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楊修齊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被 告 陳永豊 永健豐建材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魏志豪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永豊被訴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9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