以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罰金刑由修正前之15萬元以下提高為修正後之60萬元以下,惟本件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犯行行為終了時點為95年6 月,自應直接適用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惟僅修正該法第43條第3 項,於本件適用之第43條第1 項部分並未修正,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附此敘明。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98年度台上字第3282號判決意旨參照)。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三、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與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黃清正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然其與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黃清正共同實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以共犯。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分別與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黃清正、何鑛川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然其與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黃清正、何鑛川共同實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以共犯。 四、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所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之行為,及多次提供不實發票予納稅義務人公司幫助逃漏營業稅,而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之行為,均時間密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斷。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載各期(共4 期)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及多次提供不實發票予納稅義務人公司幫助逃漏營業稅之行為,均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各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行為獨立性尚屬薄弱,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評價為接續犯,各論以一罪。被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斷。又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定有明文。由於營業稅為每2 月定期申報一次,自應以每2 個月成立接續1 罪,故被告於犯罪事實二之期間為95年7 月至96年2 月,應論以4 罪。 五、被告前於88年間因詐欺等案,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1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546 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於90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58至61頁背面),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 罪,均為累犯,犯罪事實一部分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之規定,犯罪事實二部分因經本院論以4 罪,其中95年7 月至8 月間及95年9 月至10月間所犯之2 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六、再按本屬連續犯之數行為,刑法修正施行後,已因法律修正而生阻斷連續犯之法律效果,要無連續犯可言,此部分原則上,應併合處罰,如認應合於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等實質上一罪關係者,自得改以一罪論處。是就數個犯罪行為本質上為連續犯,如該數個行為係跨越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後,則應就刑法修正施行前所論之罪與修正施行後所論之罪,數罪併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6年度第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又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部分之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該部分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若其中部分之一行為或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後者,該部分不能論以連續犯,是該部分既毋庸贅為新舊法比較,亦不能適用舊法論以連續犯,應分論併罰(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804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444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之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犯罪事實二之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4 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即分別與黃清正、何鑛川共謀將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對於填製會計憑證之正確性及國家稅捐稽徵機關核課應納稅捐金額之正確性均已造成損害,影響國家稅收,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衡酌其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土地仲介、家庭經濟狀況普通、尚有年邁父母及幼子賴其扶養等一切情狀(見本院訴字卷第57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中犯罪事實一部分,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95年7 月1 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 月4 日公布,並自96年7 月16日施行,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係於95年3 月至6 月間、95年7 月至96年2 月間所犯之,遍查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其行為期間終了已於96年4 月24日後,是核符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復無同條例第3 條、第5 條規定之不予減刑事由,自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及第9 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應於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暨定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於合併定執行刑時,如就易刑標準數判決有所不同時,依最高法院72年度第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應為受刑人之利益,而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本件被告所犯上開3 罪之易刑標準並不相同,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利益,而擇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為定應執行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47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47條、第55條、第56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犯罪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李艷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買受人名稱 │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逃漏稅額│ │ │ │(年. 月)│ │ (元) │ (元) │ ├──┼──────┼────┼──────┼─────┼────┤ │1 │富陞照明企業│95.7 │NU00000000 │3萬 │1500 │ │ │有限公司 │ │ │ │ │ ├──┼──────┼────┼──────┼─────┼────┤ │2 │景豐軒實業有│95.3 │LU00000000 │48萬7600 │2萬4380 │ │ │限公司 │ │ │ │ │ │ │ ├────┼──────┼─────┼────┤ │ │ │95.4 │LU00000000 │72萬9500 │3萬6475 │ │ │ ├────┼──────┼─────┼────┤ │ │ │95.4 │LU00000000 │48萬6700 │2萬4335 │ │ │ ├────┼──────┼─────┼────┤ │ │ │95.4 │LU00000000 │56萬6600 │2萬8330 │ │ │ ├────┼──────┼─────┼────┤ │ │ │95.4 │LU00000000 │65萬200 │3萬2510 │ │ │ ├────┼──────┼─────┼────┤ │ │ │95.4 │LU00000000 │48萬3200 │2萬4160 │ │ │ ├────┼──────┼─────┼────┤ │ │ │95.6 │MU00000000 │60萬2100 │3萬0105 │ │ │ ├────┼──────┼─────┼────┤ │ │ │ │ │小計400萬 │小計20萬│ │ │ │ │ │5900 │295 │ ├──┼──────┼────┼──────┼─────┼────┤ │3 │智慧家國際有│95.3 │LU00000000 │48萬 │2萬4000 │ │ │限公司 │ │ │ │ │ │ │ ├────┼──────┼─────┼────┤ │ │ │95.4 │LU00000000 │52萬 │2萬6000 │ │ │ ├────┼──────┼─────┼────┤ │ │ │ │ │小計100萬 │小計5萬 │ ├──┼──────┼────┼──────┼─────┼────┤ │4 │訟雅有限公司│95.3 │LU00000000 │3萬 │1500 │ ├──┼──────┼────┼──────┼─────┼────┤ │5 │稻葉有限公司│95.3 │LU00000000 │9780 │489 │ │ │ ├────┼──────┼─────┼────┤ │ │ │95.5 │MU00000000 │1萬800 │540 │ │ │ ├────┼──────┼─────┼────┤ │ │ │ │ │小計2萬580│小計1029│ ├──┼──────┼────┼──────┼─────┼────┤ │6 │呂氏國際廣告│95.3 │LU00000000 │4萬 │2000 │ │ │有限公司 │ │ │ │ │ ├──┼──────┼────┼──────┼─────┼────┤ │7 │楗芃有限公司│95.3 │LU00000000 │33萬5527 │1萬6776 │ ├──┼──────┼────┼──────┼─────┼────┤ │ │ │ │ │總計 │總計 │ │ │ │ │ │546萬2007 │27萬3100│ │ │ │ │ │(編號2 至│(編號2 │ │ │ │ │ │7 總計為54│至7 總計│ │ │ │ │ │3 萬2007)│為27萬16│ │ │ │ │ │ │00) │ └──┴──────┴────┴──────┴─────┴────┘ 附表二 ┌──┬──────┬────┬────┬─────┐ │編號│銷售人名稱 │發票日期│發票張數│發票總金額│ │ │ │(年.月) │ │ (元) │ ├──┼──────┼────┼────┼─────┤ │1 │瑞富綜合有限│95.4 │9 │439萬3595 │ │ │公司 │ │ │ │ │ │ ├────┼────┼─────┤ │ │ │95.6 │6 │122萬7020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562萬615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買受人名稱 │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逃漏稅額│ │ │ │(年. 月)│ │ (元) │ (元) │ ├──┼──────┼────┼──────┼─────┼────┤ │1 │瑢冠生技股份│95.12 │QU00000000 │69萬4000 │3萬47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95.12 │QU00000000 │64萬9000 │3萬2450 │ │ │ ├────┼──────┼─────┼────┤ │ │ │95.12 │QU00000000 │65萬7000 │3萬2850 │ │ │ ├────┼──────┼─────┼────┤ │ │ │ │ │小計200萬 │小計10萬│ ├──┼──────┼────┼──────┼─────┼────┤ │2 │普斯企業有限│95.12 │QU00000000 │111萬6000 │5萬5800 │ │ │公司 │ │ │ │ │ │ │ ├────┼──────┼─────┼────┤ │ │ │95.12 │QU00000000 │27萬3360 │1萬3668 │ │ │ ├────┼──────┼─────┼────┤ │ │ │95.12 │QU00000000 │52萬8400 │2萬6420 │ │ │ ├────┼──────┼─────┼────┤ │ │ │ │ │小計191萬 │小計9萬 │ │ │ │ │ │7760 │5888 │ ├──┼──────┼────┼──────┼─────┼────┤ │3 │廣地營造有限│95.11 │QU00000000 │200萬 │10萬 │ │ │公司 │ │ │ │ │ │ │ ├────┼──────┼─────┼────┤ │ │ │95.12 │QU00000000 │200萬 │10萬 │ │ │ ├────┼──────┼─────┼────┤ │ │ │95.12 │QU00000000 │200萬 │10萬 │ │ │ ├────┼──────┼─────┼────┤ │ │ │95.12 │QU00000000 │200萬 │10萬 │ │ │ ├────┼──────┼─────┼────┤ │ │ │95.12 │QU00000000 │200萬 │10萬 │ │ │ ├────┼──────┼─────┼────┤ │ │ │95.12 │QU00000000 │200萬 │10萬 │ │ │ ├────┼──────┼─────┼────┤ │ │ │95.12 │QU00000000 │200萬 │10萬 │ │ │ ├────┼──────┼─────┼────┤ │ │ │95.12 │QU00000000 │200萬 │10萬 │ │ │ ├────┼──────┼─────┼────┤ │ │ │95.12 │QU00000000 │200萬 │10萬 │ │ │ ├────┼──────┼─────┼────┤ │ │ │95.12 │QU00000000 │200萬 │10萬 │ │ │ ├────┼──────┼─────┼────┤ │ │ │95.12 │QU00000000 │200萬 │10萬 │ │ │ ├────┼──────┼─────┼────┤ │ │ │95.12 │QU00000000 │50萬 │2萬5000 │ │ │ ├────┼──────┼─────┼────┤ │ │ │ │ │小計2250萬│小計112 │ │ │ │ │ │ │萬5000 │ ├──┼──────┼────┼──────┼─────┼────┤ │4 │喆第實業股份│95.12 │QU00000000 │45萬 │2萬2500 │ │ │有限公司 │ │ │ │ │ ├──┼──────┼────┼──────┼─────┼────┤ │5 │百崴科技實業│95.12 │QU00000000 │83萬6500 │4萬182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95.12 │QU00000000 │86萬5000 │4萬3250 │ │ │ ├────┼──────┼─────┼────┤ │ │ │95.12 │QU00000000 │82萬 │4萬1000 │ │ │ ├────┼──────┼─────┼────┤ │ │ │95.12 │QU00000000 │84萬5000 │4萬2250 │ │ │ ├────┼──────┼─────┼────┤ │ │ │95.12 │QU00000000 │83萬5000 │4萬1750 │ │ │ ├────┼──────┼─────┼────┤ │ │ │95.12 │QU00000000 │79萬8500 │3萬9925 │ │ │ ├────┼──────┼─────┼────┤ │ │ │96.2 │RU00000000 │73萬8500 │3萬6925 │ │ │ ├────┼──────┼─────┼────┤ │ │ │96.2 │RU00000000 │74萬2600 │3萬7130 │ │ │ ├────┼──────┼─────┼────┤ │ │ │96.2 │RU00000000 │80萬4200 │4萬0210 │ │ │ ├────┼──────┼─────┼────┤ │ │ │96.2 │RU00000000 │84萬5300 │4萬2265 │ │ │ ├────┼──────┼─────┼────┤ │ │ │96.2 │RU00000000 │82萬9600 │4萬1480 │ │ │ ├────┼──────┼─────┼────┤ │ │ │96.2 │RU00000000 │60萬6700 │3萬0335 │ │ │ ├────┼──────┼─────┼────┤ │ │ │96.2 │RU00000000 │83萬9800 │4萬1990 │ │ │ ├────┼──────┼─────┼────┤ │ │ │ │ │小計1040萬│小計52萬│ │ │ │ │ │6700 │335 │ ├──┼──────┼────┼──────┼─────┼────┤ │6 │聚祥工程有限│95.12 │QU00000000 │110萬 │55000 │ │ │公司 │ │ │ │ │ │ │ ├────┼──────┼─────┼────┤ │ │ │95.12 │QU00000000 │455萬 │22萬7500│ │ │ ├────┼──────┼─────┼────┤ │ │ │96.2 │RU00000000 │289萬 │14萬4500│ │ │ ├────┼──────┼─────┼────┤ │ │ │ │ │小計854萬 │小計42萬│ │ │ │ │ │ │7000 │ ├──┼──────┼────┼──────┼─────┼────┤ │7 │羅馬營造工程│95.10 │PU00000000 │58萬108 │2萬9005 │ │ │有限公司 │ │ │ │ │ ├──┼──────┼────┼──────┼─────┼────┤ │8 │遠景景觀工程│95.12 │QU00000000 │54萬 │2萬70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95.12 │QU00000000 │60萬 │3萬 │ │ │ ├────┼──────┼─────┼────┤ │ │ │95.12 │QU00000000 │64萬8000 │3萬2400 │ │ │ ├────┼──────┼─────┼────┤ │ │ │95.12 │QU00000000 │72萬 │3萬6000 │ │ │ ├────┼──────┼─────┼────┤ │ │ │95.12 │QU00000000 │83萬5000 │4萬1750 │ │ │ ├────┼──────┼─────┼────┤ │ │ │95.12 │QU00000000 │59萬4000 │2萬9700 │ │ │ ├────┼──────┼─────┼────┤ │ │ │95.12 │QU00000000 │57萬6000 │2萬8800 │ │ │ ├────┼──────┼─────┼────┤ │ │ │95.12 │QU00000000 │74萬6000 │3萬7300 │ │ │ ├────┼──────┼─────┼────┤ │ │ │95.12 │QU00000000 │58萬6000 │2萬9300 │ │ │ ├────┼──────┼─────┼────┤ │ │ │95.12 │QU00000000 │66萬 │3萬3000 │ │ │ ├────┼──────┼─────┼────┤ │ │ │95.12 │QU00000000 │66萬 │3萬3000 │ │ │ ├────┼──────┼─────┼────┤ │ │ │95.12 │QU00000000 │66萬 │3萬3000 │ │ │ ├────┼──────┼─────┼────┤ │ │ │ │ │小計782萬 │小計39萬│ │ │ │ │ │5000 │1250 │ ├──┼──────┼────┼──────┼─────┼────┤ │9 │議豐環保塑膠│96.2 │RU00000000 │30萬 │1萬50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96.2 │RU00000000 │30萬 │1萬5000 │ │ │ ├────┼──────┼─────┼────┤ │ │ │96.2 │RU00000000 │30萬 │1萬5000 │ │ │ ├────┼──────┼─────┼────┤ │ │ │96.2 │RU00000000 │20萬 │1萬 │ │ │ ├────┼──────┼─────┼────┤ │ │ │ │ │小計110萬 │小計5萬 │ │ │ │ │ │ │5000 │ ├──┼──────┼────┼──────┼─────┼────┤ │10 │元璟科技有限│95.10 │PU00000000(│35萬6000 │1萬7800 │ │ │公司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PU0000000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95.10 │PU00000000(│29萬3000 │1萬4650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PU0000000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95.10 │PU00000000(│2萬8000 │1400(起│ │ │ │ │起訴書誤載為│ │訴書誤載│ │ │ │ │PU0000000 ,│ │為1 萬40│ │ │ │ │應予更正) │ │0 ,應予│ │ │ │ │ │ │更正) │ │ │ ├────┼──────┼─────┼────┤ │ │ │95.10 │PU00000000(│13萬4000 │6700(起│ │ │ │ │起訴書誤載為│ │訴書誤載│ │ │ │ │PU0000000 ,│ │為6 萬70│ │ │ │ │應予更正) │ │0 ,應更│ │ │ │ │ │ │正) │ │ │ ├────┼──────┼─────┼────┤ │ │ │95.10 │PU00000000(│41萬2000 │2萬0600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PU0000000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小計122萬 │小計6萬 │ │ │ │ │ │3000 │1150 │ ├──┼──────┼────┼──────┼─────┼────┤ │11 │愛魚生態工程│95.12 │QU00000000 │47萬7120 │2萬3856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95.12 │QU00000000 │76萬2000 │3萬8100 │ │ │ ├────┼──────┼─────┼────┤ │ │ │ │ │小計123萬 │小計6萬 │ │ │ │ │ │9120 │1956 │ ├──┼──────┼────┼──────┼─────┼────┤ │12 │永昌塑膠企業│96.2 │RU00000000 │1萬 │500 │ │ │有限公司 │ │ │ │ │ ├──┼──────┼────┼──────┼─────┼────┤ │13 │旺爾康國際有│95.12 │QU00000000 │72萬8736 │36437 │ │ │限公司 │ │ │ │ │ │ │ ├────┼──────┼─────┼────┤ │ │ │95.12 │QU00000000 │58萬2750 │29138 │ │ │ ├────┼──────┼─────┼────┤ │ │ │95.12 │QU00000000 │56萬2800 │28140 │ │ │ ├────┼──────┼─────┼────┤ │ │ │95.12 │QU00000000 │30萬5250 │15263 │ │ │ ├────┼──────┼─────┼────┤ │ │ │95.12 │QU00000000 │61萬8000 │30900 │ │ │ ├────┼──────┼─────┼────┤ │ │ │95.12 │QU00000000 │79萬1120 │39556 │ │ │ ├────┼──────┼─────┼────┤ │ │ │95.12 │QU00000000 │68萬900 │34045 │ │ │ ├────┼──────┼─────┼────┤ │ │ │95.12 │QU00000000 │55萬7540 │27877 │ │ │ ├────┼──────┼─────┼────┤ │ │ │95.12 │QU00000000 │64萬7625 │32381 │ │ │ ├────┼──────┼─────┼────┤ │ │ │95.12 │QU00000000 │54萬7500 │27375 │ │ │ ├────┼──────┼─────┼────┤ │ │ │95.12 │QU00000000 │35萬1960 │17598 │ │ │ ├────┼──────┼─────┼────┤ │ │ │95.12 │QU00000000 │54萬8200 │27410 │ │ │ ├────┼──────┼─────┼────┤ │ │ │95.12 │QU00000000 │31萬5000 │15750 │ │ │ ├────┼──────┼─────┼────┤ │ │ │95.12 │QU00000000 │35萬 │17500 │ │ │ ├────┼──────┼─────┼────┤ │ │ │ │ │小計758萬 │小計37萬│ │ │ │ │ │7381 │9370 │ ├──┼──────┼────┼──────┼─────┼────┤ │14 │神廣有限公司│96.2 │RU00000000 │58萬4600 │2萬9230 │ │ │ ├────┼──────┼─────┼────┤ │ │ │96.2 │RU00000000 │62萬1500 │3萬1075 │ │ │ ├────┼──────┼─────┼────┤ │ │ │96.2 │RU00000000 │59萬4503 │2萬9725 │ │ │ ├────┼──────┼─────┼────┤ │ │ │96.2 │RU00000000 │32萬5000 │1萬6250 │ │ │ ├────┼──────┼─────┼────┤ │ │ │96.2 │RU00000000 │19萬6850 │9843 │ │ │ ├────┼──────┼─────┼────┤ │ │ │96.2 │RU00000000 │43萬5000 │2萬1750 │ │ │ ├────┼──────┼─────┼────┤ │ │ │96.2 │RU00000000 │24萬7500 │1萬2375 │ │ │ ├────┼──────┼─────┼────┤ │ │ │ │ │小計300萬 │小計15萬│ │ │ │ │ │4953 │248 │ ├──┼──────┼────┼──────┼─────┼────┤ │15 │展耀貨運股份│95.10 │PU00000000 │35萬1600 │1萬758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95.10 │PU00000000 │26萬 │1萬3000 │ │ │ ├────┼──────┼─────┼────┤ │ │ │95.10 │PU00000000 │41萬9800 │2萬990 │ │ │ ├────┼──────┼─────┼────┤ │ │ │ │ │小計103萬 │小計5萬 │ │ │ │ │ │1400 │1570 │ ├──┼──────┼────┼──────┼─────┼────┤ │16 │稻葉有限公司│95.9(起│PU00000000 │1萬1600 │580 │ │ │ │訴書誤載│ │ │ │ │ │ │為95.10 │ │ │ │ │ │ │,應予更│ │ │ │ │ │ │正) │ │ │ │ │ │ ├────┼──────┼─────┼────┤ │ │ │95.11 (│QU00000000 │6000 │300 │ │ │ │起訴書誤│ │ │ │ │ │ │載為95.1│ │ │ │ │ │ │2 ,應予│ │ │ │ │ │ │更正) │ │ │ │ │ │ ├────┼──────┼─────┼────┤ │ │ │ │ │小計1萬 │小計880 │ │ │ │ │ │7600 │ │ ├──┼──────┼────┼──────┼─────┼────┤ │17 │元聖工程行 │95.10 │PU00000000 │11萬350 │5518 │ │ │ ├────┼──────┼─────┼────┤ │ │ │95.10 │PU00000000 │43萬950 │2萬1548 │ │ │ ├────┼──────┼─────┼────┤ │ │ │95.10 │PU00000000 │34萬2000 │1萬7100 │ │ │ ├────┼──────┼─────┼────┤ │ │ │95.10 │PU00000000 │6萬7125 │3356 │ │ │ ├────┼──────┼─────┼────┤ │ │ │95.10 │PU00000000 │55萬 │2萬7500 │ │ │ ├────┼──────┼─────┼────┤ │ │ │ │ │小計150萬 │小計7萬 │ │ │ │ │ │425 │5022 │ ├──┼──────┼────┼──────┼─────┼────┤ │18 │多望科技工程│95.12 │QU00000000 │5萬2000 │26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95.12 │QU00000000 │3萬6670 │1834 │ │ │ ├────┼──────┼─────┼────┤ │ │ │95.12 │QU00000000 │1萬8600 │930 │ │ │ ├────┼──────┼─────┼────┤ │ │ │ │ │小計10萬 │小計5364│ │ │ │ │ │7270 │ │ ├──┼──────┼────┼──────┼─────┼────┤ │19 │昕皇工程有限│96.2 │RU00000000 │88萬500 │4萬4025 │ │ │公司 │ │ │ │ │ │ │ ├────┼──────┼─────┼────┤ │ │ │96.2 │RU00000000 │82萬5600 │4萬1280 │ │ │ ├────┼──────┼─────┼────┤ │ │ │96.2 │RU00000000 │89萬 │4萬4500 │ │ │ ├────┼──────┼─────┼────┤ │ │ │96.2 │RU00000000 │73萬7800 │3萬6890 │ │ │ ├────┼──────┼─────┼────┤ │ │ │96.2 │RU00000000 │79萬7500 │3萬9875 │ │ │ ├────┼──────┼─────┼────┤ │ │ │96.2 │RU00000000 │86萬8600 │4萬3430 │ │ │ ├────┼──────┼─────┼────┤ │ │ │ │ │小計500萬 │小計25萬│ ├──┼──────┼────┼──────┼─────┼────┤ │20 │十福貿易有限│96.2 │RU00000000 │15萬1300 │7565 │ │ │公司 │ │ │ │ │ │ │ ├────┼──────┼─────┼────┤ │ │ │96.2 │RU00000000 │14萬4000 │7200 │ │ │ ├────┼──────┼─────┼────┤ │ │ │ │ │小計29萬 │小計1萬 │ │ │ │ │ │5300 │4765 │ ├──┼──────┼────┼──────┼─────┼────┤ │21 │現望工程行 │96.2 │RU00000000 │21萬5800 │1萬790 │ │ │ ├────┼──────┼─────┼────┤ │ │ │96.2 │RU00000000 │19萬8500 │9925 │ │ │ ├────┼──────┼─────┼────┤ │ │ │96.2 │RU00000000 │21萬8000 │1萬900 │ │ │ ├────┼──────┼─────┼────┤ │ │ │96.2 │RU00000000 │15萬8500 │7925 │ │ │ ├────┼──────┼─────┼────┤ │ │ │96.2 │RU00000000 │26萬8000 │1萬3400 │ │ │ ├────┼──────┼─────┼────┤ │ │ │ │ │小計105萬 │小計5萬 │ │ │ │ │ │8800 │2940 │ ├──┼──────┼────┼──────┼─────┼────┤ │22 │啟嘉科技工程│95.12 │QU00000000 │74萬5600 │3萬728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95.12 │QU00000000 │53萬6600 │2萬6830 │ │ │ ├────┼──────┼─────┼────┤ │ │ │95.12 │QU00000000 │62萬2600 │3萬1130 │ │ │ ├────┼──────┼─────┼────┤ │ │ │ │ │小計190萬 │小計9萬 │ │ │ │ │ │4800 │5240 │ ├──┼──────┼────┼──────┼─────┼────┤ │23 │信昱國際股份│95.12 │QU00000000 │41萬8600 │2萬93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95.12 │QU00000000 │59萬4400 │2萬9720 │ │ │ ├────┼──────┼─────┼────┤ │ │ │ │ │小計101萬 │小計5萬 │ │ │ │ │ │3000 │650 │ ├──┼──────┼────┼──────┼─────┼────┤ │24 │日上行實業股│95.12 │QU00000000 │6萬7875 │339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96.2 │RU00000000 │15萬6200 │7810 │ │ │ ├────┼──────┼─────┼────┤ │ │ │96.2 │RU00000000 │5萬1500 │2575 │ │ │ ├────┼──────┼─────┼────┤ │ │ │ │ │小計27萬 │小計1萬 │ │ │ │ │ │5575 │3779 │ ├──┼──────┼────┼──────┼─────┼────┤ │25 │順德祥工程行│95.12 │QU00000000 │52萬1900 │2萬6095 │ │ │ ├────┼──────┼─────┼────┤ │ │ │95.12 │QU00000000 │53萬2200 │2萬6610 │ │ │ ├────┼──────┼─────┼────┤ │ │ │95.12 │QU00000000 │51萬4800 │2萬5740 │ │ │ ├────┼──────┼─────┼────┤ │ │ │95.12 │QU00000000 │53萬4600 │2萬6730 │ │ │ ├────┼──────┼─────┼────┤ │ │ │95.12 │QU00000000 │51萬1500 │2萬5575 │ │ │ ├────┼──────┼─────┼────┤ │ │ │95.12 │QU00000000 │54萬2500 │2萬7125 │ │ │ ├────┼──────┼─────┼────┤ │ │ │95.12 │QU00000000 │54萬2500 │2萬7125 │ │ │ ├────┼──────┼─────┼────┤ │ │ │95.12 │QU00000000 │280萬 │14萬 │ │ │ ├────┼──────┼─────┼────┤ │ │ │ │ │小計650萬 │小計32萬│ │ │ │ │ │ │5000 │ ├──┼──────┼────┼──────┼─────┼────┤ │26 │常宏工業社 │95.12 │QU00000000 │4萬1625 │2081 │ ├──┼──────┼────┼──────┼─────┼────┤ │27 │新大開發股份│95.12 │QU00000000 │24萬5624 │12263 │ │ │有限公司崇明│ │ │ │ │ │ │分公司 │ │ │ │ │ │ │ ├────┼──────┼─────┼────┤ │ │ │95.12 │QU00000000 │49萬527 │2萬4526 │ │ │ ├────┼──────┼─────┼────┤ │ │ │95.12 │QU00000000 │12萬2632 │6132 │ │ │ ├────┼──────┼─────┼────┤ │ │ │95.12 │QU00000000 │12萬2632 │6132 │ │ │ ├────┼──────┼─────┼────┤ │ │ │95.12 │QU00000000 │12萬2632 │6132 │ │ │ ├────┼──────┼─────┼────┤ │ │ │95.12 │QU00000000 │12萬2632 │6132 │ │ │ ├────┼──────┼─────┼────┤ │ │ │ │ │小計122萬 │小計6萬 │ │ │ │ │ │6319 │1317 │ ├──┼──────┼────┼──────┼─────┼────┤ │28 │新科開發股份│95.12 │QU00000000 │6萬 │30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95.12 │QU00000000 │6萬 │3000 │ │ │ ├────┼──────┼─────┼────┤ │ │ │95.12 │QU00000000 │2萬 │1000 │ │ │ ├────┼──────┼─────┼────┤ │ │ │95.12 │QU00000000 │2萬 │1000 │ │ │ ├────┼──────┼─────┼────┤ │ │ │95.12 │QU00000000 │2萬 │1000 │ │ │ ├────┼──────┼─────┼────┤ │ │ │95.12 │QU00000000 │2萬 │1000 │ │ │ ├────┼──────┼─────┼────┤ │ │ │ │ │小計20萬 │小計1萬 │ ├──┼──────┼────┼──────┼─────┼────┤ │29 │成運汽車製造│96.2 │RU00000000 │35萬8800 │1萬794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96.2 │RU00000000 │35萬9145 │1萬7957 │ │ │ ├────┼──────┼─────┼────┤ │ │ │96.2 │RU00000000 │42萬4980 │2萬1249 │ │ │ ├────┼──────┼─────┼────┤ │ │ │96.2 │RU00000000 │29萬3500 │1萬4675 │ │ │ ├────┼──────┼─────┼────┤ │ │ │ │ │小計143萬 │小計7萬 │ │ │ │ │ │6425 │1821 │ ├──┼──────┼────┼──────┼─────┼────┤ │ │ │ │ │總計 │總計 │ │ │ │ │ │8999萬7358│449萬 │ │ │ │ │ │ │9631 │ └──┴──────┴────┴──────┴─────┴────┘ 附表四 ┌──┬──────┬────┬────┬─────┐ │編號│銷售人名稱 │發票日期│發票張數│發票總金額│ │ │ │(年.月) │ │ (元) │ ├──┼──────┼────┼────┼─────┤ │1 │燿能股份有限│95.10 │1 │39萬8750 │ │ │公司 │ │ │ │ ├──┼──────┼────┼────┼─────┤ │2 │永運企業有限│95.10 │3 │390萬6410 │ │ │公司 │ │ │ │ ├──┼──────┼────┼────┼─────┤ │3 │朝紅企業股份│95.10 │1 │15萬6800 │ │ │有限公司 │ │ │ │ ├──┼──────┼────┼────┼─────┤ │4 │東南昌行 │95.12 │4 │7663萬1971│ │ │ │ │ │ │ ├──┼──────┼────┼────┼─────┤ │5 │瑋隆科技有限│96.2 │6 │4814萬1614│ │ │公司 │ │ │ │ ├──┼──────┼────┼────┼─────┤ │6 │全進企業有限│96.2 │7 │2240萬 │ │ │公司 │ │ │ │ ├──┼──────┼────┼────┼─────┤ │7 │永運企業有限│95.10 │3 │390萬6410 │ │ │公司 │ │ │(註:移送│ │ │ │ │ │併辦部分)│ ├──┼──────┼────┼────┼─────┤ │ │ │ │ │總計 │ │ │ │ │ │1 億5554萬│ │ │ │ │ │19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