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即
- 承受訴訟人
-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世杰
- 訴訟代理人
- 王鳳儀律師
- 被告
- 許進森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易字第272 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進森因104 年度易字第272 號案件被訴故買贓物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關於被告許進森部分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