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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王銘勇黃美文楊麗文
  • 法定代理人
    饒文雄

  • 原告
    林子筠
  • 被告
    王國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林子筠 被   告 王國鈞 盛新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饒文雄 上列被告王國鈞因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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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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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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