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原訴字第5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宋承勳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 被告
- 程柏翔
- 選任辯護人
- 楊宗儒律師
- 被告
- 張景翔
- 被告
- 陳韋綸
- 被告
- 吳品紘
- 被告
- 林惠媛
- 被告
- 潘建通
- 被告
- 鄭仰倫
- 被告
- 葉懿萱
- 被告
- 林琪倫
- 被告
- 宋紀魯
- 被告
- 程振嘉
- 被告
- 蕭博元
- 上十一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 被告
- 張創榮
- 選任辯護人
- 劉政杰律師
- 被告
- 陳建國
- 被告
- 張家瑋
- 被告
- 陳瑜傑
- 被告
- 林承翰
- 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94
0號、第1249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
民國 106年2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通 譯 楊德光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㈠、宋承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㈡、程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㈢、張景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㈣、陳韋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㈤、吳品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㈥、林惠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㈦、潘建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㈧、鄭仰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㈨、葉懿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㈩、林琪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宋紀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程振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蕭博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張創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陳建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張家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陳瑜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林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張景翔、陳韋綸、潘建通、張創榮、張家瑋之前科紀錄(於本案均構成累犯):
1、張景翔部分: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時間:民國102年7月1日。
2、陳韋綸部分: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時間:105年7月15日(起訴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3、潘建通部分: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時間:104年4月29日。
4、張創榮部分: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時間:100年12月2日。
5、張家瑋部分: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時間:103 年12月12日(起訴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㈡、宋承勳、程柏翔合謀詐欺犯罪,由宋承勳提供其於105年3月5日起所承租位在新竹縣○○市○○街000號之房屋作為據點,程柏翔則於 105年7月底至8月中旬陸續招募張景翔、陳韋綸、吳品紘、林惠媛、潘建通、鄭仰倫、葉懿萱、林琪倫、宋紀魯、程振嘉、蕭博元、張創榮、陳建國、張家瑋、陳瑜傑、林承翰等人,渠18人即基於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組網路電話詐騙集團,並在上址房屋內設立詐騙機房。其等之分工為:宋承勳負責該詐騙機房記帳管理等總務工作,程柏翔負責購置相關通訊器材設備、架設網路及採買機房成員三餐等工作,並由程柏翔上網購買大陸地區各網路商城客戶之電話、消費明細等資料後,以「Skype」通訊軟體將該等資料傳送予宋承勳,宋承勳續以「wifi 」無線網路分享器裝置4G高速網路,再透過話務系統商「黃金龍」(Skype帳號:wwfll6688)、「尚鼎國際」(Skype帳號:sdcli889901)等公司網路連線,藉由iPad平板電腦內「VOIP」應用程式連結「GATEWAY」軟體,供機房第1線、第 2線成員撥打網路電話向大陸地區各網路商城客戶行騙,每日中午由宋承勳或程柏翔將iPad平板電腦配發機房成員作為撥打詐騙電話使用,其中宋承勳、程柏翔、張景翔、陳韋綸、吳品紘、林惠媛、鄭仰倫、葉懿萱、林琪倫、程振嘉、蕭博元、張創榮、陳建國、張家瑋、陳瑜傑、林承翰等人乃擔任第 1線成員,假冒大陸地區各網路商城之客服人員,向接聽電話之大陸地區人民偽稱:其購物誤設定為12期分期付款云云,俟大陸地區人民誤信為真,即告知須轉接電話予扣款銀行之客服人員處理,繼由程柏翔、潘建通、宋紀魯等第2線成員假冒銀行部門客服人員,謊稱:需持金融卡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按鍵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倘大陸地區人民因之受騙而依機房第 2線成員指示將金融帳戶內款項轉匯入該詐騙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宋承勳、程柏翔即再通知配合之大陸地區車手集團,另派車手將詐得款項提領一空,並透過兩岸地下通匯管道,將詐得款項一定比例之金額匯回予程柏翔,該詐騙集團其餘第1線、第2線成員分別可獲取詐欺所得金額約8﹪或新臺幣(下同)4萬元至6萬元不等月薪之報酬。宋承勳等18人旋並於105年8月18日上午某時,由第1線成員撥打電話向大陸地區人民黃嵐、王仲、王博聞等人著手施詐,再轉由第2線成員誘騙其等至ATM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尚未得手之際,經警於當日12時2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房屋執行搜索,適見程柏翔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採買午餐返回地下車庫,乃當場逮捕宋承勳、程柏翔、張景翔、陳韋綸、吳品紘、林惠媛、潘建通、鄭仰倫、葉懿萱、林琪倫、宋紀魯、程振嘉、蕭博元、張創榮、陳建國、張家瑋、陳瑜傑、林承翰,並扣得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一四五所示之物,致未得逞而不遂。
三、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四五所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含鑰匙1支),雖為被告程柏翔所有,且係其遭警查獲時駕駛採買同案被告等人午餐所用,固堪足為證物,然查該車輛乃被告程柏翔日常代步工具,並非專供本案詐欺犯罪之目的而特意使用,仍有正當用途之需要,尚難認係其供犯罪所用之物,又非違禁物,且公訴人亦與被告等為不沒收之協商合意,爰不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指明。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第二庭書 記 官 田宜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 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
│ 一 │小白板 │ 1片│程柏翔│保管字號:本│
├───┼───────────┼──┼───┤院105年度院 │
│ 二 │大白板 │ 1片│程柏翔│保字第799號 │
├───┼───────────┼──┼───┤,扣押物品清│
│ 三 │監視器鏡頭 │ 1臺│程柏翔│單見105年度 │
├───┼───────────┼──┼───┤原訴字第57號│
│ 四 │監視器鏡頭 │ 1臺│程柏翔│卷一第259至2│
├───┼───────────┼──┼───┤80頁,臺灣新│
│ 五 │中華電信4G預付卡(門號│ 1張│程柏翔│竹地方法院檢│
│ │:0000000000) │ │ │察署贓證物款│
├───┼───────────┼──┼───┤收據見105年 │
│ 六 │中華電信4G預付卡(門號│ 1張│程柏翔│度原訴字第57│
│ │:0000000000) │ │ │號卷一第239 │
├───┼───────────┼──┼───┤頁 │
│ 七 │中華電信4G預付卡(門號│ 1張│程柏翔│ │
│ │:0000000000) │ │ │ │
├───┼───────────┼──┼───┤ │
│ 八 │中華電信4G預付卡(門號│ 1張│程柏翔│ │
│ │:0000000000) │ │ │ │
├───┼───────────┼──┼───┤ │
│ 九 │中華電信4G預付卡(門號│ 1張│程柏翔│ │
│ │:0000000000) │ │ │ │
├───┼───────────┼──┼───┤ │
│ 十 │中華電信4G預付卡(門號│ 1張│程柏翔│ │
│ │:0000000000) │ │ │ │
├───┼───────────┼──┼───┤ │
│ 十一 │D-Link廠牌可攜式無線路│ 1臺│程柏翔│ │
│ │由器 │ │ │ │
├───┼───────────┼──┼───┤ │
│ 十二 │TP-Link 廠牌wifi分享器│ 2臺│程柏翔│ │
│ │(黑色) │ │ │ │
├───┼───────────┼──┼───┤ │
│ 十三 │iPhone6S行動電話(銀色│ 1臺│程柏翔│ │
│ │) │ │ │ │
├───┼───────────┼──┼───┤ │
│ 十四 │詐騙用教戰守則 │ 8張│程柏翔│ │
├───┼───────────┼──┼───┤ │
│ 十五 │教戰守則筆記本 │ 1本│程柏翔│ │
├───┼───────────┼──┼───┤ │
│ 十六 │HP廠牌筆記型電腦 │ 1臺│程柏翔│ │
├───┼───────────┼──┼───┤ │
│ 十七 │新臺幣1,000元紙鈔 │49張│程柏翔│ │
├───┼───────────┼──┼───┤ │
│ 十八 │新臺幣100元紙鈔 │ 8張│程柏翔│ │
├───┼───────────┼──┼───┤ │
│ 十九 │新光銀行VISA金融卡(卡│ 1張│程柏翔│ │
│ │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二十 │Skype帳密資料 │ 1張│程柏翔│ │
├───┼───────────┼──┼───┤ │
│ 二一 │黑色筆記本(內含帳務資│ 1本│程柏翔│ │
│ │料) │ │ │ │
├───┼───────────┼──┼───┤ │
│ 二二 │ASUS廠牌筆記型電腦 │ 1臺│宋承勳│ │
├───┼───────────┼──┼───┤ │
│ 二三 │Apacer廠牌USB隨身碟 │ 1支│宋承勳│ │
├───┼───────────┼──┼───┤ │
│ 二四 │WDELements 廠牌USB隨身│ 1個│宋承勳│ │
│ │碟 │ │ │ │
├───┼───────────┼──┼───┤ │
│ 二五 │SD記憶卡(16G) │ 1個│宋承勳│ │
├───┼───────────┼──┼───┤ │
│ 二六 │iPhone行動電話(香檳色│ 1支│宋承勳│ │
│ │,門號:0000000000,IM│ │ │ │
│ │EI:000000000000000) │ │ │ │
├───┼───────────┼──┼───┤ │
│ 二七 │iPhone行動電話(黑色,│ 1支│宋承勳│ │
│ │IMEI: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二八 │iPhone行動電話(太空灰│ 1支│葉懿萱│ │
│ │,門號:0000000000,IM│ │ │ │
│ │EI :000000000000000)│ │ │ │
├───┼───────────┼──┼───┤ │
│ 二九 │記事簿 │ 1本│宋承勳│ │
├───┼───────────┼──┼───┤ │
│ 三十 │便條紙 │ 4張│宋承勳│ │
├───┼───────────┼──┼───┤ │
│ 三一 │中國信託金融卡(卡號:│ 1張│宋承勳│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 │
│ 三二 │遠傳電信4G卡 │ 1張│宋承勳│ │
├───┼───────────┼──┼───┤ │
│ 三三 │中華電信HiNet寬頻帳號 │ 1張│宋承勳│ │
│ │卡 │ │ │ │
├───┼───────────┼──┼───┤ │
│ 三四 │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 1張│宋承勳│ │
│ │32號行動電話業務收據 │ │ │ │
├───┼───────────┼──┼───┤ │
│ 三五 │紀錄員工便條紙 │ 1張│宋承勳│ │
├───┼───────────┼──┼───┤ │
│ 三六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林承翰│ │
├───┼───────────┼──┼───┤ │
│ 三七 │筆記本 │ 1本│林承翰│ │
├───┼───────────┼──┼───┤ │
│ 三八 │手抄便利貼 │15張│林承翰│ │
├───┼───────────┼──┼───┤ │
│ 三九 │手抄教戰守則 │ 8張│林承翰│ │
├───┼───────────┼──┼───┤ │
│ 四十 │教戰守則 │ 2張│林承翰│ │
├───┼───────────┼──┼───┤ │
│ 四一 │大陸人民個資 │ 3張│林承翰│ │
├───┼───────────┼──┼───┤ │
│ 四二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林惠媛│ │
├───┼───────────┼──┼───┤ │
│ 四三 │筆記本 │ 3本│林惠媛│ │
├───┼───────────┼──┼───┤ │
│ 四四 │手抄教戰守則 │ 7張│林惠媛│ │
├───┼───────────┼──┼───┤ │
│ 四五 │教戰守則 │ 2張│林惠媛│ │
├───┼───────────┼──┼───┤ │
│ 四六 │大陸人民個資 │ 3張│林惠媛│ │
├───┼───────────┼──┼───┤ │
│ 四七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吳品紘│ │
├───┼───────────┼──┼───┤ │
│ 四八 │手抄教戰守則 │ 2張│吳品紘│ │
├───┼───────────┼──┼───┤ │
│ 四九 │筆記本 │ 1本│鄭仰倫│ │
├───┼───────────┼──┼───┤ │
│ 五十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張家瑋│ │
├───┼───────────┼──┼───┤ │
│ 五一 │筆記本 │ 1本│張家瑋│ │
├───┼───────────┼──┼───┤ │
│ 五二 │手抄便利貼 │ 2張│張家瑋│ │
├───┼───────────┼──┼───┤ │
│ 五三 │手抄教戰守則 │ 1張│張家瑋│ │
├───┼───────────┼──┼───┤ │
│ 五四 │筆記本 │ 1本│程振嘉│ │
├───┼───────────┼──┼───┤ │
│ 五五 │手抄便利貼 │ 7張│程振嘉│ │
├───┼───────────┼──┼───┤ │
│ 五六 │筆記本 │ 1本│程柏翔│ │
├───┼───────────┼──┼───┤ │
│ 五七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宋承勳│ │
├───┼───────────┼──┼───┤ │
│ 五八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陳韋綸│ │
├───┼───────────┼──┼───┤ │
│ 五九 │筆記本 │ 1本│陳韋綸│ │
├───┼───────────┼──┼───┤ │
│ 六十 │手抄教戰守則 │ 3張│陳韋綸│ │
├───┼───────────┼──┼───┤ │
│ 六一 │大陸人民個資 │ 3張│陳韋綸│ │
├───┼───────────┼──┼───┤ │
│ 六二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林琪倫│ │
├───┼───────────┼──┼───┤ │
│ 六三 │筆記本 │ 2本│林琪倫│ │
├───┼───────────┼──┼───┤ │
│ 六四 │手抄教戰守則 │ 7張│林琪倫│ │
├───┼───────────┼──┼───┤ │
│ 六五 │教戰守則 │ 6張│林琪倫│ │
├───┼───────────┼──┼───┤ │
│ 六六 │大陸人民個資 │ 4張│林琪倫│ │
├───┼───────────┼──┼───┤ │
│ 六七 │銀行轉帳程序表 │ 4張│林琪倫│ │
├───┼───────────┼──┼───┤ │
│ 六八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陳瑜傑│ │
├───┼───────────┼──┼───┤ │
│ 六九 │筆記本 │ 1本│陳瑜傑│ │
├───┼───────────┼──┼───┤ │
│ 七十 │手抄便利紙 │10張│陳瑜傑│ │
├───┼───────────┼──┼───┤ │
│ 七一 │大陸人民個資 │ 3張│陳瑜傑│ │
├───┼───────────┼──┼───┤ │
│ 七二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蕭博元│ │
├───┼───────────┼──┼───┤ │
│ 七三 │手抄便利紙 │ 8張│蕭博元│ │
├───┼───────────┼──┼───┤ │
│ 七四 │大陸人民個資 │10張│蕭博元│ │
├───┼───────────┼──┼───┤ │
│ 七五 │手抄教戰守則 │ 2張│蕭博元│ │
├───┼───────────┼──┼───┤ │
│ 七六 │教戰守則 │ 5張│蕭博元│ │
├───┼───────────┼──┼───┤ │
│ 七七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張創榮│ │
├───┼───────────┼──┼───┤ │
│ 七八 │計算機 │ 1臺│張創榮│ │
├───┼───────────┼──┼───┤ │
│ 七九 │教戰守則 │ 1張│張創榮│ │
├───┼───────────┼──┼───┤ │
│ 八十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陳建國│ │
├───┼───────────┼──┼───┤ │
│ 八一 │筆記本 │ 1本│陳建國│ │
├───┼───────────┼──┼───┤ │
│ 八二 │手抄教戰守則 │ 5張│陳建國│ │
├───┼───────────┼──┼───┤ │
│ 八三 │教戰守則 │ 5張│陳建國│ │
├───┼───────────┼──┼───┤ │
│ 八四 │大陸人民個資 │ 3張│陳建國│ │
├───┼───────────┼──┼───┤ │
│ 八五 │銀行轉帳程序表 │ 2張│陳建國│ │
├───┼───────────┼──┼───┤ │
│ 八六 │手抄便利貼 │ 4張│陳建國│ │
├───┼───────────┼──┼───┤ │
│ 八七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張景翔│ │
├───┼───────────┼──┼───┤ │
│ 八八 │筆記本 │ 1本│張景翔│ │
├───┼───────────┼──┼───┤ │
│ 八九 │手抄便利紙 │ 8張│張景翔│ │
├───┼───────────┼──┼───┤ │
│ 九十 │教戰守則 │ 6張│張景翔│ │
├───┼───────────┼──┼───┤ │
│ 九一 │大陸人民個資 │ 4張│張景翔│ │
├───┼───────────┼──┼───┤ │
│ 九二 │大陸銀行代碼表 │ 3張│程柏翔│ │
├───┼───────────┼──┼───┤ │
│ 九三 │4G網路分享器 │ 1臺│程柏翔│ │
├───┼───────────┼──┼───┤ │
│ 九四 │iPad mini平板電腦 │ 1臺│程柏翔│ │
├───┼───────────┼──┼───┤ │
│ 九五 │小蟻攝像機 │ 1臺│程柏翔│ │
├───┼───────────┼──┼───┤ │
│ 九六 │監視器鏡頭 │ 2個│程柏翔│ │
├───┼───────────┼──┼───┤ │
│ 九七 │網路分享器 │ 3臺│程柏翔│ │
├───┼───────────┼──┼───┤ │
│ 九八 │手抄便利紙 │ 6張│程柏翔│ │
├───┼───────────┼──┼───┤ │
│ 九九 │大陸人民個資 │25張│程柏翔│ │
├───┼───────────┼──┼───┤ │
│一00│教戰守則 │ 2張│程柏翔│ │
├───┼───────────┼──┼───┤ │
│一0一│銀行轉帳程序表 │ 2張│程柏翔│ │
├───┼───────────┼──┼───┤ │
│一0二│iPad平板電腦 │ 1臺│程柏翔│ │
├───┼───────────┼──┼───┤ │
│一0三│iPad平板電腦 │ 1臺│程柏翔│ │
├───┼───────────┼──┼───┤ │
│一0四│iPad平板電腦 │ 1臺│程柏翔│ │
├───┼───────────┼──┼───┤ │
│一0五│lenovo廠牌筆記型電腦 │ 1臺│程柏翔│ │
├───┼───────────┼──┼───┤ │
│一0六│Canon廠牌印表機 │ 1臺│程柏翔│ │
├───┼───────────┼──┼───┤ │
│一0七│TOSHIBA 廠牌硬碟(白色│ 1臺│程柏翔│ │
│ │) │ │ │ │
├───┼───────────┼──┼───┤ │
│一0八│iPad平板電腦 │ 1臺│程柏翔│ │
├───┼───────────┼──┼───┤ │
│一0九│D-Link廠牌分享器(黑色│ 3臺│程柏翔│ │
│ │) │ │ │ │
├───┼───────────┼──┼───┤ │
│一一0│SONY廠牌行動電話(白色│ 1支│程柏翔│ │
│ │) │ │ │ │
├───┼───────────┼──┼───┤ │
│一一一│KCA廠牌監視鏡頭 │ 1臺│程柏翔│ │
├───┼───────────┼──┼───┤ │
│一一二│電子計算機 │ 6臺│程柏翔│ │
├───┼───────────┼──┼───┤ │
│一一三│撥打過大陸被害人個資 │ 1件│程柏翔│ │
├───┼───────────┼──┼───┤ │
│一一四│D-Link廠牌分享器 │ 2臺│程柏翔│ │
├───┼───────────┼──┼───┤ │
│一一五│Hitron廠牌網路分享器 │ 1臺│程柏翔│ │
├───┼───────────┼──┼───┤ │
│一一六│詐騙講稿 │ 9張│程柏翔│ │
├───┼───────────┼──┼───┤ │
│一一七│網路商城撥打紀錄便條紙│ 5張│程柏翔│ │
├───┼───────────┼──┼───┤ │
│一一八│監視器主機(含螢幕) │ 1組│程柏翔│ │
├───┼───────────┼──┼───┤ │
│一一九│TP-Link廠牌分享器 │ 1臺│程柏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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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0│白板 │ 1片│程柏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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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一│大陸地區銀行代碼表 │ 2張│程柏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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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二│昕禾廠牌碎紙機 │ 1臺│程柏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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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iPad平板電腦 │ 1臺│程柏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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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四│電子計算機 │ 1臺│程柏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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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五│詐騙講稿 │ 4張│程柏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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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六│HTC 廠牌行動電話(門號│ 1支│程柏翔│ │
│ │: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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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七│iPad平板電腦 │ 1臺│葉懿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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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八│電子計算機 │ 1臺│葉懿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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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九│詐騙講稿 │ 2張│葉懿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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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0│iPad平板電腦 │ 1臺│宋紀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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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一│電子計算機 │ 1臺│宋紀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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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二│筆記本 │ 1本│宋紀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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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三│詐騙講稿 │ 4張│宋紀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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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四│iPad平板電腦 │ 1臺│潘建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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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五│電子計算機 │ 1臺│潘建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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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六│筆記本 │ 2本│潘建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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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七│詐騙講稿 │ 3張│潘建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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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八│大陸地區銀行代碼表 │ 2張│潘建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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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九│紀錄便條紙 │10張│潘建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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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0│iPad平板電腦 │ 1臺│程柏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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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一│USB隨身碟 │ 1個│程柏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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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二│詐騙講稿 │ 4張│程柏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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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三│疑為詐騙機房撥出顯示碼│ 1張│程柏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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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四│大陸被害人個資 │ 1件│程柏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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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五│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1輛│程柏翔│扣押物品清單│
│ │小客車(含鑰匙) │ │ │見105年度原 │
│ │ │ │ │訴字第57號卷│
│ │ │ │ │二第16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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