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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江德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昌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昌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江昌倫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江昌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4 年4 月28日21時│104 年7 月3 日晚上││ │5 分許為警採尿時起│7 時30分許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及案號 │第906號 │第1339號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最 ├──┼─────────┼─────────┤│ 後 │案號│104 年度竹東簡字第│104 年度竹東簡字第││ 事 │ │156號 │1018號 ││ 實 ├──┼─────────┼─────────┤│ 審 │判決│104年9月30日 │104年11月17日 ││ │日期│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號│104 年度竹東簡字第│104 年度竹東簡字第││ 判 │ │156號 │1018號 ││ 決 ├──┼─────────┼─────────┤│ │確定│104年11月5日 │104年12月16日 ││ │日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德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78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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