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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賴淑敏郭哲宏傅伊君

原告
黃劉雲霞
原告
黃秀金
原告
黃順輝
原告
黃順德
原告
黃秀英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德韻律師
被告
黃清良

      泰興工程行即林振源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5 年度交訴字第2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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