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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863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賴淑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簡字第86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能堃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007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余能堃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余能堃係新竹縣○○鄉○○村○○路00號之住戶,其房屋緊鄰鍾富勳所有位於同路段92號房屋(下稱本案房屋),曹傑翔則向鍾富勳承租3 樓房間。余能堃因認其居住之上開居所3 樓與本案房屋共用之牆壁發出惡臭,要求鍾富勳協同處理一事未獲回應,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2月8 日下午某時許,以電鑽鑿穿其住處3 樓與鍾富勳所有、曹傑翔承租使用之本案房屋3 樓之共用牆壁且鑿出一大一小孔洞致損壞該屋牆壁,足生損害於鍾富勳、曹傑翔。

二、案經曹傑翔、鍾富勳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證據:

(一)被告余能堃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曹傑翔於警詢時之指訴暨鍾富勳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

(三)現場蒐證照片6 張、告訴人鍾富勳提出之蒐證照片7 張。

四、論罪科刑:

(一)原起訴書雖記載被告所犯法條係刑法第353 條第1 項之毀損建築物罪嫌,惟經公訴人於本院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罪名為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見本院易字卷第40頁),本院爰以公訴人當庭更正後之法條、罪名為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二)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所謂「毀棄」即毀壞滅棄,而使物之本體全部喪失其效用及價值者;稱「損壞」即損傷破壞,改變物之本體而減損其一部效用或價值者;稱「致令不堪用」係指除毀棄損壞物之本體外,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查本件被告雖未使本案房屋3 樓之牆壁完全滅失,然被告持電鑽鑿穿共用牆壁,致本案房屋3 樓牆壁被鑿穿2 個破洞,使該牆壁較原來狀態發生不良改變,而減損其一部效用與價值,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被告所犯毀損他人物品罪係一行為同時侵害被害人鍾富勳及曹傑翔之法益,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四)被告曾於102 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0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因羈押折抵刑期期滿,於103 年4 月14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被告與告訴人為鄰居關係,其因相鄰之共用牆壁散發惡臭而心生不滿,本應理性溝通、解決紛爭,竟僅因一時氣憤,即以電鑽將其與告訴人等共用之牆壁鑿穿之方式毀損他人物品,造成他人財產上之損害,足認被告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應予責難,惟念及被告表示願意修補上開牆壁破洞然為告訴人鍾富勳拒絕;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之犯後態度,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未扣案之電鑽1 支雖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被告供稱現已滅失,復無證據證明該電鑽現尚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54 條、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賴淑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863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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