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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江德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01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得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得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戴得樂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後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戴得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 │有期徒刑3月,如易 │有期徒刑4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4 年10月1 日上午│104 年10月15日下午│104 年8 月23日凌晨││ │6時許 │2時許 │0時45分 許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4 年度偵字 │察署104 年度偵字 │察署105 年度偵字 ││及案號 │10612號 │10612 號 │27 號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最 ├──┼─────────┼─────────┼─────────┤│ 後 │案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 │104 年度審易字第 │105 年度審簡字第 ││ 事 │ │992、138 號 │992、138 號 │160 號 ││ 實 ├──┼─────────┼─────────┼─────────┤│ 審 │判決│105年3月7日 │105年3月7日 │105年5月20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 │104 年度審易字第 │105 年度審簡字第 ││ 判 │ │992、138 號 │992、138 號 │160 號 ││ 決 ├──┼─────────┼─────────┼─────────┤│ │確定│105年3月7日 │105年3月7日 │105年6月6日 ││ │日期│ │ │ │└──┴──┴─────────┴─────────┴─────────┘┌─────┬─────────┐│編 號│ 4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4 年10月2 日上午││ │10時30分許採尿時起││ │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及案號 │308 號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最 ├──┼─────────┤│ 後 │案號│105 年度竹簡字第 ││ 事 │ │184 號 ││ 實 ├──┼─────────┤│ 審 │判決│105年7月29日 ││ │日期│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號│105 年度竹簡字第 ││ 判 │ │184 號 ││ 決 ├──┼─────────┤│ │確定│105年8月29日 ││ │日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德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01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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