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 告即 承受訴訟人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杰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被 告 吳國良 曾明慧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272 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