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易字第56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331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9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楊嘉惠 通 譯 陸志皓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黃智佳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 黃智佳自民國103年8、9 月起,即借宿在其時雇主施俊福位於新竹縣○○市○○街0 號之住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3年11 月19日14時許,乘施俊福不注意之際,自該住處一樓辦公桌抽屜取出施俊福所有之皮包,徒手竊取皮包內現金新臺幣(下同)6 千元以及施俊福即辰昱工程行所申辦彰化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1 張,得手後離去。又另行起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上開竊得之提款卡,於如附表編號1-7 所示之時間、至附表編號1-7 所示之地點,將施俊福曾告知之密碼輸入超商內之自動提款機付款設備,以此不正方法從自動提款機處接續提領施俊福即辰昱工程行存放在上開帳戶內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金額,共計14 萬元。嗣施俊福發現皮包內現金及上開提款卡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楊嘉惠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書 記 官 楊嘉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 │地點 │金額(新││ │ │ │臺幣) │├──┼───────┼──────────┼────┤│1 │103年11月19日 │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2萬元 ││ │14時33分12秒 │149號(全家超商竹北 │ ││ │ │中正西門市) │ │├──┼───────┼──────────┼────┤│2 │103年11月19日 │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2萬元 ││ │14時33分56秒 │149號(全家超商竹北 │ ││ │ │中正西門市) │ │├──┼───────┼──────────┼────┤│3 │103年11月19日 │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2萬元 ││ │14時34分40秒 │149號(全家超商竹北 │ ││ │ │中正西門市) │ │├──┼───────┼──────────┼────┤│4 │103年11月19日 │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2萬元 ││ │14時35分19秒 │149號(全家超商竹北 │ ││ │ │中正西門市) │ │├──┼───────┼──────────┼────┤│5 │103年11月19日 │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2萬元 ││ │14時36分00秒 │149號(全家超商竹北 │ ││ │ │中正西門市) │ │├──┼───────┼──────────┼────┤│6 │103年11月19日 │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2萬元 ││ │14時38分23秒 │134號(統一超商北泰 │ ││ │ │門市) │ │├──┼───────┼──────────┼────┤│7 │103年11月19日 │新竹市○○路0段00號 │2萬元 ││ │15時4分43秒 │(統一超商鳳美門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