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54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易字第54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宗寶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502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7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劉宗寶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劉宗寶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竹簡字第7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7 月22日執行完畢。詎仍不思悔改,又於104 年12月1 日上午6 、7 時許,在新竹縣關西鎮○○里○○○00巷0 號住所內,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4 年12月3 日下午1 時40分許,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為警通知到場採驗尿液,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