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38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振中 選任辯護人 黃振洋律師 被 告 羅仕聖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1976號、105年度偵字第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孫振中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之電子產品(白色iphone5)壹支沒收。 二、羅仕聖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孫振中、羅仕聖被訴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羅仕聖(綽號蝦米)、孫振中係友人關係,其等為籌措供己所用之資金,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在新竹縣竹北市某處,推由孫振中接續於民國103年9月13日至同年12月31日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向羅仕聖胞姐羅彥靜聯絡,其先佯稱係羅仕聖之債權人「阿宏」,並陸續向羅彥靜恫稱:「這帳拖1、2年了,時間也給他,那天遇到原本要揍他,我說醜話講在前面你親戚朋友都查清楚,要弄的難看,我不是不給他時間,前幾天捉到他,我有跟他講先弄新臺幣(下同)70萬,後面100你看怎麼 弄」等語(詳細通聯譯文內容如附表一所示),致羅彥靜因而心生恐懼,擔心羅仕聖有可能生命身體受到危害,遂分次將共170萬元之款項交付予羅仕聖、孫振中或受該2人所託前來取款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孫振中、羅仕聖即以此恫嚇方式向羅彥靜取得共170萬元之款項。 二、孫振中因其妻陳憶淇介紹,於103年10月間某日由黃亭翰為 其施打玻尿酸為鼻部微整形,因孫振中認黃亭翰為其施打玻尿酸後效果不佳,而與黃亭翰多次協調均無結果後,羅仕聖竟與孫振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聯絡,於103年12月11日上午11時20分許,與黃亭翰相約於新 竹市西大路大遠百百貨公司內之星巴克咖啡店,孫振中與羅仕聖先向黃亭翰要求賠償並表明其等為三光幫人馬,羅仕聖並拿出長刀向黃亭翰恫稱:要斷其手腳等語,孫振中亦在旁一同恫稱:左手還是右手,如果想走外面有一群人會把其押到山上等語,孫振中當場要求黃亭翰簽立500萬元之本票, 黃亭翰因覺金額太高而要求孫振中降低金額,孫振中聽聞後不滿以腳踢黃亭翰座位旁之空椅子,並表示金額降為300萬 元,羅仕聖旋取出空白本票乙本,黃亭翰因遭受上開言詞及舉動恫嚇,擔心其自身之安危而心生畏懼,遂依孫振中之指示簽發面額100萬元之本票各3張交由孫振中收執。孫振中見黃亭翰簽立本票後,接續前開共同恐嚇取財之犯意,對黃亭翰恫稱:如果在1月11號以前沒拿300萬,也要打斷手跟腳,每天到家裡、上班地點站崗及找黃亭翰女友麻煩,三光幫有很多小弟可以找麻煩等語。嗣孫振中於同年月29日,復接續上開共同恐嚇取財之犯意,以電話發送簡訊至黃亭翰委任之楊漢東律師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要求賠償金66萬元及3天內 沒消息就會反擊、不希望造成彼此一輩子的遺憾等語,經楊漢東律師轉達前開簡訊予黃亭翰,致黃亭翰心生畏懼(孫振中所犯恐嚇取財部分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403號判決確定)。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分案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本件被告孫振中、羅仕聖之供述,被告2人及被告孫振中之 辯護人並未主張係以不正方法取得自白或筆錄記載與實際所述不符合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足認被告2人於警詢及偵訊 時之供述,均屬出於自由意識之陳述,無何任意性之瑕疵可指,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2人以外之供述證據及卷內以其等 記載為內容之文書證據,除被告孫振中之辯護人爭執證人羅彥靜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外,其餘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惟被告2人及被告孫振中之辯護人均未於本 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相關證據無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即視為同意於審判程序作為證據,復經本院審酌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而認得作為本件之證據。 三、被告孫振中之辯護人雖爭執證人羅彥靜於警詢時證述之證據能力,惟查: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即包括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規 定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其中第159條之2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如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時,經比較結果,其先前之陳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或於審判中有第159條之3所列死亡等原因而無法或拒絕陳述之各款情形之一,經證明其於調查中所為陳述絕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亦例外賦與證據能力。而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陳述應先具備任意性之要件,捨此即無證據適格之可言;但其審判外之陳述如僅具有任意性,自亦無由得以推認已合致傳聞例外「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條件。所稱「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資格之法定要件,亦即法律規定陳述證據可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與該陳述內容所指之事項是否屬實,即該陳述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事實,係指證據之「憑信性」或「證明力」,須由法院調查卷內證據後,加以取捨、認定,乃法院採信、不採信該證據之問題,二者就證據之「價值高低」而言,雖然性質上頗相類似,但證據之證明力係是否為真實問題,而證據資格乃可能信為真實之判斷,尚未至認定事實與否之範疇,其法律上之目的及功能,迥然不同。換言之,檢察事務官及司法警察(官)之調查筆錄是否具證據資格,並非該筆錄內容所指事項真實與否問題,而是該筆錄實質內容真實性以外,在形式上該筆錄是否具有真實可能性之客觀基礎,可能信為真實,而足可作為證據。法院自應比較其前、後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就其陳述時之外部附隨環境、狀況或條件等相關事項,例如陳述人之態度,與詢問者之互動關係,筆錄本身記載整體情況(完整或零散、詳細或簡略、對陳述人或被告有利及不利事項之記載),詢問者之態度與方式是否告知陳述人之權利,有無違法取供等情狀,予以觀察,綜合判斷陳述人陳述時之外在、客觀條件均獲確保,形式上類同審判中具結及被告詰問下,真誠如實陳述,客觀上已具有可能信為真實之基礎,始得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至於所稱之「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則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364號、98年台上字第7662號、102年台上字第129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一)依證人羅彥靜之警詢筆錄記載,就形式上觀之,該警詢筆錄製作之過程,並無明顯瑕疵,且其與被告羅仕聖係姐弟關係,與被告孫振中亦無仇怨,應無挾怨報復、設詞誣陷被告2人或其他具有非任意性陳述之情形,該等筆錄復經 證人羅彥靜確認簽名無訛,堪認證人羅彥靜於警詢之證述內容,應係基於任意性所為。 (二)又證人羅彥靜於警詢時對於警員詢問之問題,在確認過其與被告孫振中之間之通聯譯文後,均能明確、直接加以回答,且斯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證人羅彥靜並曾於警詢時證稱:我是在孫振中被抓之後,才知道是他假冒「阿宏」與我協調還款之事(見偵字第1976號卷二第347頁反面) ,顯然其於製作警詢筆錄之前,未曾就本案與被告2人有 所聯繫,觀諸其於本院審理時,一再強調被告羅仕聖係其胞弟、本性善良等語,而部分證述已然有迴護被告羅仕聖之意,其於警詢時所述,顯然較貼近於真實,而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2人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故 認具有證據能力。 四、本件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被告2人及被告孫振中之辯護人 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無證據能力,復查其取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而應可作為本件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 被告孫振中、羅仕聖固不否認有以上揭由被告孫振中撥打電話向證人羅彥靜自稱係被告羅仕聖債權人等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方式,向證人羅彥靜先後取得共170萬元之款項 ,然均否認有何恐嚇取財之犯行,被告孫振中辯稱:我沒有要欺騙羅彥靜的意思,我只是幫羅仕聖的忙,因為他欠別人錢,原本是羅仕聖債權人要去羅仕聖家裡要錢,但是羅仕聖拜託我假裝是債權人打這些電話,免得債權人找到他家裡去很難看,我就答應幫他,這170萬元都是羅仕聖 拿去還債,他說是之前他用現金借的債務,我也不知道他借錢去做什麼云云。被告羅仕聖辯稱:我沒有要騙或是恐嚇我姊姊,170萬元也是當初我為了幫朋友跟人家調錢, 我拜託孫振中幫我打電話跟我家人講,我跟對方遇到時,原本要被押走,對方原本說要到我家,我不希望牽扯到家人,才拜託孫振中幫我云云。被告孫振中之辯護人亦為被告之利益辯稱:被告孫振中僅係相信被告羅仕聖所述,為了幫忙羅仕聖處理債務,才答應幫他打電話給羅彥靜,孫振中自始至終均無恐嚇羅彥靜之意圖,且羅彥靜是因為相信羅仕聖在外確實有欠款,出於幫助羅仕聖還款之真意,才決定出這些款項讓羅仕聖還債等語。惟查: 1、被告羅仕聖確有於上揭時間請被告孫振中接續撥打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話,陸續向證人羅彥靜取得共170萬元款項一 節,已經證人羅彥靜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偵字第1976號卷二第341至348頁,本院易字第384號卷第139至155頁),且為被告孫振中、羅仕聖於歷次警詢、偵訊 、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承在卷(見偵字第1976號卷一第37至42頁,偵字第1976號筆錄卷第9至14頁,本院易 字第384號卷第46至55、135至178頁),並有如附表一各 編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且有被告孫振中所持用之行動電話(白色iphone5)扣案可佐,此部分事實自 堪認定。 2、證人羅彥靜確實係因接獲被告孫振中電話中所告知之內容後,因擔心被告羅仕聖遭遇不測,心生恐懼而同意付款:⑴.證人羅彥靜於警詢時證稱:因為羅仕聖是我弟弟,基於親情,協助他償還債務,家裡人也擔心害怕羅仕聖會發生意外,或被修理、被抓走,才決定幫忙,我是因為害怕羅仕聖積欠債務遭遇不測,才借款償還金錢等語在卷(見偵字第1976號卷二第346頁反面至348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羅仕聖之前就有跟我說過在外面有欠錢,但是我沒有理會,他說他幫朋友借錢,因為朋友聯繫不到,他無法還錢,請我處理,因為我認為他以前已經吃過這樣的虧了,還學不會,一開始我沒有理會,後來因為他被債主遇到了,我只好先幫他處理,羅仕聖有告訴我他被債主遇到,如果沒有還錢,可能會被修理之類的,後來羅仕聖打電話給對方,我跟對方說我是羅仕聖姊姊,看怎麼去清償,總金額是170萬元(見本院易字第384號卷第140至142頁),阿宏在電話中說不還這筆錢不行,他說他遇到我弟弟時本來要修理他,因為我弟弟跑他錢,電話裡也有提到親戚朋友被查清楚、要弄得很難看,他說知道我們住的地方(見本院易字第384號卷第144頁),我會擔心我弟弟羅仕聖欠人家錢被抓到會被修理(見本院易字第384 號卷第150頁),一開始我弟弟有提到外面欠錢的事情, 但是我沒有太理會,我確實是有考量到怕羅仕聖被債主遇到,才決定還錢等語(見本院易字第384號卷第152至153 頁)。 是依證人羅彥靜歷次證述內容可知,被告羅仕聖前已曾向證人羅彥靜表示在外有欠債,需要幫忙一事,斯時證人羅彥靜不願意幫忙,未予理會,嗣因聽被告羅仕聖稱在外被債主遇到會被修理後,再接獲被告孫振中佯裝債主撥打電話,電話中稱「那天遇到原本要揍他」、「前幾天捉到他」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內容後,因擔心其胞弟即被告羅仕聖遭遇不測,始願意支付共170萬元之款項甚明。 ⑵.辯護人雖辯稱證人羅彥靜在接獲被告孫振中所撥打之電話前,已經自被告羅仕聖處聽聞被告羅仕聖在外欠款,其是相信確有欠款一事才答應幫忙償還,並非因被告孫振中所述內容才願意付款等語。 然證人羅彥靜初始知道被告羅仕聖又在外欠債需要幫忙時,仍加以拒絕、不予理會,係後來被告羅仕聖再告以遇到債主會被修理、接獲被告孫振中撥打之如附表一所示電話後,因擔心被告羅仕聖安危始願意付錢等情,均已經其證述如前,倘若證人羅彥靜僅單純係因為身為被告羅仕聖之姊姊,不論被告羅仕聖在外遭遇何種金錢困難均願援助,何以在一開始係表明不願意幫忙被告羅仕聖還款?又何以需要由被告孫振中與證人羅彥靜有多通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通聯。 證人羅彥靜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羅仕聖在孫振中打電話給我之前,就已經跟我說他怕被債主遇到會被修理等語(見本院易字第384號卷第150頁),然在被告羅仕聖如此告以證人羅彥靜後,旋由被告孫振中佯稱債主與證人羅彥靜通話,電話中並亦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與被告羅仕聖所 述相對應之內容,反益徵被告羅仕聖、孫振中就以上揭方式恫嚇證人羅彥靜以取得財物一情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尚無從據此為有利被告孫振中之認定;況參諸附表一編號9、17所示內容,證人羅彥靜於103年9月29日電話中 曾經詢問被告孫振中有無借據,斯時被告孫振中稱「有」,嗣於103年11月30日時,證人羅彥靜於電話中請被告孫 振中令前來取款之人將被告羅仕聖所簽之借據帶往確認時,被告孫振中竟係稱「他應該沒寫吧、我那時候問老闆、老闆說沒有」,證人羅彥靜則質疑「沒有?阿你們怎麼會借他這麼多錢」,則證人羅彥靜顯然在103年11月30日對 於被告羅仕聖是否有積欠他人款項仍有所質疑,又豈可能係在103年9月13日接獲被告孫振中電話前,即係基於完全信任被告羅仕聖積欠他人債務的情況下願意幫忙被告羅仕聖還債,綜上所述,被告、辯護人所辯均無足採信。 3、被告2人主觀上確實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⑴.被告羅仕聖雖辯稱其之所以需要取得170萬元金錢,係因 幫忙朋友調錢所背負之債務,被告孫振中亦稱只是幫忙羅仕聖清償債權人的錢、不清楚關於被告羅仕聖債務為何、借錢用途為何云云。然觀之附表二所示,被告孫振中所持用電話與綽號蝦米之被告羅仕聖、名為「阿宏」、「牛哥」之人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孫振中在103年9月7日即曾 與「阿宏」對話,「阿宏」向被告孫振中稱「你那有一塊已經輸43萬,一塊輸93萬,43萬那塊,人家已經催我匯兌...」,被告孫振中即回稱「我有跟蝦米講了」(附表二 編號1),同日亦有多通與「阿宏」間談及該款項如何處 理之通話,「阿宏」並曾向被告孫振中稱「兄弟,我跟你講,如他不見,這條換你會攬到這條屎...」(附表二編 號2、3、5),期間被告孫振中亦有與被告羅仕聖通話, 被告孫振中向被告羅仕聖稱會叫「阿宏」打過去,並討論應該怎麼講(附表二編號4),103年9月8日被告孫振中再跟「阿宏」通話,其中一通「阿宏」向被告孫振中提及「..這禮拜有另外一邊贏90幾萬,現在贏的要來拿錢,輸的追不出來,一塊68萬的,另一塊輸70的他占3成....我老 爸說越簽越大,會不會不穩...你看你要不要叫蝦米過來...你直接問他錢怎麼樣好了,因為現在贏的要來拿錢了...」(附表二編號7)。又103年9月23日,被告孫振中與名為「牛哥」之人間之通聯,被告孫振中亦有向「牛哥」提及「牛哥,他們有確定的只有70萬而已,看牛哥有沒有辦法說,我跟他姐溝通,我再出三十萬,一百萬處理」,「牛哥」稱「....他之前有贏我的錢,六十八萬多,後來他有代理我的版,我的錢只有二十萬....」(附表二編號11)。 是依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觀之,被告孫振中於103年9月7日與「阿宏」間談及被告羅仕聖有關輸贏、 匯兌之事,並稱如果被告羅仕聖不出面,就可能是由被告孫振中攬下,又曾提及越簽越大等內容,嗣即發生被告孫振中打電話予證人羅彥靜以上開方式索討共170萬元一事 ,於撥打電話予證人羅彥靜後,復曾與「牛哥」通話,通話內容顯然係指有與證人羅彥靜溝通一事,則被告孫振中與名為「阿宏」、「牛哥」所討論之事,顯然即為其與被告羅仕聖以上揭方式向證人羅彥靜取款之目的、動機,然觀諸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內容,可知被告孫振中與「阿宏」、「牛哥」就該筆與被告羅仕聖之款項有諸多討論,且依其等所提及之內容,該款項顯然似係開版賭博後賭客輸贏之款項,且提及被告孫振中有可能須加以攬下,該款項顯然極有可能係被告孫振中、羅仕聖共同經營賭博事業而需要調度週轉之資金,顯非被告孫振中所辯稱之其聽聞被告羅仕聖遭追債,僅係單純答應被告羅仕聖要求幫忙、不知道被告羅仕聖借錢原因、借錢目的。 況證人羅彥靜曾於與被告孫振中聯絡期間一再要求查看被告羅仕聖當時所簽發之借據確認,顯見被告羅仕聖未曾向證人羅彥靜提出相對應確實有欠債之事證,況被告羅仕聖係在遭證人羅彥靜拒絕幫忙處理債務後,始向證人羅彥靜稱如果遇到債主會被修理,再由被告孫振中佯裝債主撥打電話予證人羅彥靜一情,已經說明如前,倘若其等確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大可將所需款項目的、動機直接告知證人羅彥靜,由證人羅彥靜衡酌在此情況下是否願意出錢,又何須以前揭長達3個月向證人羅彥靜佯稱係債主「阿宏 」之方式向證人羅彥靜取得款項,此益徵被告2人係明知 證人羅彥靜在不願意幫忙被告羅仕聖處理債務之情況下,如明確告知僅係為處理其經營之違法賭博事業資金週轉而需要款項,更不可能獲得證人羅彥靜之幫助,而共同以上揭恫嚇證人羅彥靜之方式取得共170萬元金錢甚明。 ⑵.被告孫振中、羅仕聖雖辯稱一開始打完電話之後就有跟證人羅彥靜告以實情,然此部分已經證人羅彥靜於警詢時明確證稱:我曾經有懷疑名為「阿宏」之男子是孫衝衝(即孫振中),我有向他求證,他否認表示並非孫衝衝(見偵字第1976號卷二第345頁反面),出面協商及還債期間, 我沒有與名為「阿宏」之人見面,我是在綽號孫衝衝之孫振中被抓之後,我才知道是他假冒「阿宏」之人與我協調還款事宜等語(見偵字第1976號卷二第347頁反面),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自稱「阿宏」之人在電話中沒有承認他是孫振中,我有提出質疑,他否認之後,我相信他是「阿宏」(見本院易字第384號卷第145頁),我當時不知道孫振中假冒「阿宏」等語明確(見本院易字第384號卷第152頁)。 觀諸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通聯譯文,證人羅彥靜確曾質疑 對方是否為其所認識之「阿衝」(即被告孫振中),被告孫振中於電話中明確否認,還說電話係向「阿衝」購買,並表示可以請「阿衝」打給證人羅彥靜,嗣後迄至103年 12月31日,仍多次以被告羅仕聖債權人「阿宏」之身分與證人羅彥靜通話,倘若其等確實於一開始撥打電話後即告以證人羅彥靜實情,又何以在103年9月29日通話遭質疑係「阿衝」時予以否認,並持續佯裝「阿宏」與證人羅彥靜通話,被告2人此部分所辯顯然不足採信。 4、起訴意旨雖認被告2人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查被告2人固係以向證人羅彥靜佯稱係被告羅仕聖債權 人「阿宏」之方式,以此取得170萬元款項,然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其中固 均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要件,然手段及被害人究係為何願意交付財物仍有不同,而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 除須有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施以詐術之行為外,尚有以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交付財物之要件,被害人在交付財物之當下,係基於對對方之信任而甘願交付,其當下之自由意志並未受到壓制或任何影響,且並無自損財產之認識;然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除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所 有意圖,客觀上施以恐嚇之舉等要件外,被害人係在心生畏懼之情況下方選擇交付財物,其交付財物之當下,自由意志顯然係受到一定程度之影響、壓抑,並非出於其本意、心甘情願交付財物,其係出於害怕、具有自損財產之認識而交付財物。是該2罪名於構成要件上顯有不同。本案 證人羅彥靜係因聽聞被告孫振中於電話中所提及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內容,擔心其胞弟即被告羅仕聖生命、身體遭受危險始願意交付共170萬元之款項,並非單純相信被 告羅仕聖因積欠他人債務而幫忙還款,已如前述,參諸上揭說明,被告2人自應成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甚明,起訴意旨顯有誤會。 5、綜上所述,被告孫振中、羅仕聖前揭所辯均無足憑採,其等前揭恐嚇取財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分別予以依法論科。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 1、訊據被告羅仕聖就此部分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不諱(見本院易字第384號卷第137頁),且經證人即被害人黃亭翰於歷次警詢、偵訊及另案審理時就其遭被告羅仕聖、共犯孫振中以上揭方式恫嚇,期間並簽發面額各100萬元 之本票共3張等情證述明確(見偵字第1976號卷二第374至375、377至379、365至367頁,偵字第1066號卷第28至30 頁,本院易字第416號卷第35至40頁反面),且經證人即 被害人黃亭翰之女友胡文麗於警偵訊時證述明確(見偵字第1976號卷二第380至381頁,偵字第1066號卷第40至41頁),且為證人即共犯孫振中於警偵訊、另案審理時證述、供述在卷(見偵字第1976號卷二第383至385頁,偵字第1976號筆錄卷第9至14頁,偵字第1066號卷第44至47頁,本 院易字第416號卷第8至12頁反面、33至52頁反面)。 2、並有共犯孫振中手機存有證人黃亭翰身分證正反面相片之翻拍照片2張(見偵字第1976號卷一第61至61頁反面)、 告訴人黃亭翰所簽發之本票影本3紙(見偵字第1066號卷 第32頁)、告訴人黃亭翰所簽發之本票3張之翻拍照片2張(見偵字第1976號卷二第368頁)、告訴人黃亭翰提供之 共犯孫振中傳給告訴人黃亭翰委任之楊律師之恐嚇簡訊翻拍照片及被告有很多兄弟之照片各1張(見偵字第1976號 卷二第368頁反面)、共犯孫振中之人本美學整形外科診 所病歷0份(見本院易字第416號卷第15至16頁)、證人黃亭翰於本院另案104年12月16日審理時當庭繪製「星巴克 座位及室內、室外相關位置圖2紙」(見本院易字第416號卷第55至56頁)等資料附卷可佐。 3、按刑法上恐嚇取財罪之「恐嚇」,固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畏怖心之行為,然此危害之通知,並非僅限於「將來」,其於「現時」以危害相加者,亦應包括在內。因是,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其以「言語」、「文字」為之者無論矣,即使出之以「強暴」、「脅迫」,倘被害人尚有相當之意思自由,而在社會一般通念上,猶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者,仍屬本罪所謂「恐嚇」之範疇。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再刑法上關於財產上犯罪,所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思條件,即所稱之「不法所有之意圖」,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而言。然該項「不法所有」云者,除係違反法律上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外;其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之意圖,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及逾越通常一般之人得以容忍之程度者,亦包括在內。 查共犯孫振中固主張其與告訴人黃亭翰間係因鼻部美容存有糾紛,然依上揭共犯孫振中嗣後前往人本美學整形外科診所就診之病歷紀錄、收費紀錄,僅103年10月24日該次 就診與鼻部有關,因而產生之費用亦僅約數百元,另據其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自承「總共花幾千元處理好這件事」(見偵字第1066號卷第45頁),然共犯孫振中於上開時、地,卻係先要求告訴人黃亭翰支付高達300萬元之賠償金, 要求告訴人黃亭翰簽發本票後,再稱可以降為66萬元,然此金額仍遠高於共犯孫振中所自稱因鼻部美容糾紛產生之後續醫療費用,共犯孫振中於另案審理時,曾於法院質疑經比對相關醫療費用後,其僅前往耳鼻喉科看診2次,綜 算加計人本美學所支出之數百元費用,其何以有權向告訴人黃亭翰要求300萬元費用時供稱:我當下也沒有那個意 思,那時是真的很痛,我一時說出等語(本院易字第416 號卷第36頁),益徵共犯孫振中所提出300萬元並無任何 依據,其顯然僅係藉端以上揭恫嚇方式向告訴人黃亭翰索討金錢甚明。從而,縱使共犯孫振中與告訴人黃亭翰間確存有鼻部美容之糾紛,然其明知因此所產生之合理費用僅數百元或數千元,竟仍向告訴人黃亭翰索討300萬元之鉅 額賠款,並與被告羅仕聖共同以上揭方式令告訴人黃亭翰簽發共300萬元之本票,堪認其等行為時確有不法所有意 圖甚明。 4、綜上,堪認被告羅仕聖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憑採,其此部分與共犯孫振中共同對告訴人黃亭翰以上揭方式恐嚇取財之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及科刑: (一)查本票為設權證券,其權利之發生必須作成證券;本票亦屬有價證券,其權利之行使或處分必須占有該證券。是本票權利之發生、行使及處分既與證券之作成或占有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自亦具有「物」之性質,而得為恐嚇取財罪之客體,非僅單純之權利或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判決要旨參照)。 核被告孫振中、羅仕聖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及被告羅仕聖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為接續犯。就犯罪事實一犯行,被告2人接續 以上開方式於長達3個月期間向證人羅彥靜取得共170萬元款項,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羅仕聖與共犯孫振中於 103年12月11日、同年月29日,先後向告訴人黃亭翰以前 揭方式予以恫嚇取得財物,其時空均屬密接,且分別係侵犯同一法益,顯係分別基於一個犯罪之目的,所為之接續行為,應分別論以接續犯。 (二)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起訴意旨認被告2人係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已如前述,此部分應成立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惟其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予以審理並逕行變更起訴法條。 (三)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2人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羅仕聖與共犯孫振中間亦足認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羅仕聖就上揭2次恐嚇取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 殊,對象亦有異,應予以分論併罰。 (五)被告孫振中前於98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7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00年4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羅仕聖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3年6月18日以103年度竹交簡字第7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3年7月14日確定,並於103年11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 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2人行為始點雖係103年9月13日, 然係接續於103年12月31日始結束,此為其等行為之繼續 ,從而,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孫振中、羅仕聖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羅仕聖亦係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分別加重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孫振中前有妨害自由、賭博、重利之刑事前案紀錄,被告羅仕聖前有多次公共危險、妨害自由、妨害公務等刑事前案紀錄,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認其等素行非佳。其等時值青壯,不思以正途取財,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羅仕聖不僅未思其已經成年,應可自力更生,如有能力更應在經濟上協助其父母,反而罔顧其家人、證人羅彥靜對其之關愛、信任,竟與被告孫振中共同以上揭方式恫嚇證人羅彥靜,令其心生恐懼,借貸出如此高額之170萬元款項交予其等花用,所 為實值非難;另其等明知對於告訴人黃亭翰並無300萬元 之債權,竟藉端以上揭方式恫嚇告訴人黃亭翰,而取得告訴人黃亭翰所簽發之300萬元本票,令告訴人黃亭翰內心 受創甚深,所為惡性非輕,兼衡證人羅彥靜已經表示不予追究、原諒被告2人之意,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2人猶未能體認所為於法有違之犯後態度,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羅仕聖坦承犯行,及被告孫振中、羅仕聖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被告孫振中已婚、有2名年幼子女,被告羅仕 聖家中有父母等,目前未婚無子之家庭狀況,被告羅仕聖現從事土方工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羅仕聖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七)沒收: 刑法第2條、第38條(含增訂第38條之1、之2)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第38條之3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 ,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 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刑法就沒收之規定全盤修正,並明定除現行法中有特別規定而依特別規定外,不再適用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回歸一體適用刑法。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就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被告2人取得之款項,均係由被 告羅仕聖取走,已經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此 部分之犯罪所得自應於被告羅仕聖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行動電話係被告孫振中所 有,並供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使用一情,已經被告孫振中於警詢、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亦應依法宣告沒收之。 3、就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告訴人黃亭翰所簽立面額各100 萬元之本票3紙,業經共犯孫振中交由警員返還告訴人黃 亭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孫振中、羅仕聖見告訴人黃亭翰遲不賠償,竟共同另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月7日20時35 許,在新竹市東區林森路與信義路口,委由被告羅仕聖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姓名年籍不詳二人,尾隨告訴人黃亭翰後,三人分持鐵棒、鋁棒、狼牙棒等武器攻擊毆打告訴人黃亭翰,致使告訴人黃亭翰受有左大腿10x3公分及表淺擦傷3x2公分、右小腿挫傷10x4公分之傷害。因認 被告2人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貳、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之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參、查告訴人黃亭翰於本院審理時,已經具狀撤回對被告孫振中之傷害告訴,有具有撤回告訴之旨之和解書1份在卷可參( 見本院易字第384號卷第185頁),且經告訴人黃亭翰於本院審理時稱其確實要撤回對被告孫振中之告訴,且知悉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被告羅仕聖等語在卷(見本院易字第384號卷 第138、139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就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均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34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曾柏方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被告孫振中(代號A)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與被害人羅彥靜 (代號B,暱稱:蝦米姐)之通聯譯文內容摘錄 ┌──┬──────┬─────────────────────┐ │編號│時間 │ 通 聯 內 容 │ │ │(年/月/日/ │ │ │ │時/分) │ │ ├──┼──────┼─────────────────────┤ │ 1 │00000000000 │B:家裡貸款也緊 │ │ │ │A:事情發生了,就要想辦法,今拖這麼久,自 │ │ │ │ 己要想辦法處理...就是要把錢弄出來,今拖│ │ │ │ 這麼久也沒有一次要他弄出來 │ │ │ │B:70喔 │ │ │ │A:70萬拿不出來,大家就不好意思,今也是現 │ │ │ │ 金借他,逃避也不是辦法 │ │ │ │B:再給我點時間 │ │ │ │A:姐姐這70萬什麼時候給我,我原本給他到星 │ │ │ │ 期一,不然就到家裡去,看要怎麼弄 │ │ │ │B:可以給我一個月的時間 │ │ │ │A:不行,拖太久了.... │ │ │ │A:你要給我時間,我好跟老闆講 │ │ │ │B:金額可以降一點嗎 │ │ │ │A:你明天可以拿多少錢... │ │ │ │B:20萬可以嗎 │ │ │ │A:姐,你明先給20萬,剩下的150看怎樣,明天│ │ │ │ 再跟你講... │ │ │ │ │ ├──┼──────┼─────────────────────┤ │ 2 │00000000000 │B:我是蝦米的姐姐,你是他中壢的朋友嗎? │ │ │ │A:對 │ │ │ │B:我弟昨回來,有說到欠你們錢的事情,我可 │ │ │ │ 以了解這個狀況什麼時候產生的,家裡還有 │ │ │ │ 貸款,希望能幫忙處理,每個月分期付款 │ │ │ │A:不行,這帳拖很久了 │ │ │ │B:那可是,現階段也弄不到這麼多錢 │ │ │ │A:這錢是現金借他的,又不是賭債,還是,也 │ │ │ │ 拖這麼久,講說什麼時候要還,避不見面, │ │ │ │ 剛好被我們遇到,欠錢還錢天經地義,別人 │ │ │ │ 小孩死不完,躲那麼久,這錢我們也背到 │ │ │ │B:他總共欠多少 │ │ │ │A:170萬,不是不給時間,這帳拖一二年了,時│ │ │ │ 間也給他,那天遇到原本要揍他,我說醜話 │ │ │ │ 講在前面你親戚朋友都查清楚,要弄的難看 │ │ │ │ ,我不是不給他時間,前幾天捉到他,我有 │ │ │ │ 跟他講先弄70萬,後面一百你看怎麼弄 │ │ │ │ │ ├──┼──────┼─────────────────────┤ │ 3 │00000000000 │A:我老闆說星期一35,月底35,反正這個月要 │ │ │ │ 給70,後面那1百看怎弄 │ │ │ │B:那禮拜一下午好了 │ │ │ │A:姐姐,我們就這樣說定了 │ │ │ │ │ ├──┼──────┼─────────────────────┤ │ │ │A:星期一幾點 │ │ 4 │00000000000 │B:銀行關門前 │ │ │ │A:銀行關門前會處理 │ │ │ │A:好好好,姐姐我跟你講,星期一35,月底35 │ │ │ │ ,大家講好,就不要跳票,講的就要做到, │ │ │ │ 不然就很難看 │ ├──┼──────┼─────────────────────┤ │ 5 │00000000000 │A:喂,姐仔,你明下午三點半嗎 │ │ │ │B:我們還在弄,還在想辦法湊 │ │ │ │A:講好的事,不要又那個 │ │ │ │B:我盡量 │ │ │ │A:什麼盡量,昨天就講好的事情,不要那個, │ │ │ │ 明天有又問題,你懂我的意思 │ │ │ │B:我晚點再跟你講,我們現與朋友商量 │ │ │ │A:好 │ │ │ │ │ ├──┼──────┼─────────────────────┤ │ 6 │00000000000 │A:喂,姐仔 │ │ │ │B:對,我現目前總數三十萬,因為我有個朋友 │ │ │ │ 借我十五萬,但只匯十萬,總數三十萬,今 │ │ │ │ 給你三十萬,剩下的月底一併給你 │ │ │ │A:月底四十萬 │ │ │ │B:拜託,對,我也很緊繃,一天要我弄這麼多 │ │ │ │ ,我們有誠意要弄,今給你三十萬,剩下月 │ │ │ │ 底一併給你,好不好 │ │ │ │A:我跟老闆講一下,因我今沒空,等一下我老 │ │ │ │ 闆會叫一個過去家裡找你 │ │ │ │B:還是傳那個帳戶也可以 │ │ │ │A:沒關係 │ │ │ │B:你們要從那裡來 │ │ │ │A:中壢,我老闆會叫一個過去家裡找你,順便 │ │ │ │ 告訴你細節,當面講 │ │ │ │B:可以,我也是想辦法調的,拿給你的時候可 │ │ │ │ 以寫一下,你們今天收了多少錢 │ │ │ │A:可以 │ │ │ │B:是之前的弟弟嗎,請你們公司收到這筆款項 │ │ │ │A:你看你怎麼寫,我叫老闆叫去的,收錢的男 │ │ │ │ 簽名 │ │ │ │B:好,不然跟你們老闆講一下今天收到的款是 │ │ │ │ 30萬 │ │ │ │A:好 │ ├──┼──────┼─────────────────────┤ │ 7 │00000000000 │A:喂,姐仔 ,我老闆叫去的人到了 │ │ │ │B:好,我過去 │ │ │ │ │ ├──┼──────┼─────────────────────┤ │ 8 │00000000000 │A:姐仔 ,明幾點 │ │ │ │B:可能要六點半好不好 │ │ │ │A:—樣你家那邊7-11 . │ │ │ │B:對 │ │ │ │A:明天,是多少錢,我跟老闆講一下 │ │ │ │B:四十萬 │ │ │ │A:好 │ │ │ │B:我可以冒昧問你貴姓 │ │ │ │A:阿宏 │ │ │ │B:我有個疑慮,因為這支電話號碼,你認識阿 │ │ │ │ 衝嗎 │ │ │ │A:認識 │ │ │ │B:之前因這支電話號碼,我弟有狀況,我加入 │ │ │ │ 你的電話,微信,跑出一個叫阿衝名字,很 │ │ │ │ 傻眼,你電話用多久 │ │ │ │A:一年多了,這支電話是我向阿衝買的,他換 │ │ │ │ 號碼,因我都不用自己名字,辦號碼 │ │ │ │B:真的,不要騙我 │ │ │ │A:我叫阿衝打給你 │ │ │ │B:蝦米碰到很瞎的事情,我不得不懷疑,我不 │ │ │ │ 是不相信他,他揹了很多不該揹,我看的很 │ │ │ │ 傻眼,這支電話還是年初阿衝給我媽媽的, │ │ │ │A:我記得年初..所以 │ │ │ │B:你們不要再挺蝦米了,我們弄不出來了,我 │ │ │ │ 們貸出來也不夠(一) │ │ │ │ │ ├──┼──────┼─────────────────────┤ │ 9 │00000000000 │A:那剩下來的一百萬要怎麼那個 │ │ │ │B:月中來的 │ │ │ │A:阿偉 │ │ │ │B:你們老闆說後面的分三期 │ │ │ │A:我老闆的意思,第一次三十五萬,第二次三 │ │ │ │ 十五萬 ,第三次一百萬 │ │ │ │B:我們沒辦法,這錢是房貸再去增貸,我要一 │ │ │ │ 個月弄七十萬給你 │ │ │ │A:當初也是調錢給蝦米 │ │ │ │B:前面是什麼事情,一次拿給蝦米那麼多錢, │ │ │ │ 什麼事 │ │ │ │A:我不知什麼事 │ │ │ │B:有借據嗎 │ │ │ │A:有,那錢也是我老闆去借揹三分利息給他, │ │ │ │ 我老闆的意思下個月處理完….(二) │ │ │ │ │ ├──┼──────┼─────────────────────┤ │ 10 │00000000000 │A:喂,姐仔 │ │ │ │B:你剛打給我 │ │ │ │A:我剛跟我老闆講了,那時候我有問蝦米,他 │ │ │ │ 說家裡有幫他弄貸款,要處理我們這邊,我 │ │ │ │ 有跟老闆講,他也跟人家應好要給人家 │ │ │ │B:全部都要一次拿,前面調的也先給了,現拿 │ │ │ │ 不出一百四十萬 │ │ │ │A:我們老闆很生氣,怎先還人家,我們的錢都 │ │ │ │ 不是錢 │ │ │ │B:我也跟朋友講,我們先去辦貸款,先答應還 │ │ │ │ 朋友了,你要跟你老闆講一下 │ │ │ │A:明天多少,我先跟老闆講一下 │ │ │ │B:我還不確定,明從山上下來再打給你,輕重 │ │ │ │ 緩急,寬容一下 │ │ │ │A:前面你們不是借三十萬 │ │ │ │B:你跟老闆講一下,我們沒有在拖,讓我們喘 │ │ │ │ 口氣,有誠意處理,一次沒辦法全處理一百 │ │ │ │ 四十萬,我會弄完給他,而且蝦米不只這條 │ │ │ │ 錢,不然不會去貸款,明天不會太難看,不 │ │ │ │ 會只有四十萬 │ │ │ │ │ ├──┼──────┼─────────────────────┤ │ 11 │00000000000 │A:喂,姐仔 │ │ │ │B:阿宏,是嗎,我們今天我先拿八十萬你,可 │ │ │ │ 以嗎 │ │ │ │A:那剩的呢 │ │ │ │B:剩下的,後面一個半月再湊還給你們,因為 │ │ │ │ 我媽媽前面有跟人家借,先領出去,不是像 │ │ │ │ 羅士政(應為羅仕聖)講的,現沒這麼多錢 │ │ │ │ ,你跟你老闆講,剩下一個半月再湊還給你 │ │ │ │ 們 │ │ │ │A:我跟老闆講一下 │ │ │ │B:如可以,六點半左右過來拿 │ ├──┼──────┼─────────────────────┤ │ 12 │00000000000 │A:喂。姐仔,我老闆說一百 │ │ │ │B:問題我今天只領了八十,戶頭只剩八十三萬 │ │ │ │ ,剩的要付利息,三萬要繳息,我媽前面已 │ │ │ │ 經領掉了,很緊繃了 │ │ │ │A:好,我等一下打給你,我跟老闆講一下 │ │ │ │ │ ├──┼──────┼─────────────────────┤ │ 13 │00000000000 │A:我老闆說好,剩的見面再講 │ │ │ │B:沒有,不要見面,阿偉講三個月,講的又不 │ │ │ │ 一樣 │ │ │ │A:我老闆說錢下來了應該就要先還 │ │ │ │B:羅士政他搞不清楚狀況,他捅的簍子,真的 │ │ │ │ 都是家裡在弄,你知嗎,家裡真的沒有這麼 │ │ │ │ 多錢,我不是要拖,那天阿偉來講,我跟我 │ │ │ │ 媽媽去銀行問,還能貸多少,但多估了 │ │ │ │A:沒關係,過去再講 │ │ │ │ │ ├──┼──────┼─────────────────────┤ │ 14 │00000000000 │A:喂,姐仔,阿偉到了 │ │ │ │B:今天也是他嗎 │ │ │ │A:因為我在店裡 │ │ │ │B:那我下去 │ │ │ │A:好 │ ├──┼──────┼─────────────────────┤ │15 │00000000000 │B:剛剛阿偉打電話來,他跟我講說明天說要來 │ │ │ │ 拿錢 │ │ │ │A:ㄝ阿 │ │ │ │B:你們現在做法是怎麼樣,那天阿宏來拿錢, │ │ │ │ 我們拿80嘛,然後我也講了我戶頭就剩83, │ │ │ │ 我就全部80領出來了,然後那天我還特別跟 │ │ │ │ 阿宏說回去跟你們老闆講我們不是不處理, │ │ │ │ 有多我們一定多拿,然後請跟你們老闆講, │ │ │ │ 那錢是不是真的稍微緩一下讓我們喘口氣, │ │ │ │ 阿偉是跟我們講說回去會跟老闆說,看怎樣 │ │ │ │ 再跟我們說,可是也沒有阿,我們想應該是 │ │ │ │ OK阿,那明天哪拿的出那麼多錢阿 │ │ │ │A:沒有,那時候就講好月底,剩的月底不是, │ │ │ │ 姊阿你真的不行,明天那個錢要給人家,一 │ │ │ │ 始講好的東西,現在又這樣,你講話顛三倒 │ │ │ │ 四 │ │ │ │B:不是我講話顛三倒四,當初剛開始講的,月 │ │ │ │ 初就30,月底35、35就70,後面3個月把這 │ │ │ │ 1百萬處理完,也是這樣子講,我們馬上去辦│ │ │ │ 貸款啦 │ │ │ │A:沒有,那時候是講說最慢這個月底要把它處 │ │ │ │ 理好,那時候也講了,那時候上一次拿錢的 │ │ │ │ 時候,是不是跟你講,最慢這個月底把事情 │ │ │ │ 處理好,有沒有 │ │ │ │B:我們也跟他講,我們全部的錢就是這樣了 │ │ │ │A:那時候明明答應人家,你現在這樣很難做, │ │ │ │ 真的阿,你要弄到很難看,沒關係啦,你弟 │ │ │ │ 呢 │ │ │ │B:校召,我不是沒有拿錢出來 │ │ │ │A:你聽得懂嗎?當初你講的,當初我們也給你方│ │ │ │ 便,錢也是跟人家調的嘛、錢也是要給人家 │ │ │ │ 利息嘛,老闆意思是說就趕快把事情處理好 │ │ │ │ ,利息他們自己虧沒關係,是不是,最後一 │ │ │ │ 次這個月底60萬處理好,以後就沒他的事了 │ │ │ │B:明天真的沒有60 │ │ │ │A:當初你跟他講好的,你現在又這樣,事情不 │ │ │ │ 是這樣弄得,明天真的會很難看,做不到的 │ │ │ │ 事情你不要答應 │ │ │ │B:你有沒有幫我們找那個人阿,那個陸哥阿 │ │ │ │A:有阿 │ │ │ │B:有什麼消息嗎 │ │ │ │A:我們也在找人,我們有辦法幫他的,我們一 │ │ │ │ 定幫他,你懂我意思嗎?重點把我們這邊是 │ │ │ │ 情先弄好來,大家講好的事情就照規定走而 │ │ │ │ 不是時間到了就跟我說那有的沒的 │ │ │ │B:我調調看啦,但是我真的沒辦法答應明天有 │ │ │ │ 60喔,我真的沒有講月底60好不好 │ │ │ │A:那時候明明就有講,你做事情這樣不行啦 │ │ │ │B:我就沒有那麼多,我怎麼可能會這樣答應你 │ │ │ │ ,我覺得你們有時候講話一下子來說這樣算 │ │ │ │ ,一下又這樣 │ │ │ │A:沒有怎樣,從頭到尾都是這樣阿,你要問你 │ │ │ │ 弟怎麼會這樣搞,你說他去校召是嗎 │ │ │ │B:對阿 │ │ │ │A:他什麼時候回來 │ │ │ │B:我不曉得,我先聯絡看看,晚點打給你 │ │ │ │A:好 │ │ │ │ │ ├──┼──────┼─────────────────────┤ │ 16 │00000000000 │B:阿洪(音譯)嗎? │ │ │ │A:對 │ │ │ │B:我是羅00的姐姐喔,你們公司地址在哪邊? │ │ │ │A:你要幹嘛? │ │ │ │B:我要拿錢過去阿,今天月底不是嗎? │ │ │ │A:對阿,我有交代阿偉處理不是嗎? │ │ │ │B:可是他電話沒接耶 │ │ │ │A:應該還在睡吧,沒關係我晚一點跟他聯絡之 │ │ │ │ 後,我再打給你 │ │ │ │B:好,你再把地址傳給我 │ │ │ │A:什麼? │ │ │ │B:我說我下午要去中壢,然後我會拿錢過去, │ │ │ │ 你再拿錢給我 │ │ │ │A:公司你不用來啦,因為我們公司最近有一些 │ │ │ │ 事情。如果說你有事情到中壢,你看你在中 │ │ │ │ 壢的哪裡,我再叫阿偉去找你,這樣你懂嗎?│ │ │ │ 你就把錢處理好就好,我們公司地址在哪裡 │ │ │ │ 這種事情到時候我們把公司的事情處理好之 │ │ │ │ 後會再找你來泡茶,可以嗎? │ │ │ │ │ │ │ │ │ ├──┼──────┼─────────────────────┤ │ 17 │00000000000 │B:阿宏嗎? │ │ │ │A:對 │ │ │ │B:我剛剛打給阿偉,他都沒有接耶,你有辦法 │ │ │ │ 聯絡到他嗎? │ │ │ │A:我不是說他應該在睡覺嗎? │ │ │ │B:好,因為我本來下午要去中壢,可是你說你 │ │ │ │ 們不方便,那還是請他來跟我說好不好。我 │ │ │ │ 阿姨已經先坐車回去了,那就沒辦法去。那 │ │ │ │ 你跟他講因為我晚上還要上班,所以他大概 │ │ │ │ 下午三點半的時候來跟我拿 │ │ │ │A:可是我不知道他有沒有起床了耶,你們昨天 │ │ │ │ 沒有約好嗎? │ │ │ │B:我傳簡訊給他,他沒有回阿。因為我上個月 │ │ │ │ 有簽兩張本票阿,請他把一張帶回來給我, │ │ │ │ 好嗎? │ │ │ │A:喔,好好好 │ │ │ │A:阿你說○○○他之前有寫借據,那你也請他 │ │ │ │ 帶來給我確認一下好嗎? │ │ │ │A:他應該沒寫吧,我那時候問老闆,老闆說沒 │ │ │ │ 有 │ │ │ │B:沒有?阿你們怎麼會借他這麼多錢呢? │ │ │ │A:那就是先幫她處理的,他那時候有跟我們配 │ │ │ │ 合事情,你聽懂嗎?沒關係啦這種事情你問你│ │ │ │ 弟弟最清楚啦,你聽懂嗎?大家現在在爭論這│ │ │ │ 個沒有用啦,這種事情明明有你就問你弟弟 │ │ │ │B:不是,我現在要跟你講的是,那一天第一次 │ │ │ │ 他來收錢的時候,我不是有跟你說他要幫我 │ │ │ │ 簽一下收據,證明我有給這筆錢不是嗎,然 │ │ │ │ 後你說OK呀沒有問題,但是他給我簽的名字 │ │ │ │ 是假的耶 │ │ │ │A:簽假的? │ │ │ │B:對阿,我覺得這樣不太好啦,那這樣我們也 │ │ │ │ 約個時間,你也簽一個那個給我,表示說你 │ │ │ │ 們確實有收了這筆錢,好嗎? │ │ │ │A:他上次回來有跟我說,妳有看他的證件不是 │ │ │ │ 嗎?因為我跟你講,大家在外面,妳也知道我│ │ │ │ 叫什麼名字啊,我叫阿宏,大家在外面奔波 │ │ │ │ ,大家事情這麼多 │ │ │ │B:不是,我只是要確保我們家裡已經有給付了 │ │ │ │ ,我們要一個收據當作憑據 │ │ │ │A:好啦這個事情我會跟阿偉講 │ │ │ │B:那你跟他講,請他大概三點半來好嗎? │ │ │ │A:好好好,他三點半以前有跟我聯絡的話我會 │ │ │ │ 跟你講 │ │ │ │B:好 │ ├──┼──────┼─────────────────────┤ │ 18 │ 00000000000│A:阿偉有打給你嗎? │ │ │ │B:沒有啊 │ │ │ │A:我打給他也沒接耶 │ │ │ │B:那怎麼辦等一下我晚上要上班耶 │ │ │ │A:這樣沒關係,他應該去台中處理一筆債,應 │ │ │ │ 該是遇到一點狀況 │ │ │ │B:那不然就晚一點好了,我下班後再叫他過來 │ │ │ │ 拿好了 │ │ │ │A:幾點? │ │ │ │B:可要十點或十點半喔 │ │ │ │A:好啦,不然我叫我們另一個業務去跟妳拿好 │ │ │ │ 了 │ │ │ │B:喔 │ │ │ │ │ ├──┼──────┼─────────────────────┤ │ 19 │00000000000 │B:阿宏嘛?你有聯繫阿偉嗎 │ │ │ │A:沒有啊,現在是什麼情況 │ │ │ │B:那還是你可以過來跟我拿 │ │ │ │A:我沒有辦法,我在高雄跟人家談事情耶 │ │ │ │B:那你們今天要怎麼拿這個 │ │ │ │A:沒關係晚一點你不是說十點半嗎 │ │ │ │B:我已經先回來了,老闆讓我先下班 │ │ │ │A:晚一點我叫我的年輕人去跟你拿 │ │ │ │B:年輕人? │ │ │ │A:對 │ │ │ │B:那個阿偉不能來拿嗎?因為那一天本票是他拿│ │ │ │ 的,本票現在有在你們那邊嗎? │ │ │ │A:有阿 │ │ │ │B:那你等一下會帶來嗎? │ │ │ │A:會阿 │ │ │ │B:那你大概什麼時候?還是你可以先聯繫?先過 │ │ │ │ 來嗎?就是阿弟仔那個 │ │ │ │A:這樣你等一下好不好,我看哪個小弟有空我 │ │ │ │ 叫他過去跟你拿好了 │ │ │ │B:你等一下好不好,因為我哥哥想跟你講一下 │ │ │ │A:好啊 │ │ │ │B:好你等一下 │ │ │ │C:(哥哥)阿宏你好,我也叫阿宏啦。阿宏阿, │ │ │ │ 有件事情要拜託,因為這個弟弟有讓他跑走 │ │ │ │ 了,要叫你做也不可能,是不是這樣?所以該│ │ │ │ 付的我們全部都付,但我是希望可以拜託你 │ │ │ │ ,給我們一張單據,我們現在要開始去找姓 │ │ │ │ 陸的那一位。我們現在想要去找出他來,但 │ │ │ │ 是我要確定讓他知道說我們確定有付這一...│ │ │ │ │ ├──┼──────┼─────────────────────┤ │ 20 │00000000000 │簡訊:阿洪:我剛給付現金參拾萬元整,是有請│ │ │ │ 你委託收款的朋友簽收,不過溫億盛先生│ │ │ │ 表示不願意蓋手印,所以還要麻煩你近日│ │ │ │ 高雄回來跟你老闆擬好我們已付款的款項│ │ │ │ 明細,我們要向陸先生追討這筆債務我們│ │ │ │ 確實已代陸先生先支付給你們的証明,再│ │ │ │ 麻煩一下,謝謝 │ │ │ │ │ │ │ │ │ ├──┼──────┼─────────────────────┤ │ 21 │00000000000 │B:月底要拿OX給你們,你那個單子有跟你老闆 │ │ │ │ 講嗎? │ │ │ │A:我不是有跟你弟弟講過了嗎?我不是跟你們講│ │ │ │ 說叫你們自己寫,我再拿回去給我老闆簽 │ │ │ │B:你說你跟他講的嗎?可是我沒碰到他所以我不│ │ │ │ 知道 │ │ │ │A:就是你們自己寫,看什麼時候收錢,我再拿 │ │ │ │ 回公司給老闆簽 │ │ │ │B:那要跟你約何時? │ │ │ │A:你明天不是要拿錢給我了? │ │ │ │B:對阿,明天晚上11點可以嗎? │ │ │ │A:可以啊,我再叫我朋友過去拿 │ │ │ │B:也是上次拿的那個先生嗎? │ │ │ │A:對 │ │ │ │ │ ├──┼──────┼─────────────────────┤ │ 22 │00000000000 │B:我是蝦米姐姐,我想說我叫我弟拿去給你們 │ │ │ │ 簽一簽然後拿回來好不好,因為我明天要拿 │ │ │ │ 給人家,要直接去找人,想說單據當天就簽 │ │ │ │ 回來 │ │ │ │A:可以啊,我等一下再打給他就好了啊 │ │ │ │B:可是他手機掉了耶,我不知道他現在用哪一 │ │ │ │ 支,不然他等一下回來,我叫他用我的手機 │ │ │ │ 跟你聯絡好了,叫他拿去中壢跟你們簽一簽 │ │ │ │ ,我叫我弟等一下跟你聯絡 │ │ │ │A:好啊 │ │ │ │ │ └──┴──────┴─────────────────────┘ 附表二:被告孫振中與「阿宏」(代號B,持用門號0000000000 )、「牛哥」(代號D,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人及被告羅仕 聖(代號C,暱稱「蝦米」,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 譯文(見偵字第1976號卷二第237頁反面至258頁) ┌──┬──────┬───┬─────────────────────┐ │編號│時間 │對象 │ 通 聯 譯 文 │ │ │(年/月/日/ │ │ │ │ │時/分) │ │ │ ├──┼──────┼───┼─────────────────────┤ │ 1 │00000000000 │阿宏 │B:兄弟,在忙嗎 │ │ │ │ │A:還好 │ │ │ │ │B:今禮拜天對不對,你那有一塊已經輸43萬, │ │ │ │ │ 一塊輸93萬,43萬那塊,人家已經催我匯兌 │ │ │ │ │ ,因為已經超過,幫我聯絡 │ │ │ │ │A:我有跟蝦米講了 │ │ │ │ │B:還是我等一下去找你 │ │ │ │ │A:你下來先打給我 │ ├──┼──────┼───┼─────────────────────┤ │ 2 │00000000000 │阿宏 │B:兄弟,那個怎樣,可以嗎,人家在問我了 │ │ │ │ │A:我不知道,等一下打電話問 │ │ │ │ │B:你叫蝦米自己去處理嗎 │ │ │ │ │A:對啊 │ │ │ │ │B:快死了,人家一直逼 │ │ │ │ │A:我打電話問 │ ├──┼──────┼───┼─────────────────────┤ │ 3 │00000000000 │阿宏 │B:兄弟,那個怎樣 │ │ │ │ │A:他說等一下打給我 │ │ │ │ │B:人在問,剛遇到我老頭,他說到底有沒有問 │ │ │ │ │ 題,我說沒問題,他說加一加快二百 │ │ │ │ │A:我等一下看他怎樣 │ │ │ │ │B:剛很多人,不好意思講,我說你的事,一句 │ │ │ │ │ 話,五百,一千,都ok,但給人家的我不能 │ │ │ │ │ 有差,你催一下他,高雄的一直打電話來 │ │ │ │ │A:好 │ │ │ │ │ │ ├──┼──────┼───┼─────────────────────┤ │ 4 │00000000000 │蝦米 │C:哥 │ │ │ │(羅仕│A:我等一下叫,阿宏打給你,看你怎麼講 │ │ │ │聖) │C:你覺得我應該怎麼講,講說明天嗎?還怎麼 │ │ │ │ │A:看你怎麼講,我們明天見面再討論 │ │ │ │ │ │ ├──┼──────┼───┼─────────────────────┤ │ 5 │00000000000 │阿宏 │A:哈囉,兄弟,你直接打給他,我打給他沒接 │ │ │ │ │B:沒接,幾號 │ │ │ │ │A:0000000000 │ │ │ │ │B:兄弟,我跟你講,如他不見,這條換你會攬 │ │ │ │ │ 到這條屎 │ │ │ │ │A:不會啦 │ │ │ │ │B:我先打給他看看 │ │ │ │ │ │ ├──┼──────┼───┼─────────────────────┤ │ 6 │00000000000 │阿宏 │B:我打給他有接,但一毛錢都沒有 │ │ │ │ │A:—毛錢都沒有,他怎講 │ │ │ │ │B:他說今要湊四十幾萬不可能,我真的給蝦米 │ │ │ │ │ 打敗,怎找這種腳,人家一直打電話來,我 │ │ │ │ │ 先跟人家延一下,不然今兌也兌不起來 │ │ │ │ │A:結局是怎樣 │ │ │ │ │B:結局就沒錢,明天我叫他早點起來,去找他 │ │ │ │ │ ,不然快二百萬的東西,一個人跑掉,你對 │ │ │ │ │ 蝦米也不是,無言 │ │ │ │ │A:頭很痛喔 │ │ │ │ │B:我打電話跟他講明天,你早點休息,明天早 │ │ │ │ │ 點見面談,盡量催一下蝦米,給些壓力 │ │ │ │ │A:好 │ ├──┼──────┼───┼─────────────────────┤ │ 7 │00000000000 │阿宏 │A:喂!兄弟! │ │ │ │ │B:雞巴!我老爸有跟你聯絡是不是? │ │ │ │ │A:沒有呀! │ │ │ │ │B:那他應該是有打給嘉銘,這禮拜有另外一邊贏│ │ │ │ │ 90幾萬,現在贏的要來拿錢,輸的追不出來,│ │ │ │ │ 一塊68萬的,另外一塊輸70的他占3成,我快 │ │ │ │ │ 被罵死. │ │ │ │ │A:嗯! │ │ │ │ │B:雞巴!我老爸說越簽越大,會不會不穩? │ │ │ │ │A:嗯! │ │ │ │ │B:你看你要不要叫蝦米過來? │ │ │ │ │A:我叫他過來載我. │ │ │ │ │B:你叫他不要一毛錢都沒有,這樣會很難看. │ │ │ │ │A:我叫他過來載我,再過去找你。 │ │ │ │ │B:你直接問他錢怎麼樣好了,因為現在贏的要來│ │ │ │ │ 拿錢了. │ │ │ │ │A:我打給他,等一下打給你. │ ├──┼──────┼───┼─────────────────────┤ │ 8 │00000000000 │蝦米 │A:你要去那 │ │ │ │ │C:找我朋友 │ │ │ │ │A:弄的怎樣 │ │ │ │ │C:目前沒有,還在等消息,我想辦法弄到 │ │ │ │ │A:你確定 │ │ │ │ │C:晚點還是要去找你 │ │ │ │ │A:還是先來找我 │ │ │ │ │C:還要一陣子 │ │ │ │ │ │ ├──┼──────┼───┼─────────────────────┤ │ 9 │00000000000 │阿宏 │B:我的意思,你沒空就先不要上來,還是我下 │ │ │ │ │ 去找你,因為我還沒講 │ │ │ │ │A:喔 │ │ │ │ │B:我大概知道你的意思,看一百還是多少,因 │ │ │ │ │ 為那錢他都沒賺,下個月十號,你先把七十 │ │ │ │ │ 萬給他,剩下來的慢慢的還,你覺得呢,一 │ │ │ │ │ 百四十,先來七十,再三十,還是 │ │ │ │ │A:這樣我事情都不用做 │ │ │ │ │B:因為一百不會答應,扣掉成數,他還要貼 │ │ │ │ │A:就幫忙一下 │ │ │ │ │B:能幫你講就幫你,我也每天被罵,不然我先 │ │ │ │ │ 幫你問 │ │ │ │ │A:好 │ │ │ │ │ │ ├──┼──────┼───┼─────────────────────┤ │ 10 │00000000000 │阿宏 │B:喂,兄弟,剛跟我爸講話 │ │ │ │ │A:怎想你都沒回我 │ │ │ │ │B:我講下個月十號一百萬,剩下的慢慢還,沒 │ │ │ │ │ 有,不ok我幫你還 │ │ │ │ │A:兄弟,我境,該做的該逼的,我每個月要還 │ │ │ │ │ 這麼多錢,現每個月又要多還你爸的錢,蝦 │ │ │ │ │ 米又差我的錢,這樣我沒辦法,我說一百八 │ │ │ │ │ 十萬的帳,用一百四十萬這樣可以了,又不 │ │ │ │ │ 是不認識,弄的那麼硬 │ │ │ │ │B:我知道,他也不是不好,他的帳ok,剩下先 │ │ │ │ │ 墊錢還的 │ │ │ │ │A:我寧願他媽,他自己去想辦法,看你們要把 │ │ │ │ │ 蝦米打死,還是怎樣,我該做的都做,壓力 │ │ │ │ │ 還是跑在我身上 │ │ │ │ │B:你會上來嗎 │ │ │ │ │A:不會,每天都在想借錢…晚點見個面... │ │ │ │ │ │ │ │ │ │ │ ├──┼──────┼───┼─────────────────────┤ │ 11 │00000000000 │牛哥 │D:喂阿衝 │ │ │ │ │A:喂,牛哥,阿宏有跟你講嗎 │ │ │ │ │D:我知道,你不是說下個月十號 │ │ │ │ │A:牛哥,他們有確定的只有七十萬而已,看牛 │ │ │ │ │ 哥有沒有辦法說,我跟他姐溝通,我再出三 │ │ │ │ │ 十萬,一百萬處理 │ │ │ │ │D:—百萬全部處理掉,不可能,他要給我一百 │ │ │ │ │ 四十萬,我的部分,只有三成二十萬,他之 │ │ │ │ │ 前有贏我的錢,六十八萬多,後來他有代理 │ │ │ │ │ 的我版,我的錢只有二十萬,你要一次處理 │ │ │ │ │ 好,就一百二十萬(一)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