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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楊數盈莊仁杰陳麗芬

原  告即

承受訴訟人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杰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被告
許進森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易字第272 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進森因104 年度易字第272 號案件被訴故買贓物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關於被告許進森部分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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