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即左運生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豫臨 訴訟代理人 廖佳傑 被 告 彭泳銓 正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冠慧 被 告 黃鴻耀 林書霆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