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39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39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湛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撤緩偵字第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湛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徐湛係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新竹後備指揮部所發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被告,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 、第3項之規定,以意圖避免召集論,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科刑。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後備軍人依法應接受召集令之召集,於居住處所遷移後,竟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本件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因而造成國防機關未能達成對兵役之有效管理,影響國家後備防衛機制之正常運轉,行為自屬可議,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所生危害尚非重大,及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 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
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 款至
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撤緩偵字第101號
被 告 徐湛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湛明知其為新竹後備指揮部所列管之後備軍人,應接受召
集令之召集,而其戶籍設在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如
住居處所遷移,應隨時向戶政事務所申報更正,以免國軍相
關召集勤務通知無從送達。其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於民國
103年6月22日前某日,遷移離開上開戶籍地,無故不依規定
申報遷出,致新竹後備指揮部所核發精誠甲字第231504號、
編號0580號,指定其應於103年6月27日8時起至同日12時止
,前往陸軍裝甲兵學校後備步兵旅第三營位於新竹縣○○鄉
○○路0段00巷00號之長安營區報到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
。
二、案經新竹後備指揮部函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湛供承不諱,復有卷附之教育召
集令、召集令交付情形紀錄表、新竹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
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出入
境資料、新竹後備指揮部教點召歷史資料等資料可佐,被告
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
第3款之罪嫌,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高 上 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 沅 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