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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1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14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廣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廣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

(二)爰審酌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26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騎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幸未致他人受傷,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185 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942號
    被      告  林廣川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廣川於民國105年2月4日12時許,在新竹市竹港大橋旁某
    工地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猶於同日17時許,自上開處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迨於同日17時23分許,行經新竹市○區
    ○○路0段00○0號前為警攔查,發現林廣川身上有明顯酒氣
    ,遂對其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廣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偵查報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榮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雱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14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