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簡字第25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嘉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6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嘉德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嘉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5 月27日下午5 時許,在址設新竹市○○路000 號5 樓之誠品書店內,見店員無暇看顧,徒手竊取展售架上片名為「落跑吧愛情」之DVD 1 片(價值新臺幣【下同】349 元),得手後即放置於隨身攜帶之肩背包內,並同時購買片名為「深夜食堂」之DVD 1 片以圖掩飾。嗣黃嘉德至櫃台結帳完後欲離去時,經主管林貞妙發覺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黃嘉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6016號卷,下稱偵字卷,第6 至7 頁、第28至29頁)。 (二)證人林貞妙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字卷第11至13頁)。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照片8 張(見偵字卷第14頁至第19頁反面)。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 (二)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承大學肄業,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竊取他人之物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手法尚屬平和,所竊取之物品價值為349 元,並已返還被害人公司,未造成進一步傷害,且與被害人公司達成和解,被害人公司亦表示不予追究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 份、和解書2 份在卷為憑,兼衡被告自承經濟狀況勉持、目前無業,以及其竊取之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不予沒收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竊得之片名為「落跑吧愛情」的DVD 1 片前經被害人公司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7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經依法提高為30倍即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