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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馮俊郎羅紫庭王子謙

原告
通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嘉強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幸慧律師
被告
曾國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曾國鈴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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