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原 告 黃劉雲霞 黃秀金 黃順輝 黃順德 黃秀英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德韻律師 被 告 黃清良 泰興工程行即林振源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5 年度交訴字第2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