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王銘勇、黃美文、楊麗文
- 法定代理人饒文雄
- 原告林子筠
- 被告王國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林子筠 被 告 王國鈞 盛新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饒文雄 上列被告王國鈞因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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